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AKTAK INTERNATIONAL LIMITED
(百德国际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6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PakTakInternationalLimited(百德国际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谨 订 於 二零一七年
一月十七日(星期二 )上 午 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香港君悦酒店阁楼君悦厅
I及II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动议: 1. (a)批准、确认及追认(i)深圳泰和昱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 属公司)(「该投资者」)、(ii)深圳市宝晟珠宝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均为深圳市森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之原股东(「原 股东」),现时分别持有目标公司60%及40%股权)及(iii)目标公司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注资协 议(「注资协议」)(经补充协议所修订)(据 此,该投资者已有条件地同意以现金出资方式向目标公司注资人民币82,000,000 元)(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及条件;及* 仅供识别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进行其认为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的一切行为及事
项(包括但不限於签署、签立(亲笔签立或盖印 )、完 成 及 交 付所有协议、文件及
文据),以实行或落实注资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附带或
与此有关之一切其他事 宜,以及同意并作出对任何与此有关或相关之事项之相
关修 改、修订及豁 免。」
承董事会命
百德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王建
香 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注:
1.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 格。
2.委任代表之文据须以书面形式经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盖上
法团印监或经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
3.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受委
代表,以代表其出席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倘 股东为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则 可
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 若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 须就获委任之每名受委代表
列明股份之数目及类别。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 )或 经 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
件之副 本,须於名列代表委任表格之人士拟投票之上述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或倘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日期後进行投票表决,则 最迟须於指定进行表决时
间24小时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 心22楼,方 为有 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会被视为无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并於会上投票,在 此情况下,代 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 论。
6.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 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由委派代表
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 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
会,则排名优先次序将以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联名持股之排列次序而 定。
於本通告 日 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王建 先 生、尚勇先生及钱谱 女 士;非执行董事罗辉城
先 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廖金 龙 先 生、谢小彪先生及郑穗军先 生。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0评论
百德国际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