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章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章程文件送交买主或承让
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各份章程文件连同其所附载本章程附录三「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一段所指明之文件,已遵照香港法例第
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之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及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任何章程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及红股之买卖可透过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之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阁下应就
交收安排之详情及该等安排可能对阁下之权利及权益构成之影响,谘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於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之所有活动均须遵照不时生效之中央
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
CHINANEWECONOMYFUNDLIMITED
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
供股发行333,784,800股供股股份,
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
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
另按根据供股每承购三(3)股供股股份
获派两(2)股红股之基准发行红股
供股之包销商
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章程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敬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注意,供股及发行红股须待(其中包括)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见本通函「供股及发行红股之
条件」一节),且包销商并无根据有关条款终止包销协议(见本通函「终止包销协议」一节),方可作实。因此,供股
及发行红股不一定付诸实行。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应极为审慎,如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专业顾问。
敬希股东注意,股份将由2016年12月16日(星期五)起按除权基准买卖,而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於2016年12月29日(星
期四)至2017年1月9日(星期一)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买卖,而包销协议之各项条件於该期间内仍未获达成。任
何於供股及发行红股之全部条件获达成当日(预期为2017年1月16日(星期一))之前买卖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
须承担供股及发行红股无法成为无条件及可能不予进行之风险。任何拟买卖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如对本身之
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相熟专业顾问。
供股股份之最後接纳及付款日期及时限为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供股股份之接纳及付款及�u或转
让之手续载於本章程第13至14页。
2016年12月23日
目录
页次
预期时间表...................................................... ii
释义............................................................ 1
终止包销协议................................................... 6
董事会函件...................................................... 8
附录一―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本公司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II-1
附录三―一般资料............................................ III-1
�Ci�C
预期时间表
以下所载为供股及发行红股之预期时间表: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2017年1月4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2017年1月9日(星期一)
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後时限................2017
接 年1月12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
止包销协议及供股成为无条件之最後时限..........2017
终 年1月16日(星期一)
下午五时正
.....................................2017
公布供股结果 年1月20日(星期五)
如果供股终止或就全部或部份
未获接纳之额外供股股份认购
申请寄发退款支票(如有).........................2017年1月23日(星期一)
或之前
寄发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及红股之股票................2017年1月23日(星期一)
或之前
指定经纪开始在市场就碎股提供对盘服务............2017年1月24日(星期二)
开始买卖缴足股款供股及发行红股之股份............2017年1月24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
指定经纪就碎股提供对盘服务之最後日期............2017年2月14日(星期二)
本章程内所有时间均指香港时间。本章程文件就有关时间表内事件所载之
日期仅供指示用途,可予顺延或更改。供股及发行红股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
将於适当时候公告。
�Cii�C
预期时间表
恶劣天气对接纳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及接纳额外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之
最後时限之影响
倘以下警告信号於下述时间生效,则接纳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後时限
将作废:
1.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
2.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i)於最後接纳时限当日本地时间中午十二时正前在香港生效,而於
中午十二时正後取消,则接纳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後时限将
顺延至同一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
(ii)於最後接纳时限当日本地时间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在
香港生效,则接纳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及接纳额外供股股份并缴
付股款之最後时限将重订为该等信号并无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
时正期间在香港生效之下一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
倘接纳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後时限如上文所述顺延,则本节所述日期
可能受到影响。本公司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作出公布。
�Ciii�C
释义
於本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公告」 指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之公告,内容有
关(其中包括)增加法定股本、供股及发行红股
以及修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 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联系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增加法定股本」 指本公司透过增设1,600,000,000股未发行股份,将
法定股本由200,000,000港元(分为400,000,000股
股份)增加至1,00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
股股份)并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通过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发行红股」 指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发行红股
「红股」 指将根据包销协议所载条款及在其条件规限下向
选择承购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发行(毋须额
外付款)之红股,基准为根据供股每承购三(3)
股供股股份可获派两(2)股红股
「营业日」 指香港持牌银行在整段正常营业时间内全面开放
营业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除外)
「中央结算系统」 指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该通函」 指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之通函,有关(其
中包括 )增加法定股本、供股及发行红股及修
订章程细则
�C1�C
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
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
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 指申请额外供股股份(连红股)的额外申请表格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於2016年12月14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香港结算」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股东」 指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及彼
等各自之联系人以外之股东
「独立第三方」 指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
信,任何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投资经理」 指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
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
准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
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 资
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最後交易日」 指 2016年11月4日,即股份於该公告刊发日期前
最後一个交易日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2016年12月19日,即本章程付印前之确定当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C2�C
释义
「最後接纳时限」 指 2017年1月12日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包销
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时间或日期,即接纳供股股
份及支付有关股款之最後时限
「最後终止时限」 指最後接纳时限之後第二个营业日下午五时正,
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时间或日期,
即终止包销协议之最後时限
「上市委员会」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海外函件」 指本公司向受禁制股东发出之函件,解释受禁制
股东不得参与供股之情况
「海外股东」 指於记录日期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登记地址位
於香港境外之股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 指供股股份(连红股)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受禁制股东」 指董事会经查询後,认为在顾及有关股东身处地
区之有关法律之法定限制或当地有关监管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不向其提呈供股股份
及红股乃属必要或适宜之海外股东
「章程」 指就供股及发行红股之本章程
「章程文件」 指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章程寄发日期」 指 2016年12月23日,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就寄发章
程文件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
�C3�C
释义
「合资格股东」 指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之股东,惟不包括受禁制股东
「记录日期」 指 2016年12月22日,即厘定供股配额之参考日期
「过户处」 指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
「供股」 指建议根据将载於章程文件及於本文件概述之条
款,以供股形式向合资格股东发行供股股份(连
同红股)
「供股股份」 指根据供股建议向合资格股东提呈以供认购之
333,784,800股新股份,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
有两(2)股现有股份可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股
款须於接纳时缴足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50港元之现有股份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特定事件」 指包销协议日期或之後至最後终止时限前发生之
事件或出现之事项,如该等事件或事项於包销
协议日期之前发生或出现,将导致包销协议所
载任何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正确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指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50港元
「收购守则」 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包销商」 指中国建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条例
项下授权可进行第1类(证券买卖)及第4类(就
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C4�C
释义
「包销协议」 指本公司与包销商就供股所订立日期为2016年11
月4日之包销协议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百分比
�C5�C
终止包销协议
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就包销协议而言,倘最後终止时限当日(必须为营业日)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香港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
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则最後终止时限日期将为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
正期间香港并无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之下一个营业日)发生下列事件:
(1)包销商全权认为下列事件将对顺利进行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a)颁布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有法例或法规( 或其司法诠释 )有任何
