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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發行股份及購回股份 之一般授權 重選退任董事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 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滨海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 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2886) 建议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 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滨海投资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 ( 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310号柏宁酒店 26楼邱吉尔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15至 19页。无 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尽快并无论如 何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 48小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17楼 1712-16号�m。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发行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购回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重选退任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应采取之行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录二 ―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1 ―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 ( 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 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310号柏宁酒店 26楼邱吉尔厅举行之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 公司细则」 指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 「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 本公司」 指 滨海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发行授权」 指 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於批准发行授权之股东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20%之股份之一般授权 「 最後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刊发前为确定本通函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可行日期 「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 ― 释 义 「 购回授权」 指 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最多为於批准购回授权之股东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10%之股份之一般授权 「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香港法例第 571章) 「 股东」 指 股份登记持有人 「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港元之普通股 「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 %」 指 百分比 ― 3 ― 董 事 会 函 件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2886)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张秉军先生 ( 主席) Clarendon House 高亮先生 ( 总经理)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非执行董事: Bermuda 申小林先生 张军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王刚先生 香港 朱文芳女士 铜锣湾 石敬女士 勿地臣街 1号 何祥利先生 时代广场 2座 独立非执行董事: 32楼 3205-07室 叶成庆先生太平绅士 罗文钰教授 谢德贤先生 刘绍基先生 敬启者: 建议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 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之 建议之资料,以及寻求 阁下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 ( 其中包括)该等事宜。 ― 4 ― 董 事 会 函 件 发行授权 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授 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有关一般授权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失效。因此,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更新有关一般授权。 发行最多为於有关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 20%之股份之发行授权 ( 如授出),将於 下列最早之时间前仍然生效:(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百慕达法例或规 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股东於股东 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批准发行授权之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按於最後可行日期之 1,174,348,950股已发行股份计算,并假设於最後可行日期後至股 东周年大会日期止并无发行或购回进一步股份,倘全面行使发行授权,将导致董事获 授权发行、配发及处理最多 234,869,790股股份。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及授权以根据 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扩大发行授权,有关详情分别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5(A)及 5(C)项普通决议案。 购回授权 此外,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 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其本身之股份。有关一般授权将於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更新有关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购回授权,有关详情载於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5(B)项普通决议案。根据购回授权可予购回之股份数目上限最多为 於批准购回授权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 10%。 上市规则所规定提供有关购回授权之若干资料之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 5 ― 董 事 会 函 件 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现时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包括张秉军先生、高亮先生、申小林先生、张军先 生、王刚先生、朱文芳女士、石敬女士、何祥利先生、叶成庆先生太平绅士、罗文钰 教授、谢德贤先生及刘绍基先生。 根据公司细则,张秉军先生、石敬女士及罗文钰教授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 惟彼等符合资格膺选连任。何祥利先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获董事会委任为董 事,任期至股东周年大会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上述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之简历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15至 19页,当中载有 ( 其中包括)批准发行授 权、购回授权、扩大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之普通决议案。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 ( 星期五) ( 包括 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该期间内,将不会登记股份转让。为符合资 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 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 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17楼 1712-16号�m, 办理登记手续。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之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 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於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之任何表决必须以 投票方式进行。因此,大会主席将根据公司细则第 66条就每项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之决议案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本公司将以上市规则第 13.39(5)条指定之方式 公布投票结果。 ― 6 ― 董 事 会 函 件 应采取之行动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尽快并无论如何於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 48小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17楼 1712-16号�m。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应投票赞成所有有关上述事宜之相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高亮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 7 ― 附 录 一 说 明 函 件 本附录作为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向 阁下提供所需资料,以供 阁下考虑购 回授权。 1. 行使购回授权 按於最後可行日期之 1,174,348,950股已发行股份计算,并假设於最後可行日期後 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并无发行或购回进一步股份,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导致本 公司於截至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股东於股东大会 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修订或更新购回授权 ( 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内,购 回 117,434,895股股份。 2. 购回之理由 购回股份仅於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时方会作出。视乎当时之 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有关购回或会提高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u或其每股股份盈 利。 3. 购回之资金 在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运用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细则以及百慕 达适用法例及规例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百慕达法例规定,就股份购回偿还之 资金金额仅可自 (i)有关股份之缴足资金或 (ii)本公司可供用作股息或分派之资金 或就此目的发行新股之所得款项拨付。购回应付之溢价金额仅可自本公司可供用 作股息或分派之资金或本公司之股份溢价拨付。本公司不得於联交所以现金以外 之代价或按联交所交易规则不时订定者以外之其他结算方式购回证券。 ― 8 ― 附 录 一 说 明 函 件 4. 