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延迟寄发通函
有关出售创兴保险於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所持股份之主要交易
兹提述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0 日有关出售创兴保险於香港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所持股份之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
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披露,载有有关售股协议、出售事项及其他上市规则需包括的资料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尽快寄予各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通函应於2017年4月11日或之前寄予各股东。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若干载入通函之资料,本行已向联交所申请并获得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延迟寄发通函至不迟於2017年5月19日。承董事会命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黎�e雅
公司秘书
香港,2017年3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执行董事
梁高美懿女士(副主席、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宗建新先生(副董事总经理)及刘惠民先生(副董事总经理);
非执行董事
张招兴先生(主席)、朱春秀先生、王恕慧先生、李锋先生及周卓如先生;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
郑毓和先生、马照祥先生、李家麟先生及余立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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