变动,或出现包销商全权认为足以对本公司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
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供股而言属於重大不利之任何其
他性质事件;或
(b)本地、国内或国际间发生任何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不
论是否与上述任何一项属同一类别 )之事件或变动( 不论是否属包
销协议日期之前及�u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出现之连串事件或变动其
中部分),或本地、国内或国际间爆发敌对或武装冲突或冲突升级,
或足以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事件,而包销商全权认为足以对本公
司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或对顺利进行供股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或基於其他理由不适宜或不建议继续进行供股;或
(c)由於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全面中止、暂停或重大限制於联交
所进行股份交易;或
(2)市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
币市场任何变动、证券买卖暂停或受到严重限制),而包销商全权认为
有可能对供股顺利进行造成重大或不利影响,或导致不适宜或不建议
继续进行供股;或
�C6�C
终止包销协议
(3)本公司之状况出现任何变动,而包销商全权认为会对本公司前景构成
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制上述情况之一般性效力)提出呈请或通过决
议案将本公司清盘或结业,或发生类似事件,或本公司任何重大资产
损毁;或
(4)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不限制其一般性效力)任何天灾、战争、暴动、
治安不靖、骚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恐怖活动、罢工或停工;或
(5)本公司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不论是否
与上述任何一项属同一类别);或
(6)章程文件於刊发时载有於包销协议日期前本公司并无公开宣布或刊发
之若干资料(不论与本公司业务前景或营运状况有关,或与本公司遵守
任何法律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条例的情况有关),而包销商全权认为
对本公司而言属重要,且可能对供股之成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
能导致审慎投资者不申请其於供股(连同发行红股)项下之供股股份保
证配额;或
(7)一般证券或本公司证券在联交所暂停买卖超过连续十个营业日,不包
括就审批该公告、章程文件或有关供股之其他公告或通函而暂停买卖,
则包销商有权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出现以下情况,包销商有权发出书面通知撤销包销协
议: (1)包销商得悉包销协议所载任何重要陈述、保证或承诺遭严重违反;或 (2)包销商得悉任何特定事件。 任何有关通知须由包销商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发出。届时,订约各方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将告终止,除任何先前违反情况外,任何一方概不得就成本、赔偿、补偿或其他方面向任何其他各方提出索偿。 �C7�C 董事会函件
CHINANEWECONOMYFUNDLIMITED
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顾旭先生(主席) P.O.Box309,UglandHouse,
陈昌义先生 SouthChurchStreet,
GeorgeTown,
独立非执行董事: GrandCaymanKY1�C1104,
林振豪先生 CaymanIslands
FarisIbrahimTahaAYOUB先生
潘铁珊先生 总办事处兼香港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皇后大道中16�C18号
新世界大厦1期7楼707室
敬启者:
建议供股发行333,784,800股供股股份,
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
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
另按根据供股每承购三(3)股供股股份
获派两(2)股红股之基准发行红股
绪言
兹提述该公告及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供股及发行红股。本公司拟
透过按每股供股股份0.50港元之认购价以供股形式发行333,784,800股供股股份,
藉以集资约166,900,000港元(未计开支),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
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股款须於接纳时缴足),另按根据供股每承购三(3)
股供股股份获派两(2)股红股之基准发行红股。本公司将向合资格股东分配暂
定配额,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已发行股份获发三(3)股未缴股款供
股股份。供股不会向受禁制股东提呈。
�C8�C
董事会函件
建议供股及发行红股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增加法定股本及修订
章程细则後,方可作实。遵照上市规则第7.19(6)条,进行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必
须以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作为条件。
供股由包销商全数包销。包销协议载有条文,授予包销商权利可在发生若
干事件时终止包销协议(可於最後终止时限或可能协定之较迟时间或日期前之
任何时间行使)。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供股将不会进行。
为使发行红股生效,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向股东提呈特别决议案,以修
订章程细则,批准所有决议案以向股东宣派、作出或支付之分派或股息可於本
公司任何部分储备或未分配溢利拨充资本时毋须按股东之股权比例宣派、作出
或支付。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或独立股东(视乎情况而定)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
通过批准增加法定股本、建议修订章程细则及供股连同发行红股之决议案。增
加法定股本及修订章程细则已於2016年12月14日生效,相关详情已於本公司日
期为2016年12月14日的公告中披露。
本章程旨在向阁下提供供股连同发行红股之进一步详情(包括接纳暂定
配发予阁下之供股股份之手续及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以及本公司之财
务及其他资料。
供股连同发行红股
发行统计数字
供股连同发行红股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三(3)股供
之基准: 股股份(股款须於接纳时缴足),另每承购三(3)股供
股股份获派两(2)股红股。供股股份及红股之整体影
响为倘合资格股东选择承购供股股份,其於记录日
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将获发五(5)股新股份。
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0.50港元
�C9�C
董事会函件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 222,523,200股股份
已发行股份数目:
供股股份数目: 333,784,800股供股股份
红股数目: 最多222,523,200股红股,将按根据供股每承购三(3)
股供股股份获派两(2)股红股之基准发行予选择对供
股作出承购之合资格股东
获包销商包销之 333,784,800股供股股份,即根据供股之供股股份总
供股股份数目: 数
完成供股连同发行红股 最多778,831,200股股份
时之已发行股份数目: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未行使之可换股票据、认股权证、
期权、衍生工具或其他可兑换或交换为任何股份之证券。本公司无意於记录日
期或之前发行或授出任何认股权证、期权及�u或可换股证券。
发行红股
待供股之条件达成後,红股将发行予选择承购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基
准为根据供股每承购三(3)股供股股份获派两(2)股红股。供股及发行红股之合
并影响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将获发五(5)股
新股份(若合资格股东选择承购供股股份)。
按根据供股将发行333,784,800股供股股份计算,将最多发行222,523,200股红
股。
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0.50港元之认购价须於提出申请时缴足,而经考虑发行红股
之代价後之实际认购价(「实际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0.30港元。认购价:
(i)较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0.435港元溢价约14.9%;
�C10�C
董事会函件
(ii)较股份於供股及发行红股後之理论除权价每股约0.339港元( 按股份於
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0.435港元计算)溢价约47.5%;
(iii)较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
市价每股0.446港元溢价约12.1%;
(iv)较於2016年11月30日股东应占每股最近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2.42港元
折让约79.3%;及
(v)较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0.315港元溢价约
58.7%。
实际认购价每供股股份0.30港元:
(i)较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0.435港元折让约31.0%;
(ii)较股份於供股及发行红股後之理论除权价每股约0.339港元( 按股份於
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0.435港元计算)折让11.5%;
(iii)较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
市价每股0.446港元折让约32.7%;
(iv)较於2016年11月30日股东应占每股最近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2.42港元
折让约87.6%;及
(v)较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0.315港元折让约
4.8%。
供股及发行红股完成後之每股理论除权价约为0.339港元,数字根据下列公
式计算:
(供股股份数目x认购价)+
(现有股份数目x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价)
供股及发行红股完成後之股份总数
认购价乃由本公司与包销商经参考(其中包括)股份之当前市价、本公司之
财政状况及考虑本公司之未来发展及其他投资机会後公平磋商厘定。在计及每
股理论除权价後,为求让供股对合资格股东更具吸引力,董事认为认购价的建
议较市价有所折让乃恰当安排;以及认购价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
�C11�C
董事会函件
体利益,因各合资格股东有权以相同价格按其於本公司之现有持股比例认购供
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
供股仅供合资格股东参与,不会向受禁制股东提呈。本公司将(i)向合资格
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及(ii)向受禁制股东寄发海外函件连同本章程,惟仅供彼等
参考。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必须於记录日期:
(i)已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及
(ii)不得为受禁制股东。
受禁制股东
本公司将仅向受禁制股东寄发本章程(不包括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
表格),仅供其参考。倘於扣除开支後能取得溢价,本公司将在实际可行情况下
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开始买卖後及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结束买卖前,尽快安排经
市场以未缴股款形式出售原先暂定配发予受禁制股东之供股股份。倘有关销售
所得款项扣除开支後超过100港元,则会按比例支付予受禁制股东。本公司将
保留100港元或以下之个别款项,并拨归本公司所有。受禁制股东之任何未售
配额连同已暂定配发但不获接纳之任何供股股份,将由包销商承购。
零碎供股股份
本公司不会向合资格股东暂时配发任何供股股份碎股,亦不会接纳合资格
股东就此作出之申请。碎股配额将予向下约整至最接近供股股份整数。因汇集
零碎供股股份而产生之任何供股股份将可供合资格股东额外申请认购。倘并无
合资格股东提出额外申请,则因汇集零碎供股股份而产生之供股股份将由包销
商承购。
海外股东之权利
章程文件将不会根据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予以登记及�u
或存档。
�C12�C
董事会函件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本公司之股东名册,本公司概无海外股东。故此,
并无受禁制股东及所有股东均为合资格股东。
接纳及缴付股款及�u或股份过户之程序
本章程随附合资格股东适用之暂定配额通知书,赋予注明为收件人之合资
格股东权利可认购当中所示数目之供股股份。合资格股东如欲接纳暂定配额通
知书上所列彼等获暂定配发之全部供股股份,请按照其上印备之指示,将暂定
配额通知书连同接纳时应缴全数股款,在不迟於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下午
四时正送达过户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
号�m。所有股款须以港元缴付,并以由香港持牌银行账户开出之支票或由香港
持牌银行发出之银行本票支付,注明抬头人为「ChinaNewEconomyFund
Limited―RightsIssueAccount」,并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开出。
务请注意,除非原承配人或已有效承让暂定配额之任何人士於2017年1月
12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已将填妥之暂定配额通知书连同适当股款送达过
户处,否则该暂定配额及其项下之一切权利及配额将被视为已遭拒绝而将予取
消,而该等供股股份将可供合资格股东透过额外申请表格申请认购。本公司可
全权酌情视一份暂定配额通知书为有效,并对所提交或被代为提交之人士具有
约束力,即使该暂定配额通知书并未根据有关指示填妥亦然。
合资格股东如仅欲接纳部份暂定配额或转让暂定配额通知书所述获暂定配
发供股股份之部份认购权利,或将部份�u全部权利转让予超过一名人士,则最
迟须於2017年1月4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原有暂定配额通知书交回过
户处,以便注销原有暂定配额通知书,并按所需数额发出新暂定配额通知书。
新暂定配额通知书将於交回原有暂定配额通知书後第二个营业日上午九时正
後在过户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可
供领取。
暂定配额通知书载有合资格股东接纳及�u或转让全部或部份供股股份暂定
配额所应依循之手续之进一步资料。所有支票或银行本票将於收讫後随即过户,
而就有关股款所赚取之利息(如有)将全部拨归本公司所有。填妥暂定配额通知
书并连同支票或银行本票一并交回,即表示该人士保证支票或银行本票将於首
次过户时可兑现。在不损害本公司其他有关权利之情况下,本公司保留权利拒
绝受理任何随附支票或银行本票於首次过户时未能兑现的有关暂定配额通知书,
而在此情况下,有关暂定配额及其项下一切有关权利将被视作已遭放弃而将予
取消。
�C13�C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将不会就所收取之任何申请股款发出收据。
倘於2017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五时正(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以书面协
定之较後时间)或之前,包销商行使权利终止或撤销包销协议,或倘下文「供股
及发行红股之条件」一段所载之任何供股条件没有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则
就接纳供股股份所收取之股款将於2017年1月23日(星期一)或之前不计利息以
支票方式退还予合资格股东或有效承让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有关其他人士(或
倘为联名接纳人,则为名列首位人士),支票将由过户处以平邮寄往该等合资
格股东或其他有关人士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承担。
