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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在境内外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
董事会欣然宣布,为满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本公司提议在境
内或境外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在境内外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提议须待
股东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及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之後,方可实施。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以(其中包括)批准在境内外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
券。载有提议在境内外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详情的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预期将适时寄发予股东。
为满足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批准在境内或境外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提议。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提议须待股东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及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之後,方可实施。
*仅供识别
1. 发行安排
发行人: 本公司或附属公司;
发行规模: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不含存量已发行部
分),且实际发行金额应控制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
围内;
证券类型: 一种或若干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公司债券;一种或若干种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
(ABN)、风电场类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风电场
类REITs);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人民币或
外币境内外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发行方式: 一次或分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
期限: 不超过15年;
募集资金用途: 本公司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於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建设及运营及偿还银行借款等;及
授权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授权之日起24个月。如果董
事会及(或)其转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
有关发行,且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亦在授权有效
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
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
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2. 授权董事会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在决议有效期内根据本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全权办理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1、决定是否发行以及确定、修订、调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种类、发行规模、具体期限、品种和规模、具体条款、条件和其它事宜;
2、根据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需要,委任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於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并谈判、签署及修订相关合同或协定,以及签署与每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法律文件,并代表本公司向相关 监管部门办理每次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的申请、注册或备案等所有必要手续;
3、办理与发行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且上述未提及到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以(其中包括)批准发行境内外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
定义
本公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章程》」 本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增补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2001年3
月26日在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 本公司提议发行的本金总额不高於人民币50
及资产支持证券」 亿元的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及
「股东」 本公司股东。
承董事会命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金儒
公司秘书
北京,2017年3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武钢先生、王海波先生及曹志刚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赵国庆先生、冯伟先生及高建军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杨校生先生、罗振邦先生及黄天佑博士。
提議在境內外發行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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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科技
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