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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37)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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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采纳)
成立
1. 顺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六日通过的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案而成立。
组成及法定人数
2. 委员会须经董事会不时委任,由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而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应为本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主席担任,或由委员会中的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并由董事
会委任。
4.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两名成员,其中一人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5. 经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委任额外、更替或罢免委员会的成员。如该委
员会成员不再是董事会的成员,该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将自动撤销。
6.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须由董事会於委任日期厘定。
7.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须为委员会的秘书。委员会秘书或其未克出席,其代表或任何一位
委员会成员将出任委员会会议秘书。
会议出席
8. 基於委员会的邀请,董事会主席以及�u或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外聘顾问以及其他人
士可以参与全部会议或部分会议。
9. 唯有委员会成员可以於会议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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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委员会成员可亲身或透过其他电子沟通方式出席委员会会议,包括电话或视像会议。
委员会成员可透过电话或任何类似通讯仪器出席会议(出席有关会议的所有人士应能够透过有关通讯仪器聆听到有关委员说话)。
会议程序
11.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对董事会会议及会议程序的规定,只要同样适用於本职权范围并
与其一致,经必要修订後,亦应适用於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股东周年大会
12. 委员会的主席或(如其缺席)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必须是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出席本
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处理股东关於委员会相关活动及职责的查询。
权力
13. 委员会由董事会授权,其目的为确保董事会在公平及透明的程序下作出委任,尤其是
协助董事会物色合适之候选人,并提呈建议予董事会及本公司股东考虑。
14. 委员会须於每次会议後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惟受法律或监管条例所规限
者除外(例如监管条例下的披露限制)。
15.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16. 委员会获授权以本公司出资在其认为有需要之情况下,取得独立的专业意见,亦可让
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之外部人士出席会议。委员会可全权酌情批准有关费用及聘
位条款。
17. 委员会可於其认为合适且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之情况下,将其权力指派予委员会之小
组委员会或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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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要求本公司雇员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资料。
职责
19. 委员会之职责须为: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教育背景、经验以及
多元化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
事会提供意见;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呈建议:
(i)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架构的政策;
(ii) 作为董事会成员应有的角色、责任、能力、技术、知识及经验;
(iii)参考同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聘条款;
(iv)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其他董事会委员会的组成;
(v) 为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而作出的变动;
(vi) 合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vii)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以用人唯才为原则,考虑客观条件,挑
选获提名人士出任董事;
(viii)由本公司股东重新委任轮值退任董事,於此,须考虑彼等的工作表现及对董
事会继续作出贡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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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就在任多於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去留问题,并就批准重新委任的决议
案,如何投票,向本公司股东提供建议;
(x) 董事的委任、调任及重新委任;及
(xi) 因应本公司企业策略及日後需要的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组合的董事继
任计划(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
(e) 定期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就可测量目标向董事会提呈建议,以达致董事会成
员多元化,并监测实现该目标的进度;
(f) 若董事会拟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
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u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
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g) 在履行上述责任或其他本职权范围项下的责任,充份考虑下列各项:
(i) 董事继任计划;
(ii) 为保持或加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竞争优势所需要的领导才能;
(iii)市场环境的转变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营运市场的商业需要;
(iv) 董事会成员所须具备的技能及专才;
(v)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董事的相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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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审核所有按上市规则第13.68条,须事先於股东大会取得本公司股东批准,现
任董事或侯任董事拟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任何成员签定的任何服务合同,
并就该等服务合同条款的公平及合理性、服务合同对本公司及整体股东而言
是否有利,以及本公司股东应如何表决,向本公司股东(但不包括同时为本公司董事而又於该等服务合同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提呈建议;
(vii)确保每位董事,於获委任时,均取得正式委任函件,当中须订明对彼等之要
求,包括工作时间、委员会服务要求及参予董事会会议以外的工作;
(viii)於本公司董事离职时,接见有关董事并了解其离职原因;及
(ix) 考虑董事会不时界定或委派之其他事项。
汇报程序
20. 委员会秘书须保留委员会所有会议之完整会议记录。委员会会议之会议记录须详细记
录委员会成员商议之事项及达成之决定,包括委员会成员提出之任何关注及表达之相
反意见。委员会会议记录之初稿及最终版本须在会议後之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所有
成员以分别供彼等评注及备案。秘书亦须向董事会所有成员传阅委员会之会议记录、
报告及所有书面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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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权力
21. 董事会可在遵从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之情况下,修订、补充及撤销本职权
范围及委员会通过之任何决议案,惟修订及撤销本职权范围及委员会通过之决议案概
不影响(倘本职权范围或决议案并无被修订或撤销)原应有效之任何先前行事及决议案
之效力。
本职权范围的刊发
22. 本职权范围之副本将上传本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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