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 不 构成收 购、购买或认购证券之邀请或要 约。
TheHongKongBuildingandLoanAgencyLimited
香港建屋贷款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145)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
协议,据此,本 公司同意按竭尽所能基准透过配售代 理,配售合共最多384,416,000
股配售股份予承配人,彼 等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议见上市规则 )且 与 彼 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36港元。
最多384,416,000股配售股份占(i)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0.00%;
及(ii)本公司经发行及配发配售股份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约16.67%。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予以发行及配发,故 配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毋须
获得股东批准。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36港元 较:(i)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配售协
议日期 )於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325港元溢价约10.8%;及(ii)股份於紧接配
售协议日期前连续五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约每股0.331港元溢价约
8.8%。
假设根据配售事项成功配售全部384,416,000股配售股份,则从配售配售股份所得之
款项总额及估计款项净额将分别约为138.4百万 港 元(即每股配售股份0.36港元)及
约为133.9百万港 元(即每股配售股份0.35港元)。
本公司拟将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用於(i)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ii)偿还现有
负债,及 �u或(iii)日後机会来临时之可能投资事 项。
由於配售之完成,须待配售协议所列载之条件达成後方告作实,并且由於配售代理
在若干情况下有权终止配售协议,故配售事项未必会落实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
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 事。
配售事项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
议,据此,本 公司同意按竭尽所能基准透过配售代理,配售合共最多384,416,000股配
售股份予承配 人,彼等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
等概无关连之第三 方。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36港元。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联系人及彼等各自之
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及与彼等概无关连之人士。
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代理已同意担任配售代理,按 竭尽所能基准有条件地配售最多
384,416,000股配售股份,配 售价为每股配售股 份0.36港 元。配售代理将收取之配售佣
金为配售价乘以实际配售之配售股份数目之总额之3%。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经考虑目前市况後配售佣金诚属公平合理。
承配人
配售代理同意按竭尽所能基准配售配售股份予承配人。承配人(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
益拥有 人 )将 为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及与彼等概无关连之人士(定议见上市规
则)。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各 承配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士(如有)并无,亦 将不会获赋
予权利行使或控制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 之30%(或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规管之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内指定为触发强制全面收购要约之水平之任何数目)
或以上投票权之行使,故根据上市规则将不会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发行配售股份
後,本公司将维持上市规则所规定之最低公众持股 量。
倘承配人数目少於六名,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8(7)条就承配人之身份另行刊发公告。
配售股份数目
配售股份最高数量384,416,000股占(i)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约
20.00%;及 (ii)本 公司经发行及配发配售股份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约16.67%。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予以发行及配发,故配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毋须获得
股东批准。根据一般授权可予发行之最高股份数目为384,417,363股。於本公布日期,
本公司尚未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而一般授权足以发行及配发配售股
份。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价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36港元较:
(i) 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配售协议日 期 )於 联 交 所 所 报之收市价每
股0.325港元溢价约10.8%;及
(ii) 股份於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连续五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约每股
0.331港元溢价 约8.8%,
配售净 价(已计及配售佣金及配售事项之估计开支 )约为每股配售股份0.35港 元。配
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36港元,乃 经 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公平磋商後达致,已 参 考市况
及股份当前之市价。董 事认为配售价诚属公平合理。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发行 後,将与配售股份发行及配发当日已发行之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
位。
配售协议之条件
配售事项须达成以下事项方告完 成: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向本公司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ii) 本公司已就落实签订、完成及履行配售协议之责任及其他条款(倘适用)取得所
有必要同意、批 准、授权及�u或豁 免。
倘若上文所述的任何条件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或之前仍未达成,配售协议各订
约方之所有权利、责任及负债将终止及完结,而配售协议之订约各方概不可就配售事
项向任何一方提出索偿。
