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s23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披露事项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内容为有关宏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
附属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获取之5,500,000,000港元具担保定期贷款融资额
度,有关融资协议订明本公司控股股东之最低持股量要求。
本公告乃五矿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宏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本公司作为保证人及若干银行作为贷款人(「贷款人」),就本金5,500,000,000港元之5.5年期具担保定期贷款融资(「贷款融资」)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贷款融资之目的为:(i)就借款人收购位於九龙油塘崇信街与仁宇围交界油塘内地段44号地块(「油塘地块」,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之公告)所支付的部份地价款进行再融资,及(ii)就油塘地块上之住宅及商业发展项目的建筑费,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进行融资。
根据融资协议,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五矿」,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i)需(直接
或间接)实益持有不少於本公司31%全部已发行股本,(ii)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及
(iii)拥有本公司之管理权。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即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可以:
(a) 取消融资协议下之全部或部份承诺,届时有关承诺将即时取消;
(b) 宣布全部或部份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其他根据贷款融资应计之金额即时到期偿
还,届时该等金额将为即时到期偿还;
(c) 宣布全部或部份贷款於要求下予以偿还,届时该等贷款将为於贷款人要求时须予即
时偿还;及/或
(d) 行使或指示保证代理人行使其於融资文件(按融资协议所赋予之涵义)项下,有关交
易保证(按融资协议所赋予之涵义)之任何或全部权利、补救措施、权力或酌情权。
於本公告日期,中国五矿持有本公司约61.93%已发行股本。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规定作出持续披露。
承董事会命
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何剑波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即主席及非执行董事张元荣先生、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及执行董事何剑波先生、执行董事尹亮先生、何小丽女士及刘则平先生、非执行董事崔虎山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马绍援先生、谭惠珠女士及林中麟先生。
<上一篇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下一篇> 建議增加法定股本 及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