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0)
持续关连交易
有关租赁办公室物业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为关於由五矿建设北京及瑞和上海与第五广场公司就租赁该物业及该等车位而订立之该租赁协议。
董事会宣布,五矿建设北京及瑞和上海与第五广场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该补充协议,据此,瑞和上海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终止租赁该分租部份,而五矿建设北京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承担瑞和上海在该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承租该分租部份。
第五广场公司为中国五矿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中国五矿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其於本公告日期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约61.93%之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五广场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该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适用於该租赁协议(经该补充协议修订)项下就每年租金而进行的有关规模测试比率均少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该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通函 (包括独立财务意见) 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该补充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为关於由五矿建设北京及瑞和上海与第五广场公司就租赁该物业及该等车位而订立之该租赁协议。
根据该租赁协议,五矿建设北京同意向第五广场公司租赁该物业(总楼面面积为2,541.15平方米)及该等车位;经第五广场公司同意,五矿建设北京分租该物业中总楼面面积为30平方米之地方予瑞和上海。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五矿建设北京及瑞和上海与第五广场公司订立该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签约方 : 第五广场公司,为中国五矿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五矿建设北京,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
瑞和上海,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主体事项 : 瑞和上海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终止租赁该分租部
份,而五矿建设北京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承担瑞
和上海在该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并继续承租该分租
部份。
根据该租赁协议(经该补充协议修订),租赁该物业及该等车位之届满日期将仍旧是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而该物业之每月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及公共设施服务费)仍旧是1,220,128.24元人民币(约1,398,800港元),该等车位之每月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仍旧是8,400元人民币(约9,600港元)。
根据该租赁协议(经该补充协议修订)之条款,五矿建设北京就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每年须支付之租金年度上限将不超过14,742,339元人民币(约16,900,600港元)。租金年度上限不包括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及公共设施服务费,因该等费用乃支付予独立第三方。
该补充协议之条款乃由订约双方经公平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每月之租金乃经参考五矿广场之其他租户所应付之租金金额厘定。
签订该补充协议之原因
五矿建设北京自二零一三年起迁入五矿广场作为其办公室,并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分租该分租部份予瑞和上海。瑞和上海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以上海为业务基地。由於业务安排,瑞和上海拟终止租赁该分租部份。之後,五矿建设北京将承租该分租部份,使用五矿广场A座7层全层作为其办公室。五矿广场为中国五矿的职能部门及某些附属公司之总部。作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中国五矿集团之成员,五矿建设北京租赁五矿广场为其办公室,可加强与中国五矿之往来及沟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补充协议之条款公平合理、为一般商业条款,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概无董事於该补充协议中拥有重大利益,或须在批准该补充协议之董事会决议上放弃表决权利。
有关订约各方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房地产发展、专业建筑、物业投资及证券投资业务。
五矿建设北京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瑞和上海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於国内从事专业建筑业务。
第五广场公司为中国五矿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物业开发建设、出租、运营和管理业务,为五矿广场之唯一拥有人。
上市规则之涵义
第五广场公司为中国五矿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中国五矿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其於本公告日期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约61.93%之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五广场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该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适用於该租赁协议(经该补充协议修订)项下就每年租金而进行的有关规模测试比率均少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该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通函 (包括独立财务意见) 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1条,该租赁协议(经该补充协议修订)之详情将刊载於本公司各相关财政年度之年报及财务报表内。
一般事项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即主席及非执行董事张元荣先生、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及执行董事何剑波先生、执行董事尹亮先生、何小丽女士及刘则平先生、非执行董事崔虎山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马绍援先生、谭惠珠女士及林中麟先生。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s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该等车位」 指 位於五矿广场之七个停车位;
「中国五矿」 指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国有企
业,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
「本公司」 指五矿地产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
市;
「瑞和上海」 指 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之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关连人士」、指 各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及
「附属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五广场公司」指 北京第五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
公司,为中国五矿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五矿建设北京」指 五矿建设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
律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该物业」 指 位於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五矿广场A座7
层及部份BM和 B1层之物业,总楼面面积为2,541.15平
方米;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股份持
有人;
「该分租部份」指 瑞和上海根据该租赁协议所分租该物业中总楼面面积为
30平方米之部份;
「该补充协议」指 由五矿建设北京、瑞和上海及第五广场公司於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有关该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
「该租赁协议」指 由五矿建设北京、瑞和上海及第五广场公司於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订立有关租赁该物业及该等车位之租
赁协议;
「该交易」 指 该租赁协议(经该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有关租赁该物业及
该等车位之交易;及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告内,仅就说明用途及除非另有注明者外,人民币乃按1.00元人民币兑1.1464港
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此项换算不应诠释为任何金额已经、可能已经或可以按此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承董事会命
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何剑波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一篇 完成有關認購新股份之關連交易
下一篇> 完成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及關連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