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将有权申请认购(i)已暂定配发但未获合资格股东接纳之任何供
股股份;及(ii)因汇集零碎配额而产生之任何供股股份。申请人可透过填妥额外
供股股份之额外申请表格,并将该表格连同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独立股款
交回,以作出认购申请。本公司将以公平平等基准,酌情向已申请认购额外供
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分配超过其配额之供股股份。务请获提呈零碎供股股份之
股东注意,并不保证该等零碎供股股份将可根据额外供股股份认购申请而凑足
至完整的买卖单位。董事将按以下原则以公平平等基准单独酌情分配额外供股
股份:
(i)将不会优先处理为凑足所持碎股至完整买卖单位之申请,因若干投资
者可能会滥用有关优先处理机制,藉着分拆其股份而收取数目较在不
设优先处理机制下所获者为多的供股股份,此乃非预期及非期望的後果;
及 (ii)视乎是否有额外供股股份,向已作出额外认购申请之合资格股东分配 额外供股股份之比例,将以彼等所申请认购之额外供股股份为准,且 将不会参考合资格股东以暂定配额通知书认购之供股股份或现时持有 之股份数目。 由代名人公司持有股份之股东务请注意,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把代名人公司视为单一股东。因此,务请股东注意,上述与分配额外供股股份有关之安排将不提呈予个别实益拥有人。由代名人公司持有股份之投资者务请考虑会否於最後递交时限前安排将有关股份以实益拥有人之名义登记。 �C14�C 董事会函件
合资格股东如欲申请认购多於其获暂定配发之任何供股股份,则必须按随
附之额外申请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将表格填妥并签署,并连同就所申请认购额外
供股股份须於申请时缴交之独立款项,於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
之前送达过户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
所有股款须以港元缴付,并以由香港持牌银行账户开出之支票或由香港持牌银
行发出之银行本票支付,注明抬头人为「ChinaNewEconomyFundLimited―
ExcessApplicationAccount」及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开出。过户处将
通知相关合资格股东彼等获配发之任何额外供股股份。
倘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未获配发额外供股股份,则於申请
时缴付之股款预期将於2017年1月23日(星期一)或之前由过户处以平邮方式寄
发退款支票全数不计利息退还予该合资格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承担。倘合
资格股东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少於所申请者,则多缴股款亦将不计利息
以退款支票退还予该合资格股东;退款支票预期将於2017年1月23日(星期一)
或之前由过户处以平邮方式寄出,邮误风险概由该合资格股东自行承担。
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将於收讫後随即过户,而所有就有关股款所赚取之利
息(如有)将全部拨归本公司所有。填妥额外申请表格并连同缴付所申请认购额
外供股股份之股款支票或银行本票一并交回,将构成申请人保证支票或银行本
票可於首次过户时兑现。在不损害本公司其他有关权利之情况下,本公司保留
权利拒绝受理任何在该支票或银行本票首次过户未能兑现的有关额外申请表格。
额外申请表格仅供收件人使用,不得转让。所有文件(包括应付款额之支票
或银行本票)将由过户处以平邮方式寄往按有权收取人士之登记地址,邮误风
险概由彼等承担。本公司可酌情视一份额外申请表格为有效,并对所提交或被
代为提交之人士具有约束力,即使该额外申请表格并未根据有关指示填妥亦然。
本公司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於香港境外任何地区提呈发售供股股份或派
发章程文件。因此,於香港境外任何地区接获额外申请表格之人士,概不应视
之为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要约或邀请,除非有关要约或邀请可於相关地区
毋须进行任何登记或遵守其他法律及监管规定之情况下合法进行。填妥额外申
请表格并连同缴付所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之股款支票或银行本票一并交回,
即表示有关合资格股东向本公司保证及声明,已经或将会妥为遵守所有相关司
法权区有关额外申请表格及其项下之任何申请之一切登记、法律及监管规定。
为免生疑问,香港结算及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将不会作出上述任何
保证或声明,亦不会受其所规限。本公司保留权利在其相信接纳任何额外供股
�C15�C
董事会函件
股份认购申请将触犯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或其他法例或规例之情况下,拒
绝接纳有关申请。
倘於2017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五时正(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以书面协
定之较後时间)或之前,包销商行使权利终止或撤销包销协议或下文「供股及发
行红股之条件」一段所载供股之任何条件没有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则就申
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所收取之股款将於2017年1月23日(星期一)或之前不计利
息以支票方式退还予合资格股东或(倘为联名申请人)名列首位人士;支票将由
过户处以平邮方式寄往该等合资格股东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承担。
供股股份及红股之地位
供股股份及红股(於配发、缴足股款及发行时)将於各方面与於配发及发行
供股股份及红股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及红股之
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於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及红股当日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
付之所有未来股息及分派。
供股股份及红股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条件达成後,所有悉数缴付供股股份及红股之股票预期将於2017年
1月23日(星期一)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有权收取之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
等自行承担。
上市申请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
形式)及红股(以缴足股款形式)上市及买卖。
於联交所买卖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及红股将须缴纳香港
印花税(如有)、联交所交易费、证监会交易徵费及香港任何其他适用费用及收费。
除联交所外,本公司概无任何部分证券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且概无拟寻求任何有关上市或取得买卖批准。
�C16�C
董事会函件
待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及红股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後,自供股股份及红股於联交所开始买卖之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有关其他日期
起,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及红股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
证券,可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
日进行之交易,均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所有在中央
结算系统内进行之活动均受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
统运作程序规则所约束。
本公司将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使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及红
股获中央结算系统接纳。
包销安排
包销协议
日期: 2016年11月4日
包销商: 中国建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所包销之供股 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有条件同意包销未获承购之供
股份数目: 股股份(「不获承购股份」)。因此,供股获全数包销。
本公司将向包销商支付包销佣金(金额为包销商同意自行或促使他人认购
333,784,800股获包销之供股股份总认购价之3.5%),并将支付包销商就供股产生
之一切合理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实报实销开支。董事认为,佣金属公平合理。
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包销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不得以其本身名义认购相关数目之不获承购股份,
以致其本身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於供股及发行红股完成时
持有本公司之表决权超过29.9%。包销商亦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每位由其安
排之不获承购股份认购方或买方:(i)均为独立於本公司、任何董事、本公司主
要行政人员或本公司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并非
与彼等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且与彼等并无关连之第三方;及(ii()除包
销商本身及其联系人士外)连同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概不会
於供股及发行红股完成时持有本公司之表决权10.0%或以上。
�C17�C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将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之规定於
供股及发行红股完成时维持足够公众持股量。就董事之深知、确信及尽悉,於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包销商并无以其自身的身份实益拥有任何股份权益,然而,
包销商其中一名客户透过於包销商开设的客户账户,持有约6,300,000股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委聘任何分包销商。
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就包销协议而言,倘最後终止时限当日(必须为营业日)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香港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
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则最後终止时限日期将为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
正期间香港并无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之下一个营业日)发生下列事件:
(1)包销商全权认为下列事件将对顺利进行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a)颁布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有法例或法规( 或其司法诠释 )有任何
变动,或出现包销商全权认为足以对本公司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
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供股而言属於重大不利之任何其
他性质事件;或
(b)本地、国内或国际间发生任何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不
论是否与上述任何一项属同一类别 )之事件或变动( 不论是否属包
销协议日期之前及�u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出现之连串事件或变动其
中部分),或本地、国内或国际间爆发敌对或武装冲突或冲突升级,
或足以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事件,而包销商全权认为足以对本公
司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或对顺利进行供股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或基於其他理由不适宜或不建议继续进行供股;或
(c)由於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全面中止、暂停或重大限制於联交
所进行股份交易;或
(2)市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
币市场任何变动、证券买卖暂停或受到严重限制),而包销商全权认为
�C18�C
董事会函件
有可能对供股顺利进行造成重大或不利影响,或导致不适宜或不建议
继续进行供股;或
(3)本公司之状况出现任何变动,而包销商全权认为会对本公司前景构成
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制上述情况之一般性效力)提出呈请或通过决
议案将本公司清盘或结业,或发生类似事件,或本公司任何重大资产
损毁;或
(4)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不限制其一般性效力)任何天灾、战争、暴动、
治安不靖、骚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恐怖活动、罢工或停工;或
(5)本公司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不论
是否与上述任何一项属同一类别);或
(6)章程文件於刊发时载有於包销协议日期前本公司并无公开宣布或刊发
之资料(不论与本公司业务前景或营运状况有关,或与本公司遵守任何
法律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条例的情况有关),而任何包销商全权酌情
认为对本公司而言属重要,且可能对供股之成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或可能导致审慎投资者不申请其於供股(连同发行红股)项下之保证供
股股份配额;或
(7)一般证券或本公司证券在联交所暂停买卖超过连续十个营业日,不包
括就审批公告或章程文件或有关供股之其他公告或通函而暂停买卖,
则包销商有权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出现以下情况,包销商有权发出书面通知撤销包销协
议: (1)包销商得悉包销协议所载任何重要陈述、保证或承诺遭严重违反;或 (2)包销商得悉任何特定事件。 �C19�C 董事会函件
任何有关通知须由包销商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发出。届时,订约各方於包销
协议项下之责任将告终止,除任何先前违反情况外,任何一方概不得就成本、
赔偿、补偿或其他方面向任何其他各方提出索偿。
供股及发行红股之条件
供股及发行红股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1)遵照上市规则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最迟於章程寄发日期分
别向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送呈经两名董事(或彼等正式书面授
权之代理人)妥为签署(证明经董事议决批准)之各份章程文件(连同所
有其他须随附之文件)以分别取得授权及办理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手续;
(2)於章程寄发日期当日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以及向受禁
制股东(如有)寄发章程及协定形式的海外函件(仅供参考),解释彼等不
获准参与供股之情况;
(3)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最迟於供股股份及红股买卖首日批准或同意批准供
股股份及红股(倘获配发)上市及买卖,且并无撤销或撤回有关批准;
(4)包销商的责任成为无条件及包销协议未有根据其条款终止;
(5)章程细则修订生效;
(6)增加法定股本生效;
(7)所需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获通过,由独立股东批准供股及发行红股(包
括但不限於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及红股),及由股东批准增加法定股本
修订章程细则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8)本公司遵守及履行於包销协议项下一切承诺及责任。
本公司及包销商概不得豁免第(1)至(7)段所述条件。包销商可向本公司发出
书面通知,豁免上文第(8)段所述条件。倘本公司未能於最後终止时限前或本公
