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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回及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之股票经 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独立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利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 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 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IFESTYLECHINAGROUPLIMITED 利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36) 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利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下午三时正假座 香港铜锣湾轩尼诗道555号东角中心新翼21楼崇光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附录三。无论阁下能否亲身出席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之指示尽快将委任表格填妥,并於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 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於会上投票。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3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3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4 重选董事...................................................... 4 股东周年大会.................................................. 4 推荐意见...................................................... 4 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5 附录二―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8 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4 释义 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 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轩尼诗道555号 东角中心新翼21楼崇光宴会厅举行之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指 本通函第14至18页所载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 月三十日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公司法」 指 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 一九六一年第 三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 指 利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之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一般授权」 指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B项之决议案所载,建 议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 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为本通函付印前 就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 指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A项之决议案所载,建 议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 权力购回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C1�C 释义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5港元之股份; 「股东」 指 股份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 「%」 指 百分比。 �C2�C 董事会函件 LIFESTYLECHINAGROUPLIMITED 利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36)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刘銮鸿先生 CricketSquare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非执行董事 GrandCaymanKY1-1111 陈楚玲小姐 Cayman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事 总办事处及 张美娴小姐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张悦文先生 香港 林光蔚先生 铜锣湾 轩尼诗道555号 东角中心20楼 敬启者: 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i)授出购回授权;(ii)授出一般授权及扩大一 般授权;及(iii)重选董事等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的资料。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A项之普通决 议案,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以购回不超过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10%之股份。 按照上市规则须就购回授权向股东寄发之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C3�C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提呈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B项之另 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新股份。该项一般授权将被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第4C项之独立决议延伸,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加入根据 一般授权将予发行及配发之股份总数中。授予及扩大一般授权将给予董事弹性 在符合本公司的利益下发行股份。 重选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3(3)条,刘銮鸿先生(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获委任 为董事)、陈楚玲小姐(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获委任为董事),以及张美娴 小姐、张悦文先生及林光蔚先生(均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获委任为董事) 之任期将直至本公司下一个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合资格及愿意於股东周年大 会重选连任。 拟重选连任之上述董事的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附录三。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纯粹 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外,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之任何投票必须以按股数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故此,本公司将促使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以按股数投票方式 表决决议案。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规定之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普通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 佳利益,故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该等决议案。 列位股东台照 代表董事会 利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刘銮鸿 主席 谨启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C4�C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载有上市规则规定须载於说明函件之资料,以便股东可在知情下投 票赞成或反对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 1.购回授权 本公司建议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不超过批准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之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之10%。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 为1,602,586,500股。故此,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即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之10%,基准为该日前并无发行或购回股份)将使本公司可购 回160,258,650股股份。 2.进行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尽管无法预料董 事会认为适宜购回股份之任何具体情况,惟彼等相信有关购回(视乎当时市况 及资金安排而定)或会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盈利,因而可为本公司提 供更大灵活性,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本公司谨向股东保证,董事只会在彼等 认为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之情况下进行有关购回。 3.购回资金 於作出购回时,本公司建议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法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拨付。根据公司法,本公司购回股份所需款项 可自溢利或就此发行新股所得款项拨付,或倘获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授权及 在公司法规限下,可自资本拨付。购回股份应付之任何溢价可自本公司溢利或 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拨付;或倘获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授权及在公司法规限 下,可自资本拨付。根据公司法,购回之股份仍为本公司未发行法定股本的其 中一部分。 4.购回之影响 与本公司於最近期刊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所披露的情况相比,尤其以本公司当时之营运资金及已发行之股份 �C5�C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数目而言,董事认为,倘於建议购回期间的任何时候按建议购回股份,可能会 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状况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然而,倘若购回将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之 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5.股份价格 自本公司股份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在联交所上市(「上市日期」)至最後 实际可行日期,股份於联交所每月买卖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每股价格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七月(自上市日期) 2.90 1.51 八月 2.70 1.45 九月 2.62 2.11 十月 2.45 2.08 十一月 2.26 1.93 十二月 2.06 1.70 二零一七年 一月 1.88 1.80 二月 2.07 1.70 三月(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2.63 1.98 6.