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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

额外申请表格编号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P.O.Box309 香港 UglandHouse 湾仔 SouthChurchStreet 皇后大道东183号 GeorgeTown 合和中心 GrandCayman 17楼 CHINANEWECONOMYFUNDLIMITED KY1-1104 1712�C1716号�m CaymanIslands 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总办事处兼主要 营业地点: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80) 香港 中环 皇后大道中16�C18号 按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50港元 新世界大厦1期 供股发行333,784,800股供股股份, 7楼707室 基准为於记录日期 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 另按根据供股每承购三(3)股供股股份获派 两(2)股红股之基准发行红股 股款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接纳时缴足 额外供股股份申请表格 合资格股东姓名及地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仅可由本栏名列之 合资格股东提出申请。 致: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列位董事台照 敬启者: 本人�u吾等为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贵公司」)上述股份之登记持有人,兹根据供股以每股供股股份 0.50港元之认购价不可撤回地申购 股额外供股股份,本人�u吾等就此 附上 港元,注明抬头人为「ChinaNewEconomyFundLimited�CExcess ApplicationAccount」及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开出之独立股款支票,作为全数缴付申请认购上述额外 供股股份数目之款项。 本人�u吾等谨要求阁下配发该等所申请认购或任何较所申请数目为少之额外供股股份予本人�u吾等,并将本 人�u吾等就此项申请可能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之本人�u吾等股票及�u或任何应退还予本人�u吾等之申 请认购股款之支票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上列地址,邮误风险概由本人�u吾等承担。本人�u吾等知悉此项申请将 由董事会按公平公正原则酌情配发予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贵公司不会优先处理将碎股补足至完 整买卖单位股权之申请,且概不保证本人�u吾等将获配发所申请认购的所有或任何额外供股股份。 本人�u吾等兹承诺根据章程文件所载条款,并在贵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规限下,接纳可能配发予本 人�u吾等之前述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本人�u吾等就任何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授权阁下将本人�u吾等之姓名 列入贵公司之股东名册,作为该等供股股份之持有人。 1. 2. 3. 4. 申请人签署(所有联名申请人均须签署) 支票�u银行本票的 付款银行名称: 支票�u银行本票号码: 日期: 联络电话: E1 重要提示 阁下如对本额外申请表格(「额外申请表格」)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独立专 业意见。 此乃有价值惟不可转让之额外申请表格,并仅供下列有意申请获配暂定配发供股股份以外股份之人 士使用。请务必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递交申请连同适当股款。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额外申请表格 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额外申请表格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额外申请表格所用词汇与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於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所刊发之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以及红股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并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纳规 定後,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以及红股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由未缴股款及缴足 股款供股股份及红股各自在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或香港结算可能决定之其他日期起,可在中央结算 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 结算系统内交收。中央结算系统下之所有活动均须依据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 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各份章程文件(本额外申请表格构成其中部分)连同章程附录三内「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文件」一段所 述文件,已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之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 长登记。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上述任何此等文件之内 容概不负责。 