完成交易
配售将於配售完成日期完成。
终止
倘发生下列事 件,而配售代理合理认为已经或可能已经对本公司或本集团整体之业
务或财务状况或前景或配售事项之成功或悉数配售所有配售股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或在其他方面令按照配售协议之条款及当中拟作出之方式继续进行配售事项属不合
适、不智或不宜�U
(A) 倘下列事件演变、发 生或生效:
(i) 任何事 件、事态发展或变 动(不论是否属於 本 地、国家或国际性 质,或构成
配售协议订立日期之前、当 日及�u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发生之一连串事 件、
事态发展或变动之一部分),以及包括有关政治、军事、工业、金融、经济、
财政、监 管或其他性质之事件或变动或其现行状况之发 展,因而足以或可
能对政 治、经济、财 政、金融、监 管或股市情况造成变动;或
(ii) 由於出现特殊之金融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全面禁 止、暂停或限制证券在联交
所买卖;或
(iii) 本 地、国家或国际证券市场情况出现任何变 动;或
(iv) 香港或与本集团有关之任何其他司法权区之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颁布
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更改现行法例或规例或更改其诠释或应用;或
(v)有关预期在香港或其他地区出现税务或外汇管 制(或实施外汇管制)之变
动或事态发 展;或
(vi)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被针对提出任何诉讼或申 索,且此等诉讼或申索可能
对本集团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或
(vii)股份在联交所连续十五个营业日期间暂停买 卖;或
(B) 配售代理得悉配售协议所载之任何声明及保证遭严重违反,或於配售协议订立
日期或之後但於配售事项完成日期之前发生任何事件或出现任何事宜,倘该等
事件或事宜於配售协议订立日期前发生或出现,将会令任何有关声明及保证在
重大方面成为失实或不确,或 本公司曾严重违反配售协议任何其他条文;或
(C) 本公司之财务或业务或营运状况出现任何变 动,
则配售代理在谘询本公司之 後,可於配售事项完成日期上午十时正之前任何时间向
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配售协议,而 毋须向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由於配售之完成,须待配售协议所列载之条件达成後方告作实,并且由於配售代理在
若干情况下有权终止配售协议,故配售事项未必会落实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
者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 事。
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本公司於本公布刊发日期及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假设由本公布刊发日期起至配售
完成日期 止,除发行配售股份之 外,本公司之股权架构并无任何变动 )之 股权架构载
列如 下:
(ii)紧随配售事项完成
(假设由本公布刊发日期起至
配售完成日期止,除发行
配售股份之外,本公司之
(i)於本公布刊发日期 股权架构并无任何变动)
已发行股份 已发行股份
所持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所持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主要股东
国能香港有限公司 454,268,172 23.63 454,268,172 19.69
其他
承配人 �C �C 384,416,000 16.67
其他股东 1,467,818,644 76.37 1,467,818,644 63.64
1,922,086,816 100.00 2,306,502,816 100.00
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之用途
本公司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之主要业务
为投资控 股、财务投资、提 供贷款融 资,以及设计及提供节能解决方 案。
董事认为配售事项为本公司提供集资机会,可 加强本集团之流动资金及财务状 况。
假设根据配售事项成功配售全部384,416,000股配售股份,则从配售配售股份所得之
款项总额及估计款项净额将分别约为138.4百万港元(即每股配售股 份0.36港 元 )及 约
为133.9百万港元(即每股配售股份0.35港元 )。
本公司计划将配售事项所得之款项净额应用於(i)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 金,(ii)偿还现
有负 债,及�u或(iii)日後机会来临时之可能投资事项。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而 配售协
议之条款对股东而言乃公平合理。
本公司於过往十二个月之股本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 动。
释义
於本公布 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 列词汇具有以下涵 义:
「联系人」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营业日」 指香港银行一般开放营业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
及公众假期)
「本公司」 指香港建屋贷款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45),於 香港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於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
会向董事授出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
384,417,363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上述股东周年大会
日期当时已发行股本之20%)或可兑换为该等股份之证
券,或可认购该等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之期权、认 股
权证或类似权利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或其代理人物色之任何专业、机构或
其他投资者或人士或实体,以认购合共最多384,416,000
股配售股份
「配售事项」 指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
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 供 意 见 )受 规 管 活 动
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本公司及配售代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订立
之配售协议
「配售完成日期」 指配售协议之先决条件达成日期後第五个营业日或之前
(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惟无论
如何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配售价」 指每股配售股份为0.36港元
「配售股份」 指 本公司将根据配售协议配售及发行最多合共384,416,000
股新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香港建屋贷款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李爱国
香港,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苏远进先生、李爱国博士及张国龙先生;
非执行董事林国兴先生及黄立志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伟雄先生、袁慧敏女士、
朱何妙馨女士及蔡晓辉先生。
香港建屋贷款
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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