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系统,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档,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系统相关事项的谘议组织,在涉及企业战略、运营、市场、财务和法律等风险领域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式、会议通过的意见或建议等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期间如有独立董事委员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其可以继续当选董事委员,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委员。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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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中关於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风险管理委
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二)审议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三)审议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四)审议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相关的制度、工作流程等;
(五)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六)对重大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就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及其他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反馈进行研究;
(八)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须报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後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员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於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五条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委员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取得由股东大会确
定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外,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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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组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风险内控部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组,工作组长由公
司审计监察部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职能负责人出任,由风险管理委员会聘
任。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工作组应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及会议
的协调、准备工作。任何部门和领导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需由委员会审议事
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等。
第二十条 工作组应汇总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议形成提案,提交委员会审
议。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指令、董事长提议或工作需要或工作组的提
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
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按需举行。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风险管理委员会临
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四)公司管理层提议时;
(五)突发重大风险出现事宜处理时。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於会议召开七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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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委员必须亲自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
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公司管理层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当回
避。
第三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第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意见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有关法律、法规及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包括”指包含但
不限於相关事宜、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及其修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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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後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
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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