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
人员组成
1.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
人士。
2.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4.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 2.1 条至第 2.3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5. 目前负责审计帐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後者
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a) 他终止成为该公司合夥人的日期;或
b) 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6.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
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
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职责与权限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具有下列职责与权限: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1) 就外部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
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
计师的问题;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
计程序是否有效;
( 2) 审计委员会应於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
有关申报责任;
( 3) 就外部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
“外部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
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
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
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2.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
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
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 1) 公司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报告程序;
(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
规定。针对上述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
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审计师进行两次会议;及审计委员
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
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审计部负责人
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3. 监管公司财务监控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程序
( 1) 检讨公司财务监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 2)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
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
否充足;
( 3)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调查
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 4) 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师
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
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 5)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 6) 检查外部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
纪录、财务帐目或控制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
出的回应;
( 7)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
中提出的事宜;
4. 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的条文
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5. 审查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及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公司重大投资和对外担保事
项;
6. 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见;
7. 研究其它由公司董事会界定的课题,并执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宜。
8. 负责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9. 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
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
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谘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
顾问,取得有关法律谘询意见。
10. 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11. 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画、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
的合同与协定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12. 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谘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
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13. 公司职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控制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
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
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会议记
录的初稿应在会议後七天内先後发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
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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