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彼等将遵照上市规则、本公司之组 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公司法行使购回授权。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彼等或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 目前概无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知会 本公司,表示彼等目前有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 份或已承诺不会出售股份。 �C6�C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收购守则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使一名股东於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比 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有关增加将视作收购事项处理。因此,一名股东 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将有可能取得或巩固本公司的控制权,并因此须根据收 购守则规则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向本公司所作出之披露,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刘銮鸿先生(「 刘先生」)於及被视为於828,401,792股股份( 占已发行股份约 51.69%)中拥有权益。 假设股份数目於股东周年大会之前并无变动,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刘 先生於本公司的投票权权益将由约51.69%增至约57.44%。该增加将不会导致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然而,董事无意购回股份至导致公众持股量少於上市规则所指定之最低百 分比。 8.本公司作出之股份购回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於联交 所或以其他方式)。 �C7�C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如下: 刘銮鸿先生 (BA,MBA) 执行董事 刘先生现年63岁,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加盟本公司。彼为本公司之主席兼首 席执行官以及若干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之董事。刘先生亦为利福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及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均为联交所上市公司)之主席及非执行董事。刘 先生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委员及中国上海交通大学董事会 成员。 刘先生为AsiaPrimeAssetsLimited及DynamicCastleLimited的唯一董事以及 UnitedGoalResourcesLimited的董事,全部公司均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按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者)。 本公司由UnitedGoalResourcesLimited拥有33.70%权益,而刘先生透过Asia PrimeAssetsLimited於UnitedGoalResourcesLimited最终拥有80%权益。刘先生 亦直接或透过DynamicCastleLimited拥有本公司的另外17.99%权益。 刘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轮值 退任。刘先生之酬金包括7,200,000港元之年薪、每年20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以 及酌情花红及其他福利,乃由董事会参照彼之职务及责任及当前市况而厘定。 除上述披露者外,刘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 东概无任何关系以及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务。於最 後实际可行日期,刘先生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828,401,792股 股份之权益。 於二零零六年,香港内幕交易审裁处发现,刘先生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 日至二十日期间进行的汇汉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交 易构成内幕交易。刘先生被责令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开始为期12个 月,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担任ChineseEstatesHoldingsLimited(华人置业集团)(「华 人置业」)或中核国际有限公司(前称科铸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两间公司 均於联交所上市。彼亦被责令向政府支付相关所获溢利、罚款及调查开支。自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概无刘先生未履行的颁令。 �C8�C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至祥置业有限公司(「至祥置业」)(现名为勒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一间 於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若干附属公司(即WinnerWaysLimited、BestFunds InvestmentLimited、UnioncorpLimited、纬俊国际有限公司、建欣投资有限公司、 祥骏有限公司、建诚投资有限公司、鸿发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及SuperCulture Limited)於刘先生为该等其中一名董事时进行债权人自动清盘。至祥置业集团 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重组安排完成重组後,华人置业(作为重组的 投资者)成为至祥置业当时控股股东,曾为华人置业执行董事的刘先生於二零 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获委任为至祥置业上述附属公司的董事。上述至祥置业集 团的重组,乃於至祥置业集团债务水平高企及流动资金紧绌的重大时刻达成的 拯救方案。 华人置业成为至祥置业的当时控股股东前,至祥置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已不 甚理想。刘先生获委任为至祥置业上述附属公司的董事,以乃在华人置业收购 至祥置业控股权益後在该等公司代表华人置业的权益,且刘先生并无参与该等 公司的业务而导致该等公司最终陷入财务困难及清盘。至祥置业上述附属公司 於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间开始清盘并全部解散。 此外,在刘先生不再担任华人置业董事起12个月内,根据债权人的呈请, 於二零零四年提出对华人置业联营公司创德投资有限公司(「创德」)的清盘令。 涉及呈请的债务合共约为3,960,000港元,即呈请人就其购买由创德作为发展商 的楼宇内的一个单位的若干瑕疵向创德提出诉讼的诉讼费及开支,另加利息。 刘先生於创德开发上述楼宇及有关单位出售予呈请人时并非创德的董事。有关 上述至祥置业附属公司及华人置业联营公司的清盘并无对刘先生个人提出索偿。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刘先生所知,概无任何其他有关其重选之事项或 资料须知会股东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C9�C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陈楚玲小姐 非执行董事 陈小姐现年55岁,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加盟本公司。彼拥有逾20年企业管理 经验。陈小姐持有英国莱斯特大学(UniversityofLeicester)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 英国伍尔弗汉普顿大学(UniversityofWolverhampton)法学士学位。陈小姐於二 零一三年八月至二零一五年三月期间曾任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 陈小姐与本公司已订立为期三年的委任书,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至少每 三年轮值退任一次。陈小姐可获每年15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乃由董事会参照 彼於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以及可比较之市场数据而厘定。 除上述披露者外,陈小姐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 务。陈小姐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陈小姐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297,000股 股份之权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陈小姐所知,概无任何其他有关其重选之事项或 资料须知会股东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C10�C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张美娴小姐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小姐现年51岁,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加盟本公司。张小姐为香港执业律师。 彼持有伦敦大学颁发法律学士学位及香港大学颁发法学专业证书。彼亦为特许 秘书及行政人员工会及香港特许秘书工会会员。张小姐於公司秘书方面积累逾 25年经验。彼过去10年於香港从事法律职业,目前为黄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小姐与本公司已订立为期三年的委任书,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至少每 三年轮值退任一次。张小姐可获每年15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乃由董事会参照 彼於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以及可比较之市场数据而厘定。 除上述披露者外,张小姐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 务。张小姐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张小姐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股份 之任何权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张小姐所知,概无任何其他有关其重选之事项或 资料须知会股东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C11�C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张悦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先生现年62岁,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加盟本公司。张先生为企业家及拥有 逾10年百货业经验。彼亦拥有逾20年纺织及成衣制造业经验,并於一九九二年 担任香港制衣业总商会第十五届董事会董事。张先生於二零零四年三月至二零 一四年四月期间曾任利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为期三年的委任书,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至少每 三年轮值退任一次。张先生可获每年15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乃由董事会参照 彼於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以及可比较之市场数据而厘定。 除上述披露者外,张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 务。张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张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股份 之任何权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张先生所知,概无任何其他有关其重选之事项或 资料须知会股东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C12�C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林光蔚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先生现年61岁,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加盟本公司。