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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JILIN JIUTAI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吉 林 九 台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22)
2 0 1 6 年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兹通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将於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上午
九时三十分於中国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2559号六楼会议室举行本行2016年股东周
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及批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及批准2016年度报告。
4. 审议及批准2016年度决算情况报告。
5. 审议及批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预算方案。
7. 审议及批准关於聘请2017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
8. 审议及批准关於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9. 审议及批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10. 审议及批准发行本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听取有关报告
11. 听取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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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听取2016年度监事履职情况的自我评价报告。
承董事会命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高兵
中国长春
2017年3月28日
於本通告刊发日期,本行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高兵先生、梁向民先生及袁春雨先生;非执行董事郭燕女士、吴树
君先生、张新友先生、王宝成先生及张玉生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傅穹先生、蒋宁先生、李北伟先生、锺永
贤先生及杨金观先生。
*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所指的认可机构,不受限於香港金融
管理局的监督,亦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u接受存款业务。
附注:
1.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的所有表
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故此,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的议案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有关投票结果将於股东
周年大会後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网址为www.hkexnews.hk及本行的网页,网址为
www.jtnsh.com。
2.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资格及H股股东登记日期
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H股股东名单,本行将自2017年4月15日(星期六)至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H股股东如欲出席股东周年大会,须於2017年4月13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或之前,将所有股票连同股份过
户文件一并送交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17楼1712�C1716室。於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H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或其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倘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
授权的其他人士须提供该股东的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委任该名人士出席大会的决议文本方可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
3. 回条
有意亲身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之股东,请填妥附随之回条,并於2017年
4月25日(星期二)或之前交回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如为H股股东)。回条可以专人、邮递或传真方式递交
或发送至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如为H股股东)。
填妥并交回回条并不影响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之权利。然而,倘股东并无交回回
条,而回条表示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股东所代表附带权利表决之股份数目,未以达到附带权利在股东周
年大会表决之本行股份总数之一半以上,则可能导致股东周年大会须延期举行。
4. 委任代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表决的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名或数名代表
代其出席会议并代其投票。该代表毋须是本行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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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任代表的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或由其书面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或倘委托人为法人实体,
应加盖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
字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H股持有人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代表委任表格及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3) 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按其意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
票。
(4) 如属联名股东,若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联名股东多於一人,则由较优先的联名股东所作出的表决,不
论是亲自或由代表作出的,须被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就此而言,股东的优先次序须按
本行股东名册内与有关股份相关的联名股东排名先後而定。
5. 股息派发安排
本行董事会建议派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总额预计为人民币1,195,439,307.6元(含税),以本行
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计算,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3元(含税)。如本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获得股东周年大会批准,2016年度末期股息派付日期为2017年7月3日或之前。若预期派付日期有任何更
改,本行将另行刊发公告。
2016年度末期股息将派发予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结束办公时名列本行股东名册之内资股股东和H股股东。
为了确定享有末期股息的股东身份,本行将自2017年5月19日(星期五)至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
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享有2016年度末期股息,所有股票连同股份过户文件须於2017年
5月18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或之前送达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
上述建议派发的股息均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向内资股股东发放,以港币向H股股东发放,以港币发放的
股息计算汇率以本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宣派股息日( 2017年5月15日,包括当日)之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平均汇率中间价为准。
(1) 代扣代缴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本行向名列於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
民企业股东派发2016年末期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
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
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其应得之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利之後,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後,将就已徵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
税。
(2) 代扣代缴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税收协定公告」)的规定,本行向名列於
H股股东名册上的个人股东(「 H股个人股东」)派发2016年末期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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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
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就此,本行将按照如下安排为H股个人股东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或其他与中国签订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
区)的居民,本行派发末期股息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低於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居民,本行派
发末期股息时将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相关H股个人股东欲申请退还多扣缴税款,
本行将按照税收协定公告代为办理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股东须及时向本行
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呈交税收协定公告要求的书面委托及所有申报材
料;经本行转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如经批准,其後本行将协助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高於10%但低於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居
民,本行派发末期股息时将按相关税收协定规定的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居民、与中国没有税
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居民或其他情况,本行派发末期股息时将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本行H股股东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可向彼等的税务顾问谘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行H股股份所涉及
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
6. 其他事项
(1) 股东周年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个工作日。出席会议之股东及代表须自行负责交通及住宿费用。
(2) 提呈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详情,请参阅本行将就股东周年大会适时寄发的通函中的相关内容。
(3) 没有任何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
(4)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
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M楼
电话:(852) 2862 8628
传真:(852) 2865 0990
(5) 本行中国注册办事处:
中国
吉林省长春市
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
本行中国主要营业地点:
中国
吉林省长春市
高新区蔚山路2559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86 (431) 8925 0628
传真:86 (431) 8925 0628
联系人:刘华先生
2016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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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农商行
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