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其
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之独立意见。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选择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证券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林建名博士(主席) 香港
林建岳博士(副主席) 九龙
周福安先生(副主席) 长沙湾道六百八十号
林孝贤先生 丽新商业中心
(亦为余宝珠女士之替代董事) 十一楼
林建康先生
余宝珠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周炳朝先生
林秉军先生
梁树贤先生
敬启者:
有关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
1. 绪言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东(「股东」)已 就本公 司 董 事 会(「董事会」)之建议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向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之股东就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股份」)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末期股息每股0.0121港元(「末期股息」)。
�C1�C
股东有权选择以缴足股款之新股份(「 代 息 股份」)代 替 现金收取末期股息(「 以 股 代
息计划」)。谨请股东注意下文所载以股代息计划之适用程序及股东就该计划应采取
之行动。务请细阅下列指示及本通函随附之有关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之选择表格
(「选择表格」)上之指示。
就选择全部或部份以代息股份代替现金收取末期股息是否对 阁下有利乃视乎 阁下
自身之情况。 阁下就此作出之决定,以及该决定衍生之全部影响,均须由 阁下自
行负责。 阁下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专业顾问。
2. 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之详情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股东可选择下列方式就於记录日期以彼等名义登记持有之现有股份收取末期股息:
(i) 每股股份收取现金股息0.0121港元;或
(ii) 获配发代息股份(其数目按下文所载方式厘定);或
(iii) 部份收取现金及部份收取代息股份。
代息股份将按本通函披露之条款发行予股东。代息股份一经发行将於所有其他方面与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惟不享有获派末期股息之资格。代息股份将透过本公司储备或溢利资本化之方式发行,且一经发行将不得作废。
就计算根据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数目时,代息股份之市值厘定 为1.5776港元,即股份於截至记录日期(包括该日)止连续五个交易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平均收市价」)。厘定代息股份之价格时,倘有关资料公开可得,本公司概无非公开可得之资料将对或可能对代息股份之市价有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股东就於记录日期以彼等名义登记之现有股份之末期股息将予收取之代息股份数目将按以下方式计算:
於记录日期持有并选择 0.0121港元
将予收取之 = 收取代息股份之 x (每股股份之末期股息)
代息股份数目 现有股份数目 1.5776港元
(平均收市价)
将发行予每名股东之代息股份数目将向下调整至最接近之整数。代息股份之零碎配额将不会发行予股东及会相应注销。
按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之已发行之1,902,304,589股股份计算,倘所有股东均选
择以代息股份代替现金收取末期股息,则本公司将发行约14,590,444股代息股份,较本
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增加约0.77%。
�C2�C
3.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最後过户日期
为决定合资格收取末期股息之股东,本公司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受理股份过户登记以参与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之最後日期及时间为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
4. 以股代息计划之优点
以股代息计划将给予股东按市值增加彼等於本公司之投资机会,而毋须承担经纪佣
金、印花税及相关交易成本。以股代息计划亦将有利於本公司,因该等原应派付予股东选择全部或部份收取代息股份以代替现金股息之现金,将由本公司保留用作营运资金。
5. 选择表格
随函附奉选择表格,供有意全部或部份以代息股份代替现金形式收取末期股息之股
东使 用。选择表格须按其上印备之指示 填 妥,并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
(「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有关合资格股东若未能按照选择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交回选择表格,则其末期股息将全部以现金派付。本公司将不会就交回之选择表格另发收据。有关选择表格经签署并交回登记处後,就末期股息作出之选择一概不得撤回、撤销、取代或修改。
(a) 如仅以现金形式收取末期股息,则 阁下毋须采取任何行动。
(b) 如仅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末期股息,请在选择表格内签名及填妥日期,然後将其
交回登记处。
(c) 如部份以现金形式及部份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末期股息,请在选择表格丙栏内填
入 阁下欲以代息股份形式获派末期股息之股份数目(该等股份须为 阁下於记
录日期持有的股份),并签名及填妥日期,然後将其交回登记处。为免产生疑问, 倘 阁下未注明欲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末期股息之股份数目,或倘 阁下指定之 数目高出 阁下於记录日期之登记持股数目,则在该等任何一种情况下, 阁下将被视为已选择仅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末期股息。
6. 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之条件
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方可作实。
倘上述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上市及买卖未能获得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之批准,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将不会生效,末期股息将全部以现金支付。
�C3�C
7. 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之影响
股东务请注意,根据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可能会导致须根据香 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条文作出披露。股东如对该等条文就配发代息股份对彼等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务请自行徵询专业意见。
8. 居於香港以外之股东
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人士如收到本通函及�u或选择表格之副本,不得将其视为选择收取代息股份之要约,除非於相关司法权区向其提出有关要约属合法,而本公司毋须遵守任何法律、政府或监管程序、限制或任何其他类似手续。居於本公司作出该邀请属非法之司法权区之股东将被视为已收取本通函及�u或选择表格,仅供参考。
