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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GLORY GROUP LIMITED
凯华集团有限公司
(以「275凯华集团」於香港经营业务)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Master Glory Group Limited凯华集团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
日(星期 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怡和街88号富豪香港酒店低座二楼聚
贤一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 订)下 列决议
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a)将MasterGloryGroupLimited凯华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之 法定股
本由2,000,000,000港元(分为1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20港元之股份(各称
为「股份」)),藉着增设额外90,000,000,000股股份增加至20,000,000,000港元
(分为100,000,000,000股股份)(「增加法定股本」);及(b)谨此一般性授权本公
司董事(「董 事」)签署、签立及交付其全权酌情视为使增加法定股本生效及能
够落实而言属合适之有关文件(包括於有需要时加盖本公司之印监)及作出
所有行动、契据及事 件。」
2. 「动议受限於及待(i)本通告所载之第一项决议案获通过;及(ii)香 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批准或同意批准红 股(定 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後:
(a)在董事之建议下,将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之有关进账额拨充资本,并授权
董事将有关款额应用於按面值缴足按於记录日期(定义见下文)每持有
一股现有已发行股份可获发一股红股之基准发行有关数目之本公司股
本中每股面值0.20港元之新股份(「红 股」),并授权董事向於二零一七年
二月一日或董事就厘定股东享有发行红股(定义见下文)之资格而确定
为记录日期之有关其他日期(「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 东(惟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本公司股东名册
上所示之地址位於香港境外之股东及董事经计及相关地区法律项下之
法律限制或该(该等)地区之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认为排除
於发行红 股(定义见下文)属必需或权宜之股东(「不合资格股 东」)除外)
配发、发行及分派按面值入账列作缴足之红股,基准为彼等当时每持有
一股现有股份分别获发一股红股(「发行红股」),并授权董事采取彼等
认为适合之措施以解决因分派任何红股而引致之任何困难;
(b)根据本决议案将予配发及发行之红股须受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所规限,
於各方面均与於配发及发行红股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惟该等股份将无权享有本决议案所述之发行红股;
(c)授权董事安排将原向应不合资格股东发行之红股(如有)於红股开始买
卖後尽快於市场上出售,而任何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於扣除有关费用之
後,将根据不合资格股东(如有)各自持股情况以港元按比例分派予彼等。
有关汇款将以邮寄方式送达,邮误风险由彼等自行承担,除非可分派予
任何有关人士之金额低於100港元,在此情况下,授权董事将该款项拨
归本公司所有;及
(d)授权董事作出就发行红股而言可能属必需及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 宜。」
承董事会命
MasterGloryGroupLimited
凯华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王岚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附注:
1. 所有决议案将於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 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务请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星
期 四)下 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以作登
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3. 随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刊发之通函附奉适用於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4.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为代表,代其出
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凡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位代表。受委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
5.委任受委代表文书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受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
则文书须盖上法团印监或由负责人或正式获授权之受权人亲笔签署,方为有效。
6.委任受委代表文书连同签署文书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已核实之该等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上文附注2所载之
地址,否则将不会被视为有效。
7.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於大会上就该等股份表决(不 论
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
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表决。
8.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
而 定)并 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之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叶家海博士
向碧伦先生
吴光胜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郭嘉立先生
潘国兴先生
冼志辉先生
邬镇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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