林先生担任华人置业(为 联交所上市公司)执行董事、集团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彼於审计、财务及会计 业积累逾38年经验。林先生为执业会计师,持有英国华威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学位。林先生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六日期间曾担任勒泰商 业地产有限公司(前称至祥置业(直至二零一三年六月)及勒泰控股有限公司(直 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之非执行董事。 林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为期三年的委任书,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至少每 三年轮值退任一次。林先生可获每年15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乃由董事会参照 彼於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以及可比较之市场数据而厘定。 除上述披露者外,林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 务。林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林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股份 之任何权益。 至祥置业的若干附属公司(即UnioncorpLimited、纬俊国际有限公司、建欣 投资有限公司、祥骏有限公司、建诚投资有限公司、鸿发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及 SuperCultureLimited)於林先生为该等其中一名董事时进行债权人自动清盘。 至祥置业集团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重组安排完成重组後,华人置业 (作为重组的投资者)成为至祥置业当时控股股东,於二零零一年六月至十月期 间,时任华人置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林先生获委任为至祥置业上述附属公司之董 事或刘銮鸿先生(「刘先生」)之替任董事。上述至祥置业集团的重组,乃於至祥 置业集团债务水平高企及流动资金紧绌的重大时刻达成的拯救方案。 华人置业成为至祥置业当时的控股股东前,至祥置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已不 甚理想。林先生获委任为至祥置业上述附属公司之董事或刘先生之替任董事, 以乃在华人置业收购至祥置业控股权益後在该等公司代表华人置业的权益, 且林先生并无参与该等公司的业务而导致该等公司最终陷入财务困难及清盘。 至祥置业上述附属公司於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二年期间开始清盘并全部解散。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林先生所知,概无任何其他有关其重选之事项或 资料须知会股东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C13�C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LIFESTYLECHINAGROUPLIMITED 利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3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利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 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轩尼诗道555号东角中心新翼21楼崇光宴会厅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审议下列议程: 1.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如下: (a)重选刘銮鸿先生为董事; (b)重选陈楚玲小姐为董事; (c)重选张美娴小姐为董事; (d)重选张悦文先生为董事; (e)重选林光蔚先生为董事;及 (f)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经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A.「动议: (a)在下文(c)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及遵照 所有适用法例及�u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 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C14�C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上文(a)段之批准须加入给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 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 其股份; (c)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 如本公司在本决议案通过日後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该合 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後一日的可按上文(a)段之授权购回本公 司股份最高数目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 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本 决议案授予的权力时。」 4B.「动议: (a)在下文(c)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根据及遵照所有适用法例,行使本 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 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 股权及转换或兑换权利; �C15�C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上文(a)段之批准须加入给予本公司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 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 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转换或兑换权利; (c)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授出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 式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 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事项)之本公司股份总数,除根据(i)供股(定 义见下文(d)段),或(ii)根据当时由本公司依照联交所适用规则 不时采纳以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或购买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 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任何购股权;或(iii)根据不时有效的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须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份股 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股东於股东 大会上授予之特定授权,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如本公司在本决议案通过日後进 行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後一日的可 按上文(a)段之授权发行本公司股份最高数目占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具备本通告第4A(d)段所载决议案赋予之相同涵义; 及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 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 股比例,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 权在彼视为必要或合宜的情况下,或经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 法例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非香港之地区内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取消有关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C16�C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C.「动议: 待第4A及4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谨此扩大根据第4B项决议案授予 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权,加入根据上文第4A项决议案所述本公司 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之数额,惟该等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利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潘福全 公司秘书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C17�C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 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合符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股东务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 票送交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办理过户手续。 2.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 席及投票。股东可就其所持部分本公司股份委任代表。获委任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代表委任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受权人亲笔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 盖上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如代表委任文件声 称是由公司负责人代其公司签署,除出现相反情况外,则假设该公司负责人乃获正式授权 代其公司签署有关代表委任文件,而毋须出示进一步事实证明。 4.代表委任文件及(如本公司董事会要求)签署表格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 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代表委任文件所述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任何续 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5.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 任文件将视为撤销论。 6.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 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经由排名首位之人 士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 之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7.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8.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銮鸿先生(为执行董事);陈楚玲小姐(为非执行董 事);以及张美娴小姐、张悦文先生及林光蔚先生(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18�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813 世茂房地产 0.57 60.56
00482 圣马丁国际 0.17 60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708 艾伯科技 0.06 42.22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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