於记录日期,有14名股东分别居於八个香港以外司法权区,即加拿大、丹麦、
爱尔兰、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台湾及美利坚合众国,彼等合共持有65,059,783
股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42%。该等股东有权收取之末期股息总额约为
787,223港元。
本公司获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新西兰、新加坡及台湾法例之法律顾问知会。经考虑彼等之意见後,本公司信纳,根据该六个司法权区之适用法例或该六个司法权区之任何相关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概无有关於记录日期向在该六个司法权区拥有注册地址之股东提呈代息股份之法律限制或本公司可取得之相关豁免。因此,以股代息计划延伸至於该等六个司法权区拥有注册地址之股东。
本公司亦获马来西亚及美利坚合众国之法律顾问知会,除下一段所述例外情况外,
在未有遵守当地批准及�u或注册规定及�u或该两个司法权区法律所规定其他正式手续之情况下,以股代息计划不得提呈予於记录日期登记地址位於该两个司法权区之股东(「除外股东」)。由於本公司遵守该两个司法权区法律所规定之批准及�u或注册规定及�u或其他正式手续并不具成本效益或属不恰当及避免违反该两个司法权区法律之风险,故董事已决定,除下一段所述例外情况外,除外股东不得参与以股代息计划乃恰当做法。以股代息计划公开予除外股东以外之所有股东。
因此,本通函寄发予除外股东仅供参考之用,而选择表格一般而言不会寄发予除外股东。然而,倘该等除外股东可证明并获本公司信纳作出有关行动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定或手续,则会向该等除外股东寄发选择表格。欲参与以股代息计划之除 外股东应立即知会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已填妥之选择表格须於上文第5段所载时间 前交回予登记处(地址见上文第5段),以待登记处收取。除外股东(根据本段参与以股代息计划者除外)将会以惯常方式以现金收取彼等之末期股息。
�C4�C
(a) 致登记地址位於加拿大之股东之通知
本公司获加拿大法例之法律顾问知会,除非达成若干条件,登记地址位於加拿大之股东须於遵守适用招股章程及注册规定或获有关招股章程及注册规定豁免之情况下,方能就透过代息股份取得之股份进行首次买卖。
(b) 致登记地址位於丹麦及爱尔兰之股东之通知
居於丹麦及爱尔兰之股东应就潜在之国家税项影响谘询彼等各自之税务顾问。
(c) 致登记地址位於马来西亚之股东之通知
由於登记地址位於马来西亚之股东不获准参与以股代息计划,选择表格将不会寄发予於记录日期登记地址位於马来西亚之股东。然而,本通函将寄发予彼等作参考之用,并不拟用作於马来西亚提呈发行、发售以供认购或购买或邀请认购或购买证券或通知有关发行或提述发行或计划发行证券。於记录日期登记地址位於马来西亚之股东不得向马来西亚或其他地方之任何其他人士分派或传阅本通函。
(d) 致登记地址位於新西兰之股东之通知
本通函并非新西兰之披露文件, 及并未根据或因FinancialMarketsConductAct
2013(或任何其他相关新西兰法律)向任何新西兰监管机构注册或存档或审批。
代息股份要约乃根据FinancialMarketsConductAct2013附表1第10条可豁免之股
息再投资计划而於新西兰作出。据此,本通函可能并未载列根据新西兰法律须於 披露文件内载列之一切资料。股东可浏览本公司网站(http://www.laisun.com)及联 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取得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最新年报。此外,股东可以邮寄书面要求至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 时有限公司或以电子形式电邮至is-enquiries@hk.tricorglobal.com索取有关年报。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印刷本将於收到 阁下之书面要求後尽快免费寄送予 阁下。
(e) 致登记地址位於新加坡之股东之通知
本通函及与以股代息计划有关之任何其他资料(「以股代息文件」)乃保密文件,且 并无及将不会根据新加坡法律第289章证券及期货法(「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管局」)注册为招股章程。本通函及就以股代息计划发出之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并非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所界定之招股章程。因此,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项下与招股章程内容有关之法定责任并不适用。新加坡金管局概不就该等内容承担任何责任。
於新加坡,以股代息文件仅会寄送予於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内且登记地址位於新加坡之人士(「新加坡股东」),并供其独家使用。在新加坡作出有关代息股份之 �C5�C
任何要约或邀请仅可由新加坡股东接纳,且不可转让。以股代息文件不得分发或提供予新加坡股东以外之任何新加坡籍人士。於新加坡,以股代息文件不得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制。
此项要约或邀请乃依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273(1)(cd)(i)条之豁免而作出。作
出要约或邀请时并无随附於新加坡金管局登记之招股章程。
因此,除(i)根据及依照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XIII部第一节第(2)及(3)分节之招
股章程登记及其他规定;或(ii)根据及依照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XIII部第一节
第(4)分节任何条文之条件外,以股代息文件及与提呈发售或销售或邀请认购或
购买代息股份有关之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不可於新加坡发行、传阅或派发,代息股份亦不可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籍人士提呈发售或出售,或成为认购或购买邀请之主要事项。
为免产生疑问,代息股份不会向公众人士(股东除外)提呈发售,而股东选择及收取代息股份以及选择表格之权利亦不得转让。
尽管已听取本公司的法律意见,欲参与以股代息计划之任何人士有责任促使彼等全面遵守任何相关地区之法例,包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可能需要之其他同意。股东如对彼等之情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本身之专业顾问。
9. 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上市及买卖。预期相关应得之股票及�u或股息单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或前後以平邮方式寄发予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预期代息股份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星期三)或前後上午九时正开始买卖。
代息股份之买卖可能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进行交收, 阁下应就该等交收安排之详
情及有关交收安排对 阁下权益及利益之影响,徵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
专业顾问之意见。
股份将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除上文披露者外,本公司股份或债务证券概无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又或寻求或拟寻求批准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林建名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C6�C
有關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計劃
0评论
丽新国际
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