�C20�C
董事会函件
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达成(或豁免(视乎情况而定))先决条件,则包
销协议将告终止,除任何先前违反情况外,任何一方概不得就成本、赔偿、补
偿或其他方面向任何其他各方提出索偿。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上述条件(5)、(6)及(7)均获达成。
本公司业务回顾、财务及贸易前景
本公司为根据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之投资公司。本公司之投资目标为投资
全球具能力生产或提供获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经济支持之产品或服务之私
人及公开上市企业,从而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内」),中国一直面对复杂的外部及国内经
济环境。国家经济呈现温和但稳定健康的发展势头。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之数
据,中国2016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较同期增长人民币
340,637亿元,较2015年上半年增加6.7%。2016年第二季之国内生产总值按季上
升1.8%。
期内,上证综合指数下跌17.22%,而恒生指数则下跌5.11%。本公司已采纳
不同的投资方式,并实施更佳策略。透过扩阔视野,我们的投资团队与不同专
业分析师紧密合作,以获得更合时可靠的资源。此方法让本公司有效寻找新兴
行业中出现的投资机遇,并受惠於资产净值大幅增值。本公司将继续发展其投
资策略,着眼於为股东取得稳定投资回报。
此外,中国经济增长预期於未来数年进入L形轨道,而中国将维持其宽松
的货币政策。期内,中国人民银行曾一度将所有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
备金率」)由17.5%降低至17%。存款准备金率降低有助增加市场的流动资金,以
刺激银行放贷和对抗经济增长放缓。
期内,本公司增加投资一项私募股权,故我们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共有六项
私募股权及股权基金投资。新私募股权专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前的股权投资。本公司认为,从长远看其将带来潜在回报。本公司将探寻更多
私募股权的投资机遇。
我们一直对将继续受惠於中国经济转型的资讯科技(「资讯科技」)、保健、
教育、环境及创意文化业抱有乐观态度。
�C21�C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将继续部署针对大中华区的投资策略,并密切监察全球市场的变动。
凭藉我们专业及富经验的投资及风险管理团队,我们有信心把握宝贵的投资机
会,为我们的股东带来最大利益。
进行供股及发行红股之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159,000,000港元,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中,
150,000,000港元将用作偿还应付之证券保证金,余额则用作本公司之一般营运
资金。
应付证券保证金乃因透过证券经纪之保证金账户买卖不同上市证券而结欠
该证券经纪。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应付该证券经纪之证券保证金约为
156,000,000港元,而偿还该应付证券保证金可大幅减少本公司之利息开支。应
付证券保证金将於供股完成後尽快偿还,目前本公司尚未就一般营运资金之使
用方式制定框架。除150,000,000港元证券保证金还款外,本公司须於2017年10
月底前赎回发行予PittaIncomeFund金额高达8,000,000港元的票据(「该票据」)。
有关该票据的更多资料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9月21日之公告。
本公司未有计划将供股的资金应用於偿还该票据,因为该票据将於2017年
10月方才到期赎回。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进行其他供股或其他集
资活动的计划。然而,本公司一旦物色到任何符合本公司投资策略,而预期回
报较融资成本为高的投资机会,则本公司或会考虑其他集资方法以为该投资提
供资金。
有关供股之估计开支(包括财务、法律及其他专业顾问费用、包销佣金、印
刷及翻译费 )约7,600,000港元将由本公司承担。经考虑本公司可采用之其他集
资方案(如发行非上市票据及配售新股份)并衡量各项方案之利益及成本後,供
股让本公司得以筹集长期资本巩固其财务状况而毋须支付利息及还款。董事会
认为,由於供股让全体合资格股东享有均等机会参与扩大本公司资本基础以维
持彼等於本公司之权益比例,并可随本身意愿继续参与本公司之未来发展,故
供股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此外,发行红股将成为吸引股东参与供股之
诱因。然而,敬请不承购所获配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
股权将被摊薄。
�C22�C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曾考虑透过发行债务证券或债券融资的方式集资,但董事会认为任
何进一步的债务融资或借贷均会对损害资产负债比率,并为本公司招致更多利
息开支,加上董事会有意将资产负债比率及利息开支削减至一个更有利的水平,
以改善本公司投资组合的回报率。因此董事会已排除在此情况下使用债务融资
作为集资渠道。
董事会亦曾考虑配售新股份。然而,配售新股份将须按竭尽所能基准进行,
惟却不能担保一定成功,且就此情况而言,任何配售事项的规模均不足以满足
集资需求,故董事会考虑供股时并无考虑配售新股份,因而并无进一步落实。
与公开发售比较,董事会认为供股更为有利,且对股东更具吸引力,因为其让
股东在买卖股份及当中附带的未缴足权利时能够拥有更高灵活性。
董事会认为出售本公司之投资以满足本公司现前的集资需求将涉及出售大
量本公司现有的投资组合,并将对本公司之未来盈利及回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就集资以满足本公司现有资金需求而言,董事会认为出售投资并不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与其他股本集资方式比较,供股为现有股东提供机会参与本公司的未来增
长,因为其让现有股东能够按彼等现时於本公司的持股比例,认购供股股份,
而毋须导致彼等的相应股权被摊薄,且董事会认为供股连同发行红股的条款诚
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之最佳利益,因为其让现有股东能够参与本公司的未
来增长,而毋须导致彼等的相应股权被摊薄,与此同时又可改善本公司的资金
基础及资产负债比率。
经考虑本公司所需资金额、供股和发行红股的吸引力及股份面值後,董事
会认为供股的现行架构及条款诚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之最佳利益,因为供
股将加强本公司之资金基础并改善其资产负债比率。
本公司就根据现行建议架构进行供股及发行红股接触五间财务机构(包括
包销商)。在五间公司中,两间已表示彼等无意参与包销供股,而另外两间公司
则提供包销佣金报价,惟金额高於包销商所提供者。此外,包销商曾担任本公
司於今年1月完成的供股的包销商,因此包销商拥有以往成功包销本公司股份
的往绩记录。
经考虑供股及发行红股之条款後,董事认为供股及发行红股属公平合理,
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C23�C
董事会函件
碎股买卖安排
为方便买卖碎股( 如有),本公司将於2017年1月24日(星期二)至2017年2月
14日(星期二)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安排碎股对盘服务。本公司已委聘包销
商以尽力基准为该等有意收购碎股以整合成一手完整买卖单位或有意出售彼
等持有的碎股的股东提供对盘服务。股东务请留意,股份碎股买卖对盘乃按最
大努力基准进行,并不保证该等碎股能够成功对盘买卖。有意使用此项安排的
股东应於上述期内联络包销商KennethWong先生,地址为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11
号永安中心9楼907室(电话号码:21683792及传真号码:23253575)。
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以下载列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及紧随完成供股及发行红股後之现有
及经扩大股权架构:
於供股及发行红股完成後
假设概无合资格股东 假设合资格股东悉数
承购彼等各自於供股 认购彼等各自於供股
股东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项下之配额 项下之配额
股份数目 概约%股份数目 概约%股份数目 概约%
包销商及其分包销商及包销商
物色的认购人(如有()附注1) ― ― 556,308,000 71.43 ― ―
公众股东 222,523,200 100.00 222,523,200 28.57 778,831,200 100.00
总计 222,523,200 100.00 778,831,200 100.00 778,831,200 100.00
附注:
1.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不得以其本身名义认购相关数目之不获承购股份,以致其本身
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於供股及发行红股完成时持有本公司之表决
权超过29.9%。包销商亦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每位由其安排之不获承购股份认购方
或买方:(i)均为独立於本公司、任何董事、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或本公司主要股东或
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并非与彼等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且
与彼等并无关连之第三方;及(ii() 除包销商本身及其联系人士外)连同其任何一致行
�C24�C
董事会函件
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概不会於供股及发行红股完成时持有本公司之表决权10.0%
或以上。
本公司将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之规定於
供股及发行红股完成时维持足够公众持股量。
过往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於2015年11月23日,本公司宣布按每持有两股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之基
准进行供股,发行309,060,000股供股股份,是项供股於2016年1月8日成为无条件。
扣除开支後的集资额约为70,000,000港元。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供股全部所得
款项已按拟定用途用作投资从事资讯科技、创新文化及保健事业的公开上市企
业。
於2016年6月13日,本公司宣布根据本公司之一般授权以每股0.14港元代价
配售最多185,436,000股股份。扣除开支後的集资额约为25,100,000港元。於最後
实际可行日期,该次股份配售之全部所得款项已按拟定用途用作投资从事消费
食品、金融服务及保健和创新文化事业的公开上市企业。
除上文所披露外,本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
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买卖股份之风险警告
敬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注意,供股及发行红股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
包销商并无根据有关条款终止包销协议方可作实。因此,供股及发行红股不一
定付诸实行。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应极为审慎,如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
应谘询专业顾问。
股东务请注意,自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至2017年1月9日(星期一)期间(包
括首尾两日)(即於包销协议之各项条件仍未获达成之期间),将可买卖未缴股
款供股股份。任何於供股及发行红股之全部条件获达成当日(预期为2017年1月
16日(星期一))之前买卖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须承担供股及发行红股无法成
为无条件及可能不予进行之风险。任何拟买卖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如对本身
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相熟专业顾问。
�C25�C
董事会函件
额外资料
阁下亦务请注意载於本章程附录之额外资料。
此致
列位合资格股东台照及
受禁制股东参照
承董事会命
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顾旭
谨启
香港,2016年12月23日
�C26�C
附录一 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A.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本公司於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经审核
财务资料可参阅本公司截至2013年(第50至95页)、2014年(第46至103页)及2015
年(第49至111页)12月31日止各年度之年报。该等年报分别於2014年4月22日、
2015年4月24日及2016年4月21日刊发。上述财务资料可於本公司网站(截至
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http://www.chinaneweconomyfund.com/document/EW0080AR.PDF;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http://www.chinaneweconomyfund.com/document/EW00080�C
AR.pdf;及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 度:http://www.chinaneweconomyfund.com/
document/484_EW00080�CAR.PDF)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查阅。本公司之核数
师并未对本公司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财务报表发
出任何保留意见。
B.债务声明
於2016年10月31日(即本章程付印前就本债务声明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营
业时间结束时,本公司之尚未偿还借贷包括以下各项:
证券融资借贷
本公司於2016年10月31日之尚未偿还有抵押证券融资借贷之总账面值
为约159,611,000港元。於2016年10月31日之证券融资借贷为无抵押及由本
公司之上市股本证券投资作抵押。
应付票据
本公司应付票据之尚未偿还本金额约为79,300,000港元,为无抵押及按
票息率7.5%至8%计息。
於2016年10月31日营业时间结束时,除了本节所披露资料外,本公司并
无任何已发行及尚未偿还债务证券,或法定或以其他方式增设但未发行之
定期贷款、其他借贷或借贷性质债务,包括银行透支、贷款、承兑负债(不
包括一般贸易票据)、承兑信贷、租购承担、融资租赁责任、按揭或抵押、
担保或其他重大或然负债。
C.营运资金声明
董事认为,经计及现有财政资源及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倘无未可预
见之情况,本公司有充足营运资金应付本章程日期起至少十二个月。
�CI-1�C
附录一 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D.重大不利变动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概不知悉本公司自2015年12月31日(即本公司最
近期经审核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後之财务或经营状况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CI-2�C
附录二 本公司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A.本公司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有形资产净值报表
以下为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4.29段编制之本公司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有形
资产净值报表(「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旨在说明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对本公
司未经审核有形资产净值之影响,犹如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已於2016年6月30日
发生。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按董事之判断及假设编制,仅供说明用途,由於
其假设性质,其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或陈述表明未来将发生任何事件及并不反映
(i)贵公司於2016年6月30日或任何未来日期之财务状况;或(ii)本公司於2016
