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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72)
TUS INTERNATIONAL LIMITED
启 迪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启迪国际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 下午
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商务中心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 「 股东特别大会」或「 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 下列本公司
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 动议
(a) 特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由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启迪创投有限公司、Munsun
Smart Mobility Fund LP及中民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认购人( 「 认购人」))
及中民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作为独家牵头安排人)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三月一日之认购协议( 「 认购协议」)(其注有「 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
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内容有关本公司向认购人发行本金额达
30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 「 可换股债券」)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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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待载於认购协议的先决条件达成後,特此授权任何一位或以上本公司董事
( 「 董事」) 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并采取彼�u彼等认为有关认购协议属适宜
或必要之所有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向认购人发行可换股债券;
(c) 批准根据认购协议所附之可换股债券之债券文据所载可换股债券条款,行
使可换股债券所附兑换权後,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1港元的新
股份( 「 兑换股份」),以及向董事授出一项特别授权,可行使本公司权力,
於根据可换股债券之条款行使可换股债券所附的兑换权後,配发及发行须
予配发及发行之有关数目兑换股份,而该等兑换股份在所有方面互相之间
与本公司於配发及发行日期所有已发行缴足普通股具有相同地位。前述特
别授权属对通过本决议案之前任何已授予或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一般或特
别授权之添加及对其并无影响及不会撤销该等授权;及
(d) 特此授权任何一名或以上董事采取彼�u彼等可能认为就认购协议或任何项
下拟进行之任何交易及其附带之所有其他事宜或相关事宜而使之生效而言
属必要、恰当、适宜或合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以签署及执行所有其他
文件(及在其他文件上加盖本公司印章(如属必须)) 及采取有关措施,并
同意及就与之有关或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变动、修订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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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动议重选葛佩帆议员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承董事会命
启迪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马志刚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
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委任多於一名代表,则须列明各代表获委任之有关
股份数目与类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号�m,方为有效。
3. 递交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
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4.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
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排名较先
之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之投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概无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
後次序将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排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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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有权出席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举行之
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
四月七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马志刚先生(主席)、沈霄先生、杨明先生、杜朋先生、胡
家栋先生及张慧施女士;非执行董事为曾令镖先生及盛汝峙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葛佩帆议员(太平绅士)、潘昭国先生、陈劲先生及黄玉麟先生。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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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国际
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