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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08)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概要
审核委员会
金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成立的一个名为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的董事会委员会,其组成及详细职责如下:
(1) 成员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审核委员会须有不少於 三位成员,最少其中一位为拥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 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3.10(2) 条要求的合适专业资格或会计或有关金融管理专业知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须是两位成员。
审核委员会必须以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审核委员会主席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须由董事会委任。
本公司现任核数师之前任合夥人禁止成为本委员会会员,直至该合夥人辞任为该会计师行的合夥人、离职或终止与该会计师行有任何财务关系满一年(以较晚日期为准)。
(2) 审核委员会秘书
公司秘书须担任审核委员会的秘书及须负责记录审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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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席会议
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内部审计主管及公司外聘核数师 (「核数师」) 代表须出
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其他董事会成员都有权出席。但其他董事会成员上述出席会议的权利乃受制於,审核委员会须每年最少两次在任何其他董事会成员都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核数师会面。
(4) 会议次数
审核委员会会议须每年召开不少於两次,核数师可按需要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
(5) 授权
审核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调查任何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审核委员会获授权,要求任何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为「集团」)的雇员提供其所须的资料,所有集团的雇员受指示配合任何审核委员会的要求。
审核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寻求集团以外的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及按需要邀请拥有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有关顾问出席任何审核委员会会议,相关成本及支出由公司支付。
(6) 职责
审核委员会的职责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与发行人核数师的关系
(a) 主要负责就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核数
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核
委员会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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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核数
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阅发行人的财务资料
(d)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
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核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遵守会计准则的情况;及
六、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e) 就上述(d)项而言:
一、审核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核委员会须至
少每年与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二、审核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
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发行人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
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监管发行人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
(f) 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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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
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h)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
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i) 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
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j)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k) 检查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
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l)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m) 就本第6条守则条文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n) 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
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核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o) 担任公司与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及
(p)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7) 报告程序
审核委员会秘书须传阅审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予董事会各成员。
审核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其工作成果及提出建议。随审核委员会会议後之下次董事会会议,审核委员会主席应向董事会报告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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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之意见,本公司应给予董事会充足时间讨论该等事宜,以达成共识。当董事会未能就该事宜达成共识,审核委员会有权向公司股东报告该事宜。
(8) 语言
如本职权范围的英文版及中文版有歧异,将以英文版为准。
(9) 披露
审核委员会应在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授予其之权力。
注:关於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详情,请参考於2002年2月发布的香港会计师公会《审
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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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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