年6月30日或任何未来日期之每股有形资产净值。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乃按本公司於2016年6月30日之未经审核有形资产
净值(摘录自本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已刊发中期报告)编制,并
如下文所述已就供股连同发行红股之影响作出调整。
紧随供股连同
发行红股完成 於供股连同
本公司於 後本公司於於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完成
2016年6月30日 2016年6月30 日发行红股完成後本公司之
之未经审核 加:供股之之未经审核前本公司之未经审核备考
有形资产估计所得款备考经调整未经审核每股经调整每股
净值 净额有形资产净值有形资产净值有形资产净值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港元 港元
(附注1) (附注2) (附注3) (附注4)
根据发行333,784,800股供股股份连同
222,523,200股红股 475,389 159,301 634,690 2.14港元 0.81 港元
附注:
1.本公司於2016年6月30日之未经审核有形资产净值约475,389,000港元摘录自本公司截
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已刊发中期报告。
2.供股之估计所得款净额约159,301,000港元乃基於按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50港元发行
333,784,800股供股股份之所得款项约166,892,000港元减估计相关开支约7,591,000港元
而得出。
�CII-1�C
附录二 本公司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3.计算乃按本公司於2016年6月30日之未经审核有形资产净值约475,389,000港元除以於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及紧接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完成前之已发行股份数目222,523,200股得
出。
4.於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完成後本公司之未经审核每股有形资产净值按下列基准达致(i)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之222,523,200股股份及(ii)於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完成後将
发行之333,784,800股供股股份及222,523,200股红股,假设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已於2016
年6月30日完成。
5.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而言,上文呈列之股份数目已按於2016年9月23日生效
之股份合并计算,经考虑每五股每股面值为0.10港元之普通股合并为一股每面值为0.50
港元之合并股份後得出。并无对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作其他调整以反映本公司於
2016年6月30日後之任何经营业绩或订立之其他交易。
�CII-2�C
附录二 本公司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B.独立申报会计师有关编纂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核证报告
下文为本公司申报会计师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香港执业会计师)就
本公司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发出之报告全文,仅为载入本章程而编制。
香港
中环
毕打街11号
置地广场
告罗士打大厦31楼
独立申报会计师有关编纂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核证报告
致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吾等已对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贵公司」)董事(「董事」)就贵公司所编
制仅供说明用途之备考财务资料完成鉴证工作并作出报告。未经审核备考财务
资料包括贵公司於2016年6月30日之未经审核备考有形资产净值及相关附注(「未
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载於贵公司刊发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之章程(「章程」)
附录二A节。董事用於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适用标准於章程附录二A
节载述。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由董事编制,旨在说明建议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定
义见章程)对贵公司之有形资产净值之影响,犹如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已於2016
年6月30日进行。在此过程中,董事从贵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
简明中期财务报表(未就此刊发审计或审阅报告)中摘录有关贵公司财务状况
之资料。
董事对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责任
董事须负责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4.29
段及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会计指引第7号(「会计指
引第7号」)「编制备考财务资料以供载入投资通函」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CII-3�C
附录二 本公司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吾等之独立性及质量控制
吾等已遵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有关独立性及其
他道德之规定,有关规定乃基於诚信、客观、专业胜任能力及审慎、保密及专
业行为的基本原则而制定。吾等应用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1号,因此维持全面
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将有关遵守道德要求、专业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及监管
要求的政策和程序记录为书面文件。
申报会计师之责任
吾等之责任是根据上市规则第4.29(7)段之规定,对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发表意见,并向阁下报告。对於吾等过往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所用
任何财务资料而发出之任何报告,除於报告发出日期对该等报告之收件人所负
之责任外,吾等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吾等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鉴证业务准则(「香港鉴证业务准则」)
第3420号「就编制供股章程内备考财务资料作出报告之鉴证业务」执行吾等之
工作。该准则要求吾等计划及实施工作以对董事有否根据上市规则第4.29段及
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取得合
理保证。
就本业务而言,吾等并无责任更新或重新出具就编制备未经审核考财务资
料时所使用之历史财务资料而发出之任何报告或意见,且在本业务过程中,吾
等亦不对在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使用之财务资料进行审核或审阅。
於章程载入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目的仅为说明某一重大事项或交易
对贵公司未经调整财务资料之影响,犹如该事项或交易已在为说明目的而选
择之较早日期发生。因此,吾等不对相关事件或交易於2016年6月30日之实际
结果是否如同呈报一样发生提供任何保证。
�CII-4�C
附录二 本公司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就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是否已按照适用标准适当地编制之合理保证之鉴
证业务,涉及实施程序以评估董事用以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适用标准
是否提供合理基准以呈列该事项或交易直接造成之重大影响,并须就以下事项
获取充分适当之证据:
相关备考调整是否适当地按照该等标准编制;及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是否反映已对未经调整财务资料作出之适当调整。
所选定程序取决於申报会计师之判断,并考虑申报会计师对贵公司性质
之了解、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有关之事项或交易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情
况之了解。
本业务亦包括评估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整体呈列方式。
吾等相信,吾等已获取充分及适当证据,为发表意见提供基础。
意见
吾等认为:
(a)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按所述基准妥为编制;
(b)该基准与贵公司之会计政策一致;及
(c)就根据上市规则第4.29(1)段所披露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而言,该
等调整属适当。
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香港,2016年12月23日
�CII-5�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责任声明
本章程载有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提供有关本公司资料之详情,董事及投资
经理之董事对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及投资经理之董事在作出一切
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章程所载资料於各重大方面均属准
确完备,且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本章程所作任何陈述
或本通函有误导成分。
2.股本
本公司(i)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及(ii)紧随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完成後之法定
及已发行股本载列如下:
(i)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法定: 港元
2,000,000,000股股份 1,000,000,000.00
已发行及缴足股款:
222,523,200股股份 111,261,600.00
(ii)紧随供股连同发行红股完成後
法定: 港元
2,000,000,000股股份 1,000,000,000.00
已发行及缴足股款:
222,523,200股股份 111,261,600.00
333,784,800股供股股份 166,892,400.00
222,523,200股红股 111,261,600.00
778,831,200股股份 389,415,600.00
�CIII-1�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所有现有已发行股份均已缴足股款,并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包括有关
股息、投票权及资本返还之一切权利。供股股份及红股(於配发、缴足股款或入
账列作缴足股款後)在各方面将与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及红股日期之已发行股
份享有同等权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及红股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於供股股份及
红股配发及发行日期或之後宣派、作出或派付之一切未来股息及分派。
本公司概无股本或任何其他证券於联交所以外之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
卖,而现时亦无申请或建议或寻求股份或供股股份或红股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证
券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未行使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可兑换
为股份之证券。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并无任何有关放弃或同意放弃未来股息之安排。
3.权益披露
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於本公司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及本公司高级行政人员及彼等之联系
人士於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
股份或债券中,拥有(a)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
公司及联交所(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彼等被当作或视为拥有
之权益或淡仓);或(b)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入该条例所述登记册;
或(c)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
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
�CIII-2�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主要股东之权益及淡仓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以下人士(董事及本公司高级行政
人员除外)於本公司之股份、债券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条文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向
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之权益或淡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权利可於任何
情况下在本公司任何其他成员公司股东大会投票之任何类别股本面值10%
或以上之权益,或拥有涉及有关股份之任何购股权:
占本公司
具权益之已发行股本
主要股东名称 权益性质 股份数量 之百分比
中国建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 556,308,000(L) 71.43(L)
(附注) 323,437,474(S) 41.53(S)
寰宇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受控制法团权益 556,308,000(L) 71.43(L)
323,437,474(S) 41.53(S)
阿仕特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232,870,525(L) 29.90(L)
阿仕特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受控制法团权益 232,870,525(L) 29.90(L)
AutumnOceanLimited 受控制法团权益 232,870,525(L) 29.90(L)
廖明丽 配偶权益 232,870,525(L) 29.90(L)
MajorHarvestInvestmentsLimited受控制法团权益 232,870,525(L) 29.90(L)
潘稷 受控制法团权益 232,870,525(L) 29.90(L)
君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受控制法团权益 45,283,616(L) 5.81(L)
君阳证券有限公司 其他 45,283,616(L) 5.81(L)
福财控股有限公司 其他 45,283,333(L) 5.81(L)
福财证券及期货有限公司 其他 45,283,333(L) 5.81(L)
TrendluckLimited 其他 45,283,333(L) 5.81(L)
袁树明 受控制法团权益 45,283,333(L) 5.81(L)
(L)指好仓
(S)指淡仓
附注:根据包销协议,中国建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包销商),被视为於其根据包
销协议所包销股份的上限数目拥有权益。
�CIII-3�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4.董事於合约及资产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於自2015年12月31日(即编制本公司最新公
布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当日)以来由本公司收购或出售或租赁或拟收购或出售或
