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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TAONEWS CORPORATIONLIMITED
星岛新闻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0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星岛新闻集团有限公司(「本公 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下午
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筲箕湾东旺道3号星岛新闻集团大厦3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批准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
报告及核数师报 告。
2. 宣布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 息。
3. 宣布派发特别股 息。
4. 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 金。
5. 重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6.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或经修订後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
案:
A. 「动 议:
(a)在下文A(b)段所载之规限 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之董事於有
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 力,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
股份,及在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此项权力之情况下,作出或授予发行
股份建议、协议及授予购股权;
(b)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述A(a)段赋予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配 发(不 论是否依据购股权、认 股权证或其他类别)本公司之股份总数
(依 据(i)供 股;或(ii)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经不时修 订)之 任何以股
代息或类似安排之计划;或 (iii)本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
类似安 排,以 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赋予权
* 仅供识别 1
利认购本公司股份或行使赋予认购权之任何购股权(已授予或可能授予);
或(iv)任何赋予认购或换股权的任何本公司现有可换股债券、债权证
或票据而发行之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之
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及
(c)就本决议案而 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较早日期止
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时;
(ii)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 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之 日。」
B. 「动 议:
(a)根据下文B(b)段所载之规限下,一 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之董事於有
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按照所有适用之法律及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规定(经不时
修 订),於联交所或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
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而本公司股份可能在该等交易所上 市,购
回本公司之股份;及
(b) 本公司根据上述B(a)段所授予之批 准,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
回本公司之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之10%。」
C. 「动 议待大会通过上述第6A项及 6B 项决议案 後,将 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6B 项
决议案内所授予之权力而购回本公司之股份总数,加 入根据上文第6A项决
议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可能配发或可能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本公司之股份总数 内。」
承董事会命
星岛新闻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叶嘉仪
香 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注:
1.凡有权出席此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一位(如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
则可委派多於一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若委任人为联名持有 人,而该等联名持有人有超过一位亲身或由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大会,
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 票。
3.倘若委任人为一间公司,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印有公司印监,或经由该公司的主要人员或获
正式授权的授权人签署。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经证明之该等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 就厘定股东符合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於该期间不会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人士,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四月
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的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
6. 大会上拟处理之若干事项详情会载於寄发予本公司股东的通函 内。
7. 为符合上市规则的规 定,载於本通告的所有决议案将於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 决。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1)执行董事: 何柱国先生(主席)、萧世和先生
(行 政总裁)、何正 德 先 生、贾红平先生、刘 仲 文 先 生 及卢永雄先生;及 (2)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陈芳女 士、何超 琼 女 士、金 元 成先生及李祖泽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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