倘出现下述情况,包销商可於最後终止时限前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1)包销商 全权认为下列事件将对顺利进行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a)颁布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有法例或法 规(或其司法诠释)有任何变动,或出现包销商全权认为足以对本公司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供股而言属於重大不利之任何其他性质事件;或(b)本地、国内或国际间发生 任何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与上述任何一项属同一类别)之事件或变动(不论 是否属包销协议日期之前及�u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出现之连串事件或变动其中部分),或本地、国内或 国际间爆发敌对或冲突升级或武装冲突,或足以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事件,而包销商全权认为足以 对本公司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或对顺利进行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基於其他理由不适 宜或不建议继续进行供股;或(c)由於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全面中止、暂停或重大限制於联交 所进行股份交易;或(2)市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 场任何变动、证券买卖暂停或受到严重限制),而包销商全权认为有可能对供股顺利进行造成重大或 不利影响,或导致不适宜或不建议继续进行供股;或(3)本公司之状况出现任何变动,而包销商全权 认为会对本公司前景构成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制上述情况之一般性效力)提出呈请或通过决议案 将本公司清盘或结业,或发生类似事件,或本公司任何重大资产损毁;或(4)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不 限制其一般性效力)任何天灾、战争、暴动、治安不靖、骚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恐怖活动、罢 工或停工;或(5)本公司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不论是否与上述任何 一项属同一类别);或(6)章程文件於刊发时载有於包销协议日期前本公司并无公开宣布或刊发之若 干资料(不论与本公司业务前景或营运状况有关,或与本公司遵守任何法律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 条例的情况有关),而包销商全权认为对本公司而言属重要,且可能对供股之成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2 或可能导致审慎投资者不申请其於供股(连同发行红股)项下之供股股份保证配额;或(7)一般证券或 本公司证券在联交所暂停买卖超过连续十个营业日,不包括就审批该公告、章程文件或有关供股之 其他公告或通函而暂停买卖,则包销商有权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出现以下情况,包销商有权发出书面通知撤销包销协议:(1)包销商得悉包销协 议所载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遭严重违反;或(2)包销商得悉任何特定事件。有关撤销及终止包销协 议条款之详情载於章程「终止包销协议」一节。倘撤销或终止包销协议,则供股(连同红股发行)将不 会进行。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星期一)(包括首 尾两日)上午九时正之期间内在联交所买卖。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於截至供股(连同红股发行)所涉及 一切条件之达成日期止期间内买卖或拟买卖股份或於期间内以未缴股款方式买卖供股股份,均须承 担供股(连同红股发行)未必成为无条件或未必进行之风险。倘供股(连同红股发行)未能进行,则所收 取之认购股款将不计利息以支票退还予申请人。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如欲於该期间内买卖股份及�u 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本额外申请表格必须填妥,连同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总数按每股供股股份0.50港元计算之股款,最 迟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铺。所有股款必须以港元支 票或银行本票支付(支票须为香港持牌银行之银行户口开出,而银行本票须为香港持牌银行发出), 并须注明抬头人为「ChinaNewEconomyFundLimited�CExcessApplicationAccount」及以「只准入抬头人 账户」划线方式开出。 填妥及交回本额外申请表格连同额外供股股份之付款支票或银行本票後,即构成申请人保证该支票 或银行本票於首次过户时将可兑现。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均将於收讫後过户,而该等款项所赚取之 一切利息,将拨归本公司所有。倘有关支票或银行本票并未符合本表格所述之所有股款要求或於首 次过户时未能兑现,则该额外供股股份申请可能在无损本公司其他权利之情况下遭拒绝受理。阁 下须於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时支付实际应付金额,任何未缴足股款申请将有可能不获受理。倘就申请 支付过多款额,则仅在款额为100港元或以上时方会向阁下发出不含利息之退款支票。概不会就所 接获之任何额外申请表格及�u或相关股款发出收据。 E3 阁下将会获知会所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阁下如未获配发额外供股股份,预期就阁下额外 供股股份申请而收取之款项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一)或之前通过平邮寄发以支票之方 式全数退还予阁下,邮误风险概由阁下自行承担。倘阁下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较所申请 者为少,多缴之申请款项亦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星期一)或之前通过平邮寄发以支票之方式 退还予阁下,邮误风险概由阁下自行承担。任何该等支票均以本表格名列之人士为抬头人。 章程文件并无及将不会根据或依照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适用证券法例登记或存档。在香港 以外任何地区亦无采取任何行动以批准在香港以外地区发售供股股份或派发与供股(连同红股发行) 有关之任何文件。於香港以外任何地区接获章程文件副本之任何人士,概不得将之视为申请供股股 份或额外供股股份之要约或邀请,除非於有关地区可在毋须遵照其任何登记或其他法例或监管规定 之情况下合法提出该项要约或邀请。在下文所述之规限下,任何人士於香港以外地区接获章程文件(包 括但不限於代名人、代理及受托人)如欲为其本身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则有责任确保已就此全面遵守 所有有关地区之法例及规例,包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及就此缴纳该地区所需缴付之任何税项、 徵税及其他款项。 本额外申请表格所指之日期及限期皆为香港本地时间。 倘本公司相信或有理由相信接纳任何额外供股股份申请将违反任何地区适用之证券或其他法例或规 例,则会保留拒绝接纳该项申请之权利。受禁制股东提出之任何额外供股股份申请一概不获受理。 每份申请必须随附独立支票或银行本票 本公司将不另发股款收据。 (本公司专用) 申请编号 申请认购额外供股 申请时缴交之股款 退还余款 股份数目 港元 港元 E4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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