拟租赁之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任何董事於现正存续且对本公司业务而言属重
大之合约或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
5.董事服务合约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与本公司订有不可由本公司於一年内终止
而毋须支付赔偿金(法定赔偿除外)之服务合约。
6.重大合约
以下为本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两年内所订立且属重大或可能属
重大之合约(并非於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
1.本公司与阿仕特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之配售
协议,内容有关以尽力基准按每股配售股份0.1港元之价格配售最多
103,020,000股本公司股份;
2.本公司与包销商(当时称为永锋证券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2015年11月
23日之包销协议,内容有关本公司按每持有两股股份获配一股供股股
份之基准发行309,060,000股每股面值0.1港元之供股股份之包销及其他
安排;
3.本公司与DeutscheBankAG(香港分行)就提供托管服务订立的托管人协
议,内容有关本公司不时或会存置於托管人处的证券及现金;
4.本公司与傲明香港有限公司就提供若干行政服务订立的行政协议;
5.本公司与洛尔达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之配售协议,内容
有关以尽力基准配售本公司最多185,436,000股每股面值0.1港元之股份;
及 6.包销协议。 �CIII-4�C附录三 一般资料
7.诉讼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概无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索偿,且据
董事所知,本公司亦无待决或面临威胁之重大诉讼、仲裁或索偿。
8.竞争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知,概无董事、提名董事或彼等各自之任
何联系人士於与本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业务中拥有任何权益,
亦概无於任何人士与或可能与本公司进行之业务中有任何其他利益冲突。
9.专家及同意书
以下为本章程内提述及提供本章程内所载意见、函件或建议之专家之资格:
名称 资格
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上述专家概无於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股权,
亦概无任何权利(不论是否可依法强制执行)认购或提名他人认购本公司证券。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上述专家概无於自2015年12月31日(即编制本公司最
新公布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当日)以来由本公司收购或出售或租赁或拟收购或出
售或拟租赁之任何资产中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权益。
上述专家已就刊发本章程发出同意书,同意於本通函内按所示形式及涵义
提述其名称及�u或其意见或报告,且并无撤回有关同意书。
�CIII-5�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0.参与供股之各方及公司资料
董事会 顾旭先生
陈昌义先生
林振豪先生
FarisIbrahimTahaAYOUB先生
潘铁珊先生
总办事处兼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16�C18号
新世界大厦1期7楼707室
注册办事处 P.O.Box309,UglandHouse
SouthChurchStreet,GeorgeTown
GrandCaymanKY1-1104
CaymanIslands
包销商 中国建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公司有关香港法律 李智聪律师事务所
之法律顾问 香港
中环皇后大道中39号
丰盛创建大厦19楼
本公司有关开曼群岛法律 康德明律师事务所
之法律顾问 香港
中环
康乐广场8号
交易广场第一座2901室
独立财务顾问 皇家骏溢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香港上环
永乐街91�C103号
协成行上环中心
12楼1204室
核数师 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
毕打街11号
置地广场
告罗士打大厦31字楼
主要往来银行 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73楼
�CIII-6�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
投资管理人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铜锣湾
希慎道33号
利园一期24楼
托管人 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
香港九龙
柯士甸道西1号
环球贸易广场52楼
管理员 傲明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干诺道中111号
永安中心21楼2103�C4室
法定代表 陈昌义先生
香港
鸭�洲
海怡半岛第十座
29楼F室
戴文轩先生
香港
般咸道20号
百合苑10B室
戴文轩先生(执
公司秘书 业会计师、ACA、FCCA)
�CIII-7�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董事资料
(a)董事姓名及地址
姓名 地址
执行董事
顾旭先生 中国上海
虹口区
欧阳路
289弄11号703室
陈昌义先生 香港
鸭�洲
海怡半岛
10座29楼F室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振豪先生 香港九龙
红�|黄埔花园
第七期第一座7楼C室
FarisIbrahimTahaAYOUB先生香港
薄扶林道86C号
朴园G/F
潘铁珊先生 香港
九龙九龙塘
界限街137号
根德阁3座
地下B室
�CIII-8�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b)董事履历
执行董事
顾旭先生(「 顾先生」),52岁,2010年11月25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执
行董事。顾先生於1986年完成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士学位,并於1989年
获得该所大学的经济硕士学位,及於2003年获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联
合颁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顾先生於金融集团及私人企业的资产管理、
投资及财务管理方面累积有20年经验。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期间,
顾先生出任上海格雷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总裁及合夥人,负责对一
间中国基金作出管理及投资决定。自2009年7月以来,顾先生一直担任
河南农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负责一间基金(名为河南农
业开发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及监督。自2010年8月以来,顾先生一直担
任上海宏华文化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宏华基金」)总经理,该公司
为一家旨在於中国投资文化产业的基金公司。彼亦为宏华基金投资管
理人的总经理兼董事。顾先生亦为上海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席。顾先生现为中海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彼亦为河南中原联
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
陈昌义先生(「陈先生」),52岁,於2013年6月1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陈先生为投资管理人之负责人之一。陈先生乃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从
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人士。陈先生持有美国南佛
罗理达州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理学学士学位。彼於证券交易、基金管理、
企业管理、企业融资及管理上市规则第21章项下之上��投资公司方面
经验丰富。自2003年6月起,陈先生加盟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217.HK() 一家於联交所上市之投资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於2007年8月,
陈先生获委任为比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8220.HK()一家於联交所创业
板上市之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於2009年4月调任为比高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陈先生於2011年3月获委任为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
公司(1226.HK() 一间於联交所上市的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於2012年5月,
陈先生获委任为中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4.HK() 一间於联交所上市的
�CIII-9�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公司)执行董事,并於2012年11月获委任为首都创投有限公司(2324.HK)
(一间於联交所上市的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於2013年5月,陈先生获委
任为AlphaReturnsGroupPLC(一间於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上市
的投资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振豪先生(「林先生」),34岁,毕业於香港浸会大学,主修会计,持
有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林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成员,在审计、财务
报告及财务管理方面有逾9年经验。林先生现时为一间本地企业服务公
司的经理。林先生於2014年10月24日获委任为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中
国华仁医疗有限公司(648.HK)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FarisIbrahimTahaAYOUB先生(「Ayoub先生」),37岁,於2014年2月
1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
薪酬委员会成员。Ayoub先生持有爱丁堡大学政治经济学文学硕士(荣誉)
学位。彼於财务谘询及投资方面拥有逾14年经验。Ayoub先生曾为香港
摩根大通全球资本投资及交易部执行董事。彼自2012年3月起担任
CassiaInvestmentsLimited董事总经理,该公司为一家消费投资公司,专
门针对亚洲中小型市场公司。
潘铁珊先生(「潘先生」),55岁,自2016年4月8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彼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潘先
生现任亚洲创富证券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及分别自2016年5月9日及
2016年9月1日起为康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1019.HK)及中粮包装控股有
限公司(906.HK)各自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拥有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
荣誉硕士学位。潘先生现为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
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
人士。彼於衍生工具市场的策略买卖及套利、一级及二级股票市场的
营销管理、高净值客户的销售及资产管理以及投资谘询等金融范畴具
备逾31年经验。潘先生於1984年至1989年任职前香港宝生银行有限公
司首席操盘人及交易室经理,後於1989年至1993年任职瑞信香港副总
裁及高级交易员,专注外汇及贵金属交易。彼於1993年至1994年担任宝
�CIII-10�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生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於1994年至1996年获委任为宝生期货
有限公司及中茂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於1996年至2003年出任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掌管股票期权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及证券经纪销
售部门。彼於2003年至2008年担任西证(香港)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前称「敦
沛证券有限公司」)、西证(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称「敦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及西证(香港)期货有限公司(前称「敦沛期货有限公司」)的负
责人及董事。彼於2008年至2015年担任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及海通
国际期货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期间於2008年至2014年亦兼任海通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彼於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担任海通国
际顾问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海通国际顾问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
活动。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彼担任阿仕特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的首席投资总监。彼自2015年至今为专业财经分析及评论家协会副主席、
香港寿臣山狮子会会员及香港宁夏青年会荣誉顾问。潘先生曾为香港
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1995年至1999年)、香港联交所期权结
算所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1997年至2000年)、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会籍委
员会委员(1998年至2002年)、衍生工具市场谘询顾问委员会委员(2000
年至2003年)及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专业教育委员会委员(2002年至2004年)。
11.开支
有关供股之开支(包括包销佣金及应付律师、申报会计师及财经出版社等
的专业费用)预计达约7,600,000港元,该开支将由本公司支付。
12.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
各章程文件连同本附录「专家及同意」一段所述之同意书,已根据香港法例
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13.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
於股份於2011年1月6日於联交所上市後,本公司已采纳一项投资政策。如
本公司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有关股份上市之章程(「上市文件」)所述,根据上
市规则,自上市文件日期起三年期间,该项投资政策须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获
大多数股东批准方可改动。该期间後,於2014年1月23日,董事会已采纳一项新
�CIII-11�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投资政策代替旧政策,此乃由於董事认为考虑到最近发展及当前市场状况,新
政策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投资目标及政策概述如下:
投资目标
本公司可按照本投资政策及经董事会或任何董事会代表认为合适之方
式及条款将本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於盈余资金、并未指定为特定目的资金、
或由任何投资变现之已变现资金)(统称「本公司基金」)投资於多元化投资
产品组合,包括上市或未上市证券、单位信托基金、衍生工具、期货、认股
权证、期权、债券或董事会抑或董事会可能授权之委员会或人士可能不时
决定的其他投资,以实现资本增值。
投资政策
本公司投资政策如下:
(i)投资形式:本公司基金可投资於(i)於香港境内或境外设立及�u或开
展业务的上市或未上市公司的股本证券、股本相关证券、现金存款、
定期存款、信托、单位信托基金、互惠基金、衍生工具、期货、认股
权证、期权、债券或债务工具(统称「投资工具」),或(ii)以私人公司
权益、成立合夥企业或参与非法人性质投资形式,或(iii)根据本公
司不时采纳之投资目标及政策进行的其他类型投资,惟须遵守本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上市规则之规定;
(ii)拟投资行业:本公司基金一般投资於从事包括但不限於资讯科技、
电讯、生物技术、制造、服务、物业、互联网相关业务、金融服务、
娱乐业务及酒店餐饮等不同行业的任何上市及非上市公司发行的
投资工具,且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及经营团队、本公司不时委任之
投资管理人,或董事会不时授权之委员会或人士认为具有高增长
潜力或具有重大潜在回报,以及於适时及必要时,投资於各类行业
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该等投资工具,旨在使本公司所面
临各行业板块的风险保持平衡,以在本公司於其中有投资的任何
特定领域出现任何衰退时使本公司受到的影响减至最低;倘变现
该等投资不能使本公司获益而市场状况有利时,本公司可将该等
投资打包成股本及�u或股本相关产品以对冲不利状况;
�CIII-12�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iii)於作出特定投资时将予考虑的因素:本公司基金通常投资於在其
相关领域已确立地位且董事会、研究及经营团队、本公司投资管理
人,或董事会不时授权之委员会或人士认为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
尤其是,本公司将寻求识别产品及概念有竞争力、管理层强大、技
术专业水平及研发能力较高、市场潜力巨大及管理层致力长期发
展的公司;
(iv)投资於复苏实体:本公司基金亦可投资於董事会或董事会不时授
权之委员会或人士认为个别处於特殊状况或复苏状况的公司或其
他实体,例如处於复苏过程或股份买卖低於其每股资产净值的公司,
该等公司具有潜力於可见未来获得增长,可为本公司带来可观回报;
(v)作出投资决策的其他因素:可能时(但非强制性),本公司基金可投
资於与其他所投资实体具有一定程度的协同作用且该等公司间合
作时可使得彼此相互受益的实体;
(vi)投资期限:投资工具实际持有期间应视乎投资回报、所投资实体前
景、及�u或於联交所或其他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潜力。然而,
倘董事会、本公司研究及经营团队、投资管理人,或董事会不时授
权之委员会或人士认为变现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或董事
会认为有关变现之条款对本公司尤其有利,则本公司可变现该等
投资;及
�CIII-13�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vii)本公司基金保护:於识别合适投资前,本公司可能寻求透过将尚未
动用基金以港元或任何货币存入香港金融机构或投资於以任何货
币计值的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国库券或其他工具,以
此保护本公司基金的资本价值。本公司亦可於认可证券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或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其他期权及期货买卖交易。
上述投资政策可不经股东批准以董事会决议案作出变更。
投资限制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本公司须遵守若干投资限制:
(i)本公司不得作出会令本公司面临无限责任之任何投资;
(ii)本公司不得自行或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 如有)或联同任何关连人
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对相关投资拥有法定或实际管理或控制权,且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会或不会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如有)投资
或拥有或控制任何一家公司或实体超过30%之投票权(或香港公司
收购及合并守则或其他有关司法权区之法例、法规、规则、守则、
指令或政策不时规定之其他百分比,即触发对所投资公司所有权
益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或任何其他类似之行动或後果之水平),
惟仅就持有本公司投资之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如有)除外;及
(iii)除与待用於投资的现金存款有关外,本公司於任何一间公司或实
体所发行的投资项目所持有的价值不得超过於作出投资之时本公
司资产净值之20%。
只要本公司仍为上市规则第21章所述之投资公司,本公司於任何时间
均须遵守上述第(ii)及(iii)项投资限制。上述第(i)项投资限制可不经股东批
准以董事会决议案作出变更。除非上市证券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
公司现不拟投资期权、认股权证、商品、期货合约或贵金属。
�CIII-14�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4.投资组合
於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按公平值计入损益账之金融资
产分别如下:
於2016年6月30日
上市权益证券―香港
已确认 於本期间
拥有所 未变现本公司 已收�u占本公司
注册成立所持已发行 投资公司 收益�u 应占 应收总资产
所投资公司名称地点 股份详情 资本比例 成本 市值 (亏损)资产净值 股息百分比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千港元
(附注1) (附注2)
(a)前进控股集团 开曼群岛 70,000,000股 2.85% 26,250 50,400 24,150 4,740,000 �C 7.25
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港元
0.01港元之
普通股
(b)联旺集团控股 开曼群岛 8,120,000股 0.65% 2,111 44,660 42,549 520,000 �C 6.42
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港元
0.01港元之
普通股
(c)第一信用金融集团百慕达 180,000,000股 4.96% 32,574 43,020 10,446 44,960,000 �C 6.19
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港元
0.02港元之
普通股
(d)康健国际医疗集团百慕达 31,704,000股 0.41% 46,708 39,947 (6,761) 18,390,000 311 5.74
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港元
0.01港元之
普通股
(e)宏霸数码集团 百慕达 69,600,000股 4.57% 22,294 37,584 15,290 30,360,000 �C 5.40
(控股)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港元
0.04港元之
普通股
(f)互娱中国文化科技百慕达 289,800,000股 5.88% 40,297 33,327 (6,970) 73,050,000 �C 4.79
投资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港元
0.01港元之
普通股
(g)康宏环球控股 开曼群岛 93,564,000股 0.63% 47,221 32,747 (14,474) 31,090,000 �C 4.71
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港元
(前称康宏金融 0.1港元之
控股有限公司) 普通股
(h)中国育儿网络控股开曼群岛 14,002,000股 1.36% 19,463 32,205 12,742人民币 �C 4.63
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4,460,000元
0.01港元之
普通股
私募股权基金―开曼群岛
已确认
拥有 未变现 於本期间占本公司
所持已发行所投资公司 收益�u本公司应占已收�u应收 总资产
所投资公司名称注册成立地点股份详情 资本比例 成本 市值 (亏损)资产净值 股息 百分比
千港元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附注1) (附注2)
(i) HydraCapitalSPC开曼群岛 3,750股 16.74% 37,500 41,368 3,868 41,370,000 �C 5.95
每股面值 港元
10,000港元之
股份
�CIII-15�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私募股权―英属处女群岛
已确认
拥有 未变现 於本期间占本公司
所持已发行所投资公司 收益�u本公司应占已收�u应收 总资产
所投资公司名称注册成立地点股份详情 资本比例 成本 市值 (亏损)资产净值 股息 百分比
千港元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附注1) (附注2)
(j)鼎成金融控股 英属处女群岛 20股 16.67% 31,619 32,000 381 12,450,000 �C 4.60
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港元
1美
元之股份
於2015年12月31日
上市权益证券―香港
已确认 於本年度
拥有所 未变现本公司 已收�u占本公司
注册成立所持已发行 投资公司 收益�u 应占 应收总资产
所投资公司名称地点 股份详情 资本比例 成本 市值 (亏损)资产净值 股息百分比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千港元
(附注3) (附注2)
康健国际医疗集团百慕达 31,704,000股 0.42% 46,621 50,409 3,789 19,230,000 83 14.82
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港元
0.01港元之普通股
中国育儿网络控股开曼群岛 14,002,000股 1.36% 19,463 33,325 13,862人民币 �C 9.80
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4,120,000元
0.01港元之普通股
康宏金融控股 开曼群岛 63,564,000股 0.43% 36,438 27,333 (9,105) 21,170,000 �C 8.04
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港元
0.1港元之普通股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百慕达 69,600,000股 4.63% 22,294 18,444 (3,850) 30,760,000 �C 5.42
有限公司 每股面值 港元
0.04港元之普通股
隽泰控股有限公司百慕达 31,430,000股 2.53% 17,042 15,558 (1,484) 6,170,000 �C 4.57
每股面值 港元
0.01港元之普通股
新确科技有限公司百慕达 102,000,000股 0.67% 24,990 12,546 (12,444) 4,180,000 �C 3.69
每股面值 港元
0.0003港元之普通股
中国华仁医疗 香港 100,424,554股普通股 3.84% 16,148 12,252 (3,896) 14,540,000 �C 3.60
有限公司 港元
�CIII-16�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私募股权基金―开曼群岛
已确认
拥有 未变现 於本年度占本公司
所持已发行所投资公司 收益�u本公司应占已收�u应收 总资产
所投资公司名称 注册成立地点股份详情资本比例 成本 市值 (亏损)资产净值 股息 百分比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附注3) (附注2)
HydraCapitalSPC 开曼群岛 3,750 16.74% 37,500 32,221 (5,279) 32,220,000 10,365 9.47
港元
SBIChinaM&A 开曼群岛 1,612 13.49% 12,897 12,070 (827) 12,070,000 �C 3.55
Opportunities 港元
FundSPC
私募股权―香港
已确认
拥有 未变现 於本年度占本公司
所持已发行所投资公司 收益�u本公司应占已收�u应收 总资产
所投资公司名称 注册成立地点股份详情资本比例 成本 市值 (亏损)资产净值 股息 百分比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附注3) (附注2)
森基设计工程控股香港 199 19.9% 25,000 25,000 �C 1,280,000 �C 7.35
有限公司 港元
附注:
(1)未变现收益�u(亏损)指本期间各项投资之公平值变动。
(2)本公司应占资产净值乃根据各项投资於各报告期末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所刊发之最
近期中期报告�u年报计算。
(3)未变现收益�u(亏损)指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项投资之公平值变动。
投资项目之业务及财务资料的简明概要如下:
(a)前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进控股集团」)主要从事提供基建工程及配
套服务以及建筑废料处理业务。前进控股集团股东截至2016年3月31日
止年度应占经审核溢利约为29,225,000港元,而前进控股集团股东於
2016年3月31日之应占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166,461,000港元。前进控股
集团投资的公平值乃基於市场报价计算。
�CIII-17�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b)联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联旺集团」)主要从事提供土木工程以及投资
控股业务。联旺集团股东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三个月应占未经审核溢
利约为3,703,000港元,而联旺集团股东於2016年6月30日之应占未经审
核资产净值约为79,950,000港元。联旺集团投资的公平值乃基於市场报
价计算。
(c)第一信用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信用 」)主要从事借贷业务,为客户
提供广泛的贷款产品及服务,以满足其金融需求。第一信用股东截至
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应占未经审核溢利约为14,643,390港元,而第一
信用股东於2016年6月30日之应占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906,408,322港元。
第一信用投资的公平值乃基於市场报价计算。
(d)康健国际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康健」)主要从事医疗保健业务投资;提
供及管理医疗、牙科及其他保健相关服务;物业及证券投资及买卖业务。
康健股东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应占未经审核溢利约为54,239,000
港元,而康健股东於2016年6月30日之应占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
4,501,188,000港元。康健投资的公平值乃基於市场报价计算。
(e)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宏霸数码集团(控股)」)主要从事生物识
别及射频识别产品以及解决方案服务业务。宏霸数码集团(控股)股东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占经审核溢利约为156,498,000港元,而宏
霸数码集团( 控股 )股东於2015年12月31日之应占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
664,602,000港元。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投资的公平值乃基於市场报价计
算。
(f)互娱中国文化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互娱中国」)主要从事(i)移动互联网
文化业务及提供资讯科技服务;(ii)於澳洲提供住宿款待及相关服务;(iii)
提供医学诊断及体检服务;(iv)提供完善营销服务;(v)借贷业务;及(vi)
资产投资业务。互娱中国股东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应占未经审
核亏损约为98,791,000港元,而互娱中国股东於2016年6月30日之应占未
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1,241,673,000港元。互娱中国投资的公平值乃基於
市场报价计算。
