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PV TECHNOLOGY LIMITED
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3)
内幕消息
重续有关飞利浦平板电脑及手提电话
的商标许可协议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与飞利浦的商标许可协议,据此,飞利浦同意向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冠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联属公司就於全球使用平板电脑的飞利浦商标授予独家权利,不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加拿大、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尔他、摩洛哥、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国。
兹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收购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而该收购使本公司根据与飞利浦的商标许可协议(据此,飞利浦同意向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因收购事项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其联属公司就於全球使用手提电话的飞利浦商标授予独家权利,不包括西欧及北美),向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的义务提供担保。该商标许可协议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
董事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a) 飞利浦、冠捷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订立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生效的修订协议,
延长二零一四年平板电脑商标许可协议的期限,为期九个月,直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及
(b)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艾德蒙控股、本公司与飞利浦同意订立商标许可协议,据此,
飞利浦同意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向本集团授予*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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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权利及许可权,据此,艾德蒙控股及其联属公司可於许可地区使用飞利浦商
标,包括於许可地区以外开发、组装及生产的权利及许可权,以於许可地区出售、
营销及分销范围内产品。
订立商标许可协议为本公司带来可贵的机会,以凭藉其强大的销售及分销渠道於许可地区持续开发范围内产品,并与飞利浦维持长远的业务关系。
商标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订约方:
(1) 飞利浦,作为许可权授出人
(2) 艾德蒙控股,作为许可权承授人
(3)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许可使用费:
艾德蒙控股将每年向飞利浦支付许可使用费,金额乃按范围内产品的营业额所占的百分比计算,而该许可使用费不得低於年度最低担保许可使用费。艾德蒙控股应当於每个历季季度结束後三十日内以现金(以美元)向飞利浦支付许可使用费。
范围内产品、期限及重续:
订约方同意,商标许可协议的规定亦适用於平板电脑,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包括
该日)生效。
商标许可协议将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直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期限」)。
倘其中一方有意延续商标许可协议至期限後,其可於期限完结前十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而於发出有关通知後,订约方可就延续商标许可协议进行真诚磋商。
终止:
商标许可协议的每一方可在其他订约方重大违反商标许可协议所载的若干条款的情况下以书面通知终止商标许可协议,惟前提是上述可予纠正的违约行为并无在商标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
倘(其中包括)( i )艾德蒙控股停止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业务;(ii)艾德蒙控股资不抵
债;(iii)艾德蒙控股为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转让;及(iv)艾德蒙控股的控制权变动(定义见商标许可协议),飞利浦可於紧随向艾德蒙控股发出通知後终止商标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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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本公司同意将保证艾德蒙控股恰当及准时履行其於商标许可协议条款项下的一切义务。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四年平板 指 飞利浦、冠捷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
电脑商标许可 十四日订立的商标许可协议,内容有关飞利浦向冠捷投资有
协议」 限公司及其若干联属公司授予独家商标许可权,据此,冠捷
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若干联属公司可於全球设计、生产、采
购、出售、分销及营销平板电脑,不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加
拿大、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
岛、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尔他、摩洛
哥、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国。
「艾德蒙控股」 指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艾德蒙控股有限公司。
「应用程式」 指 可启用(部分)平板电脑、手提电话及智能电话功能的终端使
用者软件应用程式(不论其运行的操作系统或设备),其於购
买产品时授予客户。
「本公司」 指 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手提电话」及 指 透过一部数字蜂窝移动无线电系统拨出及接收电话的语音通
「智能电话」 讯设备,其符合GSM、CDMA、3G (UMTS)、4G (LTE)
及�u或5G标准的制式,主要功能为设立及维持双向无线电通
讯。
「飞利浦」 指 KoninklijkePhilipsN.V.。
「飞利浦商标」 指 「飞利浦(Philips)」字样、飞利浦的盾牌标志及品牌口号「创新
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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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产品」 指 (a)手提电话及智能电话;(b)该等平板电脑、手提电话及智能
电话的配件,例如该等平板电脑、手提电话及智能电话随附
或分开出售作替换零件的耳机、电池、充电器、数据传输线
及操作软件等,其已於包装上清晰列明与特定产品种类相
关;(c)应用程式;及(d)平板电脑。平板电脑将仅自二零一八
年一月一日(包括该日)起方被纳入范围内产品的定义。
为免生疑问,范围内产品不包括:
(i) 结合医疗系统使用的任何展示产品;
(ii) 用於汽车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主要用作定位的设备)的任
何展示产品;
(iii)微型投影机;
(iv)通用遥控器;或
(v) 以口述录音作主要功能的产品。
「平板电脑」 指 屏幕对角线尺寸为6.5及14寸,并以携带式电池供电的一体式
电脑,可配有感应器(包括相机、扩音器、加速测量仪及触控
式萤幕),以手指或光笔动作取代电脑滑鼠及键盘,当中可能
包含实体按钮(如控制音量、电源开关及重新设定至主屏幕等
基本功能)及可能通过Wifi、GSM、CDMA、3G及�u或4G标
准等流动网络而备有数据传输及�u或语音通讯功能。
「许可地区」 指 全球,不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加拿大、奥地利、比利时、丹
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列支
敦士登、卢森堡、马尔他、摩洛哥、荷兰、挪威、葡萄牙、西
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国。
「商标许可协议」 指 飞利浦、艾德蒙控股与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订立的商标许可
协议,内容有关飞利浦向艾德蒙控股及其若干联属公司授出
独家商标许可权,据此,艾德蒙控股及其若干联属公司可於
许可地区设计、生产、采购、出售、分销及营销范围内产品。
代表董事会
主席兼行政总裁
宣建生博士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一名执行董事宣建生博士;四名非执行董事刘烈宏先生、李峻博士、贾海英女士及毕向辉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曾文仲先生、谷家泰博士及黄之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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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續有關飛利浦平板電腦及手提電話的商標許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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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捷科技
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