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i HuaHoldings Limited
益华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13)
有关可能收购
中山市阜沙国贸广场有限公司
全部股本权益75%的谅解备忘录
延後最後截止日期及延长独家期
本公司兹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
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发表本公告。
谨此提述益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 关(其 中包 括)广 东益华百货有限公 司(为 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就可能收购中山市阜沙国贸广场有限公司全部股本权益的75%订立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无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的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卖方与买方应与对方真诚磋商,以确保正式协议得以於切实
情况下尽快、且无论如何於2017年3月31日(或卖方与买方可能协定的较後日期)
或之前订立,而倘若卖方与买方(或 其指定的附属公司)并无於2017年3月31日(或
卖方与买方可能协定的较後日期)或之前订立正式协议,则备忘录将予终止,而
卖方须於备忘录终止後三(3)日内将按金全数退还予买方。
此外,诚如该公告所披露,考虑到买方就磋商备忘录及进行尽职审查所产生的开
支,双方同意卖方将不会,并促致其董事、高级人员、雇员、代表及代理将不会
於备忘录日期起直至2017年3月31日(或卖方与买方可能协定的较後日期)止期间
内就(a)可能收购事项;(b)出售目标公司的任何业务或资产;及�u或(c)批准转让目
标公司的任何股本权益或订立涉及认购目标公司任何股本权益、向目标公司注资
或有类似作用的交易的任何协议或项目,直接或间接(i)游说、发起或鼓励任何人
士或实体(买方除外)作出查询或提出要约;或(ii)向任何人士或实体(买方除外)
发起或继续进行磋商或讨论或提供任何资料;或(iii)与任何人士或实体(买方除外)
订立任何协议或意向声明或谅解。
董事会谨此通知各股东及投资者,由於需要更多时间进行尽职审查及商讨可能收
购事项的条款,因此,卖方与买方已 於2017年3月29日(联 交所交易时段後)订立一
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协定将订立正式协议的最後截止日期
及备忘录项下独家期的到期日延後 至2017年6月30日(或卖方与买方可能协定的较
後日 期)。
除上文所述者外,备忘录的所有其他条款一概维持不变,且订约各方各自於备忘
录项下的所有责任及承诺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及(倘明文规 定)对 订约各方具有
约束力。
董事会认为,订立补充协议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谨此强调,於本公告日期,并无就可能收购事项订立任何具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可能收购事项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进行。可能收购事项一旦落实,或会构成
本公司的须予公布交易及关连交易。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
行事。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就可能收购事项另行发表公告。
承董事会命
益华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范新培
香港,2017年3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陈健仁先生、范新培先生、苏伟兵先生、林光正先生、
陈正陶先生及梁维君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陈达仁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孙洪先生、徐印州先生、洪 舫女 士 及黎莆琳女士。
有關可能收購 中山市阜沙國貿廣場有限公司 全部股本權益75%的諒解備忘錄 延後最後截止日期及延長獨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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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华控股
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