�CIII-18�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g)康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康宏」)主要从事独立理财顾问业务、借贷业务、
自营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企业融资顾问服务及证券交易业务以
及投资控股。康宏股东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应占未经审核溢利
约为7,916,000港元,而康宏股东於2016年6月30日之应占未经审核资产
净值约为4,963,533,000港元。康宏投资的公平值乃基於市场报价计算。
(h)中国育儿网络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育儿」)主要从事为专注於中国孕婴
童市场的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及推广服务以及电子商务业务。中国育儿
股东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应占未经审核溢利约为人民币
20,597,000元,而中国育儿股东於2016年6月30日之应占未经审核资产净
值约为人民币326,720,000元。中国育儿投资的公平值乃基於市场报价计
算。
(i) HydraCapitalSPC(「HydraCapital」)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获豁
免有限公司,并登记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成立目的为代表其投资组
合持有人进行投资。HydraCapital已委聘一名管理人负责有关其投资管
理之日常决策。该管理人已委任一名投资管理人按酌情基准管理及投
资投资组合的资产计算。该投资管理人乃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提供投资顾问、基金交易、推介经纪及资产管理服务。Hydra
Capital之投资组合目前专注於互联网相关及移动应用相关行业的投资。
HydraCapital投资的公平值乃按资产净值列账。
(j)鼎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鼎成控股」)主要从事透过其附属公司向机构
及私人投资者提供优质经纪、企业融资、资产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业务。
鼎成控股投资的公平值乃按近期公平市场交易列账。
�CIII-19�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於本期间录得已变现收益及亏损之三大投资概述如下:
本期间三大已变现收益
投资名称 已变现收益
千港元
隽泰控股有限公司 9,328
联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9,305
智傲控股有限公司 1,904
本期间三大已变现亏损
投资名称 已变现亏损
千港元
中国智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657
扬科集团有限公司 1,860
天彩控股有限公司 364
15.分派政策
本公司之投资目标为实现长期资本增值,因此,本公司之投资组合预期不
会产生重大收入。因此,预期本公司不会有重大(如有)股息收入(扣除开支後)
可供分派,因而预期本公司不会宣派股息。任何分派将由董事酌情作出及可能
以本公司溢利、储备(包括股份溢价账)或任何合法可用於分派的款项作出。
16.外汇政策
本公司的投资可以港元以外之货币计值。因此,其可以外币收取收入或作
出付款,故此须承受汇率波动的影响。中国外汇管理制度对位於中国的企业购
买、保留及付汇能力施加重大限制。就规管有关外汇流入及流出之有关规则主
要载於1996年1月29日颁布并於1996年4月1日生效之《外汇管制条例》(经修订)。
概括而言,所有外汇收入(来自注资或销售)必须存入於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可经营外汇业务之指定银行开立之外汇账户。往来账项目下
之外汇(例如股息及溢利)可於呈交所需文件(包括核数师报告、验资报告、外汇
�CIII-20�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登记证及税务证书,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之其他文件)後汇往国外。资本
账项目下之外汇(例如利息及退回资本)可於呈交所需文件及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批准後汇往国外。本公司亦可能订立对冲交易以尽量减少货币汇率相关风险。
17.税项
一般资料
本公司之所得税及资本增值税须根据香港之财政法例及惯例计算。下
列概要乃整体而言适用於本公司於香港之预计税务处理方式,有关概要乃
根据现行法例及惯例,惟有关法例及惯例可予修改,故并不构成法律或税
务意见。准投资者应就投资、持有或出售股份之税务影响,或根据股份所
处司法权区对行使股份所附任何权利而产生之税务责任谘询其专业顾问。
香港
倘本公司於香港经营业务及於该等业务赚取溢利,则本公司须缴付香
港税项。於该情况下,本公司须缴付利得税,目前为根据於香港产生或自
香港赚取之任何溢利(包括利息)按税率16.5%计算。资本收益及离岸溢利毋
须缴税。就此而言,以离岸方式出售於香港境外上市或登记之股份所赚取
之溢利於若干情况下可能被视作自香港境外赚取,因此毋须缴付香港利得
税。根据现行法例及惯例,本公司毋须就本公司支付之股息缴付香港税项。
若干人士於香港经营股份买卖、专业或业务而於出售股份所得收益须缴付
利得税。买卖双方须各自就每宗股份买卖交易按代价或价值之0.1%缴纳香
港印花税(即现时每宗一般买卖交易须缴纳合共0.2%)。此外,每份股份转
让文据均须缴纳定额印花税5港元。
开曼群岛
根据现行法例,开曼群岛政府不会对本公司或股东徵收任何入息、公
司或资本增值税、遗产税、承继税、馈赠税或预扣税。开曼群岛与英国於
2010年订立双重徵税条约,除此之外开曼群岛并非任何双重徵税条约之缔
约方。本公司已获得开曼群岛总督会同行政局保证,根据开曼群岛税务优
惠法(1999年修订版)第六条,由保证日期起计二十年期间内,开曼群岛制
订就溢利、入息、收益或增值徵收税项的任何法例,均不适用於本公司或
其业务之法例;此外,本公司毋须因下列各项支付就溢利、入息、收益或增
值徵收之税项或类似遗产税或承继税之税项:(i)本公司股份、债权证或其
�CIII-21�C
附录三 一般资料
他债务;或(ii)本公司透过预扣全部或部份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或其他收入或
资本分派,或支付本公司债权证或其他责任项下到期的本金或利息或其他
金额。开曼群岛的公司转让股份毋须於开曼群岛缴纳印花税,惟於开曼群
岛拥有土地权益者除外。
中国
下文所载资料乃极有可能与本公司之中国投资有关之中国税务及费用
之主要方面概要。
所得税
根据於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
业及外资企业采用相同税率25%缴纳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於1993年12月13日颁布,并
於1994年1月1日生效,其後於2008年11月修订且於2009年1月1日生效)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财务部於1993年12月25日发布,
於2008年修订及於2009年1月1日生效,并於2011年修订(於2011年11月1日
生效),提供指定服务及转让不动产或无形物业所得收入须视乎业务而定,
按介乎3%至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18.借款权
一般而言,本公司的借贷总额不会超过本公司於任何借贷时间之最後可动
用资产净值之100%。在上述规限下,董事可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权力,为本公司
借款、对其业务、财产及未催缴股本或其任何部分设定抵押或质押,或以直接
发行或作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用途而发行债券、债
权证、抵押、债券及其他相关证券。倘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则可
不经股东批准修改上述借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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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一般资料
19.投资管理人资料
(a)本公司之投资管理人资料载列如下: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铜锣湾
希慎道33号
利园一期24楼
投资管理人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获准从事第1类( 证券交易)、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 就机构融资
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b)投资管理人董事姓名、地址及说明如下:
姓名 地址
李炳涛先生 香港
铜锣湾
希慎道33号
利园一期24楼
张鹏图先生 香港
铜锣湾
希慎道33号
利园一期24楼
苏显邦先生 香港
铜锣湾
希慎道33号
利园一期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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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一般资料
投资管理人董事之履历载列如下:
李炳涛
李先生为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彼於2014年10月13
日加入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李先生持有多个学位,包括纽约
大学文学硕士学位。李先生於2001年踏入金融行业,先後在联合证券、
华盛顿互惠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工作。於2009年4月至2014年3月,李先
生任职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4年4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於2014年9月24日,李先生出任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的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李先生同时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及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资格。
苏显邦
苏先生为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兼客服总监。彼於
2001年6月12日加入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苏先生获香港中文
大学颁授金融学文凭。苏先生於香港金融业拥有30年工作经验。苏先
生为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人士,持牌可
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2、3、4、5、6及9类受规管活动。
张鹏图
张先生为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兼销售总监。
彼於2001年6月11日加入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张先生於1988
年获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及於1996年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张先生
於香港金融业拥有逾22年工作经验。张先生为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
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人士,持牌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
2、3、4、5及9类受规管活动。於加入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之前,
彼於新鸿基有限公司任职逾12年。
(c)董事、投资管理人董事、任何投资顾问或任何分销公司或任何该等人
士之任何联系人现时或日後概无权收取本公司所支付任何佣金之任何
部分,或所支付买价之其他类型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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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一般资料
(d)於2013年12月18日,本公司与投资管理人订立协议(「投资管理协议」),
据此,投资管理人同意向本公司提供非全权投资管理服务,自2014年1
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本公司根据投资管理协议应付
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总额将不超过每年960,000港元。投资管理人将根
据投资管理协议向本公司提供非全权投资管理服务,包括:(i)为本公
司物色、审查及评估投资及撤资机会并根据本公司投资政策及本公司
投资委员会指示为本公司磋商该等投资及撤资条款;(ii)向投资委员会
提供投资建议并协助投资委员会策划收购及出售;(iii)根据投资委员会
指示执行本公司投资及撤资决策;及(iv)提供一般行政服务。
21.托管人
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地址为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52楼)
获委任为本公司可能不时交付托管的投资项目之托管人。
本公司已终止与�蠓峄�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之托管协议,自2015年8
月2日起生效,并委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为新托管人(「托管人」)。与德意志银
行香港分行之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经已生效,并将一直生效,直至本公司或
托管人向另一方事先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之通知书予以终止。
根据托管协议,本公司将每月支付托管人费用,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
者(a)相等於按年本公司於估值日资产净值之0.02%,或(b)每月2,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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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一般资料
22.投资本公司之风险因素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公司,其资金将投资全球具能力生产或提供获中国内地、
香港、澳门及台湾经济支持的产品或服务的私人及公开上市企业。此等投资将
须面对市场波动及所有投资之固有风险。投资者亦应注意,本公司之收入及资
产净值可能因本公司控制范围以外之外界因素而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本公司
之经营业绩及资产净值或有升跌,此乃受(其中包括)现行市况所限。
23.其他
(a)本公司秘书戴文轩先生(执业会计师、ACA、FCCA)为香港会计师公会
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b)本章程之中英文本如有歧义,一律以英文本为准。
24.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由本章程刊发日期起计14天期间任何平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
众假期除外)之一般办公时间内,在本公司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
16�C18号新世界大厦1座7楼707室)可供查阅:
(a)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b)本公司截至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及本公司截至2016
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
(c)申报会计师就本章程附录二所载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发出之函件;
(d)本附录「专家及同意书」一段所述同意书;
(e)本附录「重大合约」一段所述重大合约;
(f)该通函;及
(g)章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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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经济(新)
00080
中国新经济(新)行情
中国新经济(新)(00080)公告
中国新经济(新)(00080)回购
中国新经济(新)(00080)评级
中国新经济(新)(00080)沽空记录
中国新经济(新)(00080)机构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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