一般事项 倘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水平 ( 与本公司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载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 比较)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要或 对董事认为就本公司而言不时乃属适当之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 事不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於适用情况下,彼等将按照上市规则、本公司之组织章程 大纲及公司细则以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及规例行使购回授权。 董事及 (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知)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 ( 定义见上市 规则)目前概无意在购回授权获行使时,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 ( 定义见上市规则)已知会本公司,彼目前有意向本公 司出售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倘购回股份导致股东於本公司之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 有关增加将被视为收购。因此,视乎於本公司之权益之增加水平而定,一名股东 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26 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 9 ― 附 录 一 说 明 函 件 於最後可行日期,主要股东 ( 定义见上市规则)及其股份权益如下: 主要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数目 占现有 已发行股份 总数之 概约百分比 全面行使 购回授权後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 概约百分比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为通过其全资附属 公司泰达香港置业有限 公司持有) 742,049,127 63.19% 70.21% 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则上述股东之持股百分比将增加至 上表最後一栏所示之概约百分比。 董事并不知悉根据购回授权进行任何购回导致根据收购守则可能出现之任何後 果,且目前无意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以致产生收购责任。无论如何, 本公司将不会购回股份而导致公众人士持有之股份数目减至低於 25%。 5. 本公司购回之股份 於最後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於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任何股 份。 ― 10 ― 附 录 一 说 明 函 件 6. 股份价格 下表概述於最後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各月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股份 最高成交价 最低成交价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三月 2.61 1.64 四月 2.40 2.09 五月 2.25 1.99 六月 2.29 1.99 七月 2.25 2.00 八月 2.20 1.96 九月 2.00 1.80 十月 2.25 1.90 十一月 2.23 1.93 十二月 二零一七年 一月 2.07 1.90 二月 1.80 1.40 三月 (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 1.96 1.70 ― 11 ― 附 录 二 建 议 重 选 之 退 任 董 事 之 详 情 以下为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之人士之详情: 张秉军先生,现年 53岁,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获委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及执行 董事。一九八四年七月毕业於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主修电子工程专业,获颁工学学士 学位,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高级工程师。张先生曾於一九九九年北京摩托罗拉大学 国有企业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班进修。彼现任天津 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泰达」) ( 一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为控股 股东,其通过泰达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 63.19%之股权)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先生於电子工程、企业战略规划、管理、营运、投资等领域工作近三十年,拥有上 述方面的丰富经验。张先生曾於二零零六年六月至二零一一年一月担任泰达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至二零零六年六月期间任天津中环电子资讯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於二零零三年四月至二零零五年十一月期间任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党委副书记;於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四月期间任天津光 电通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党委副书记;自二零一一年四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间担 任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於深圳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董事长;自二零一三年二月至二 零一四年十月间,担任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 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董事长。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本集团出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在其证 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出任任何董事职位,与任何其他董 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亦无关连。 於最後可行日期,张先生於股份中并无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之任何 权益。 根据本公司与张先生订立之服务合约,张先生之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计 为期三年,惟须根据公司细则之规定於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 任。彼可享有董事袍金每年 400,000港元,已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并由董事会参 考市场水平、其表现、资格及经验而厘定。 ― 12 ― 附 录 二 建 议 重 选 之 退 任 董 事 之 详 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已确认并无与其重选有关而须知会股东之其他事宜,亦无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 (v)条须予披露之资料。 石敬女士,现年 46岁,毕业於天津财经大学,於一九九二年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及 於一九九五年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彼多年来从事境内外企业融资及财务管理工作。 石女士於二零零五年加入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 「 天津发展」) ( 股份代号:882) ( 拥有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4.23%之权益),先後出任天津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 发展之全资附属公司)金融部经理、天津发展审计法务部总经理等多个职位。在加入天 津发展之前,彼曾出任顶新国际集团之财务部处长、丰元谘询 ( 上海)有限公司之副总 裁及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之财务部高级专员。石女士现为天津发展之总经理助理、津 联集团有限公司 ( 「 津联」)之董事及天津津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总经理助理 ( 两家公司 均为天津发展之控股股东),以及天津发展及津联之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彼亦为天津 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3382)之执行董事及王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代 号:828)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石女士於过去三年并无於本集团出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在其证 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出任任何董事职位,与任何其他董 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亦无关连。 於最後可行日期,石女士并无於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之任何 权益。 根据本公司与石女士订立之服务合约,石女士之任期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计 为期三年,惟须根据公司细则之规定於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 任。彼可享有董事袍金每年 200,000港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并由董事会参考 市场水平、其表现、资格及经验而厘定。 ― 13 ― 附 录 二 建 议 重 选 之 退 任 董 事 之 详 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石女士已确认并无与其重选有关而须知会股东之其他事宜,亦无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 (v)条须予披露之资料。 罗文钰教授,现年 65岁,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罗教授於 一九七六年取得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机械工业工程博士学位。彼於一九八六年 加入香港中文大学。於一九九三年至二零零二年期间,彼为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副院长、院长。罗教授为香港及海外多间机构之顾问,现为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 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数码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首钢福山资源集 团有限公司、富豪酒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於香 港联交所上市之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三年七月期间, 彼为从玉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包括担任香 港特区政府临时区域市政局议员,并就任多个政府及慈善组织之董事会及委员会成员。 罗教授亦为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风险委员会之成员。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罗教授於过去三年并无於本集团出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在其证 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出任任何董事职位,与任何其他董 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亦无关连。 於最後可行日期,罗教授於 100,000股股份中拥有个人权益并可认购 200,000股股份之 购股权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之权益。 根据本公司与罗教授订立之委任函,罗教授之任期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计为期 两年,且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之规定於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 彼可享有董事袍金每月 22,000港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并由董事会参考市场 水平、其表现、资格及经验而厘定。 ― 14 ― 附 录 二 建 议 重 选 之 退 任 董 事 之 详 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罗教授已确认并无与其重选有关而须知会股东之其他事宜,亦无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 (v)条须予披露之资料。 何祥利先生,41岁,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何先生於 一九九七年毕业於上海财经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及二零零六年毕业於复旦大 学获得金融学硕士学位。於二零零三年至二零一四年间,何先生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 公司 ( 一家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的公司,股份代号:165)任职直接投资部投 资总监。何先生自二零一四年至今,任职光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於该公司担任 董事及总经理联务。 除上述披露外,何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本集团出任任何其他职位,并无在其证券於 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出任任何董事职位,与任何其他董事、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亦无关连。 於最後可行日期,何先生并无於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之任何 权益。 根据本公司与何先生订立之委任函,何先生之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计为期 三年,且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之规定於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 彼可享有董事袍金每年 200,000港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并由董事会参考市场 水平、其资格及经验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何先生已确认并无与其重选有关而须知会股东之其他事宜,亦无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 (v)条须予披露之资料。 ― 15 ―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288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 「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 ( 星期五)上午十时正 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310号柏宁酒店 26楼邱吉尔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 下列事项 �U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 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批准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A) 重选以下本公司之退任董事 ( 「 董事」): (a) 重选张秉军先生连任执行董事; (b) 重选石敬女士连任非执行董事; (c) 重选罗文钰教授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何祥利先生连任非执行董事;及 (B) 授权董事会 ( 「 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来年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 金。 ― 16 ―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 ( 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A) 「 动议: (a) 在下文 (c)段之规限下,以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 ( 「 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 本中每股 0.10港元之额外普通股 ( 「 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 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 包括可兑换为股份 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 上文 (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 ( 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将 会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 股权 ( 包括可兑换为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董事依据上文 (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 不论是 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 ( 但不包括 (i)供股 ( 定义见下文); (ii)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授出或发 行股份或可收购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发行股份; (iii)依据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发行股份以代替股息;或 (iv)因根据 本公司所发行之任何本公司认股权证或发行可兑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 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除外),合共不得超过於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及倘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於 其後生效,根据上文 (a)段批准可予发行之股份之最高数目於紧接该 等合并或拆细前与紧随其後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例应相同,股份之 该最高数目将相应作出调整;及 ― 17 ―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为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百慕达法例或规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之日。 「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按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 持有人於该日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出之售股建议 ( 惟董事有权就零碎 股权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任何法例限制或责 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需或 权宜之该等豁免或其他安排)。」 (B) 「 动议: (a) 在下文 (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 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按照及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 ( 定 义见大会通告第 5(A)项普通决议案)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 之规定,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联交所」)或於股份可能上市并 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0.10港元之普通股 ( 「 股份」); ― 18 ―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b) 本公司依据上文 (a)段之批准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面值之 10%,及倘任何股份其後合并或 拆细於其後生效,根据上文 (a)段批准可予购回之股份之最高数目於 紧接该等合并或拆细前与紧随其後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例应相同, 股份之该最高数目须相应作出调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为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百慕达法例或规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之日。」 (C) 「 动议待召开大会通告第 5(A)及 5(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本 大会通告第 5(A)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本公司股本中每 股 0.10港元之普通股 ( 「 股份」)之一般授权,加上本公司将根据召开本大会 通告第 5(B)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而购回股份总数,惟如此购回之股份数额 不得超过於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 倘任何或所有 股份於本决议案通过後合并为较小或分拆为较大数目的股份,则有关股份 总数将就此予以调整)。」 承董事会命 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高亮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 19 ―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 ( 倘股东为两股或以上本公司 普通股之持有人)代表出席,并代表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任何本公司普通股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就该等本公司普通股投票 ( 不论亲 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 任何会议,则仅接纳排名较先人士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之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一律无效, 而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以股东名册有关联名持股之排名次序而定。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表格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 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 48小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17楼 1712-16号�m,方为 有效。 4. 为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星期五)至二零 一七年五月五日 ( 星期五) ( 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该期间内,将不会登记 本公司普通股转让。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17楼 1712-16号�m。 5. 为厘定有权收取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 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五 月十二日 ( 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该期间内,将不会登记本公司普通股转让。为符 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填妥之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 星期 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17楼 1712-16号�m。 6. 就本通告所载第 3(A)项决议案而言,该等退任董事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刊 发之通函附录二内。 7. 上市规则规定有关第 5(B)项普通决议案所指之建议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 三月三十日刊发之通函附录一内。 8.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张秉军先生及高亮先生、六名非执行董事申小林先生、 张军先生、王刚先生、朱文芳女士、石敬女士及何祥利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叶成庆先生太平 绅士、罗文钰教授、谢德贤先生及刘绍基先生。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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