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ILVERSTARLIGHTLIMITED GOLDINPROPERTIESHOLDINGSLIMITED
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3)
联合公告
有关本公司可能私有化的最新进展
本公告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刊发。
兹提述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的公告(「该公
告」),内容有关潘苏通先生(「潘先生」)可能私有化本公司。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可能私有化的最新进展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执行人 员」)向SilverStarlight Limited(「Silver Starlight」),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由潘先生合法实益拥有其100%权益)发出载有「确认或否认要约意向」裁定的信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
「执行人员根据收购守则引言第7条裁定,Silver Starlight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星期
一)下午五时正(「该限期」)前:
(i) 公布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向本公司作出要约的确定意向;或
(ii) 公布其无意向本公司作出要约的决定;或
(iii)知会本公司其无意向本公司作出要约的决定。
除非执行人员允许,否则该限期不予延後(非常特殊的情况除外)。
若於该限期或之前,SilverStarlight:
(a) 根据上文(ii)发表公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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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上文(iii)知会本公司其无意向本公司作出要约的决定,
Silver Starlight或与其一致行动之任何人士将於该公告或知会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受收购
守则规则31.1(c)所载之限制所约束,惟获执行人员允许者除外。
若在该限期或之前,SilverStarlight:
(a) 并无根据上文(i)或(ii)发表公告;或
(b) 并无根据上文(iii)知会本公司有关决定,
Silver Starlight或与其一致行动之任何人士将於该限期起计六个月内受收购守则规则
31.1(b)所载之限制所约束,惟获执行人员允许者除外。」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申请短暂停牌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夜间,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短暂停止买卖,以待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刊发有关属内幕消息性质的公告。
承唯一董事命 承董事会命
SilverStarlightLimited 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主席
潘苏通 潘苏通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SilverStarlight的唯一董事为潘先生。
Silver Starlight的唯一董事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料除
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告内所发表之意见(董事所发表的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达致,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足以令本联合公告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潘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周晓军先生、丁广沅先生及李华茂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黎志坚先生、吴丽文博士及郑君威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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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SilverStarlight及其一致行动人士的资
料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联合公告内所发表之意见(Silver Starlight的唯一董事所发表的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达致,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足以令本联合公告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本联合公告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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