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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NEW ECONOMY FUND LIMITED
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
持续关连交易―
续聘投资管理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6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投资管理人订立新投资管理协
议,据此,投资管理人同意根据与现有投资管理协议大致相同的条款继续向本
公司提供非全权投资管理服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
年。
投资管理人被视为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A.08条下的关连人士。因此,投资管
理人根据新投资管理协议向本公司提供非全权投资管理服务构成本公司的持续
关连交易。
本公司根据新投资管理协议应付投资管理人最高费用总额将不超过每年960,000
港元。由於新投资管理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相关百分比率按年计低於
25%,且各年度上限低於10,000,000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新投资管
理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
规定。
持续关连交易-续聘投资管理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6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投资管理人订立新投资管理协
议,据此,投资管理人同意根据与现有投资管理协议大致相同的条款继续向本公
司提供非全权投资管理服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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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投资管理协议
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订约方 本公司及投资管理人
期限及终止
根据新投资管理协议,投资管理人将重新获本公司委任为本公司投资管理人,提
供非全权投资管理服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除非
任一订约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的书面事先通知予以终止。
将提供的服务
投资管理人将继续根据新投资管理协议向本公司提供非全权投资管理服务,包
括:
.为本公司物色、审查及评估投资及撤资机会并根据本公司投资政策及本公司
投资委员会指示为本公司磋商该等投资及撤资条款;
.向投资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并协助投资委员会策划收购及出售;
.根据投资委员会指示执行本公司投资及撤资决策;及
.提供一般行政服务。
管理费、相关开支及年度上限金额
下表载列根据新投资管理协议应付投资管理人费用年度上限: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管理费年度上限 960 960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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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新投资管理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投资管理人自2014年1月1日起为本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董事会认为,维持现
时与投资管理人的关系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新投资管理协议与现
有投资管理协议的条款大致相同,而根据新投资管理协议,投资管理人年度管理
费将维持不变,每年为960,000港元。投资管理人亦具有於香港与根据上市规则第
21章上市的投资公司相关的丰富投资管理经验(其现为其他五间上市投资公司(不
包括本公司),即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合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安利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
人)并於中国有雄厚的业务联系。投资管理人具有竞争优势可担任本公司投资管
理人并可按本公司投资目标提供投资机会及研究於香港及中国上市及非上市股票
的相关投资,且能够提供专业投资服务予本公司。
上市规则的涵义
投资管理人为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A.08条下的关连人士。因此,投资管理人根
据新投资管理协议向本公司提供非全权投资管理服务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
易。
本公司根据新投资管理协议应付投资管理人最高费用总额将不超过每年960,000港
元。由於新投资管理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相关百分比率按年计低於25%,且
各年度上限低於10,000,000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新投资管理协议项下
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惟不包括陈昌义先生(彼为投资管理人的其中一位
负责人,以及被视为於新投资管理协议拥有权益,并已於批准新投资管理协议及
年度上限的相关董事会会议上放弃投票))认为:
(a)新投资管理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乃按公平基准磋商,并为公平合理的正常商业
条款;
(b)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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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新投资管理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且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及投资管理人的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上市规则第21章下的投资公司。本公司投资目标为透过投资全球具能力
生产或提供获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经济支持的产品或服务的私人及公开
上市企业,以取得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管理人
於本公告日期,投资管理人由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该公司为一间已发行
股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SH601788)及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
6178.HK)上市的公司。
投资管理人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
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
团。
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的背景及经验如下:
李炳涛
李炳涛先生(「李先生」)为投资管理人的董事。彼於2014年10月13日加入投资管理
人。李先生持有多个学位,包括纽约大学文学硕士学位。李先生於2001年踏入金
融行业,先後在联合证券、华盛顿互惠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工作,由2009年4月
至2014年3月,李先生曾任职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4年4月加入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9月24日,李先生成为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的执行董事和行政总裁。李先生同时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金融风险管理
师(FRM)资格。
苏显邦
苏显邦先生(「苏先生」)为投资管理人的董事兼客服总监。彼於2001年6月12日加
入投资管理人。苏先生获香港中文大学颁授金融学文凭。苏先生於香港金融业拥
有30年工作经验。苏先生为投资管理人及其联系人(持牌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
项下第1、2、3、4、5、6及9类受规管活动)的其中一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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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图
张鹏图先生(「张先生」)为投资管理人的董事总经理兼销售总监。彼於2001年6月
11日加入投资管理人。张先生於1988年获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及於1996年获得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张先生於香港金融业拥有逾22年工作经验。张先生为投资管理
人及其联系人(持牌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2、3、4、5及9类受规管活
动)之负责人。於加入投资管理人之前,彼於新鸿基有限公司任职逾12年。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年度上限」 指於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
根据新投资管理协议每年应付予投资管理人的建议最
高费用总额分别为960,000港元、960,000港元及
960,000港元
「联系人」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於2010年2月1日於开曼群
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投资管理 指本公司与投资管理人於2013年12月18日订立的投资管
协议」 理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委任投资管理人为本公司投
资管理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
间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 指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投资委员会」 指本公司投资委员会
�C 5�C
「投资管理人」 指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及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
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
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
牌法团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新投资管理协议」 指本公司与新投资管理人於2016年12月30日就投资管理
人由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向
本公司提供非全权投资管理服务而订立的投资管理协
议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证监会」 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本公司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不时的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顾旭
香港,2016年12月30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顾旭先生及陈昌义先生;以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林振豪先生、Faris Ibrahim TahaAYOUB先生及潘铁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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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经济(新)
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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