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19)
配售债券
配售代理
日发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债券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的要求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第XIVA部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刊发。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配售代理与本公司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有条件
同意按尽力基准促使独立承配人以现金认购债券,本金总额达50,000,000港元。
债券将以最低面值每张1,000,000港元(或任何高於1,000,000港元但每张为1,000,000
港元的完整倍数的金额)配售。
配售事项完成受(其中包括)配售协议项下配售代理终止配售事项的权利所限。因
此,配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的要求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刊发。
配售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配售代理与本公司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有条件同
意按尽力基准促使独立承配人以现金认购债券。配售协议的主要条款描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发行人 : 本公司
配售代理 : 配售代理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布日
期,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各为独立第三方。
承配人 : 债券将配售予承配人,彼等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本金总额 : 最多达50,000,000港元
配售价 : 债券本金额的100%
配售期间 : 自配售协议日期起计三(3)个月的期间或本公司与配售代
理书面协定的其他期间。
配售佣金 : 本公司须於各配售事项完成日期,就配售事项向配售代
理支付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成功配售债券的本金总额
的0.5%的配售佣金。
配售佣金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参考配售事项金额、现时及
预期市况以及配售代理促使承配人进行配售事项所需时
间,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事项的应付配
售佣金属公平合理。
配售事项完成 : 配售事项完成受配售协议项下配售代理的终止权及配售
代理於配售事项完成日期下午四时正或之前向本公司所
发出的完成通知所限,该通知:
(i)须规定债券发行本金总额(「 完成债券价值 」)不少於
1,000,000港元或其完整倍数的金额;
(ii)倘完成债券价值与根据其他完成通知所发行或规定
发行的债券本金额合并,而金额超过50,000,000港元
时,则不得指明完成债券价值;及
(iii) 须列明相关债券登记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及职业。
配售协议的先决条件
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有关配售事项的责任须待下列条件於配售协议日期起计两个
营业日内(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书面协定的较後时间及日期)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a) 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均已就配售事项取得所有必要同意及批准;及
(b) 概无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构成债券的工具所界定的违约事件。
倘上述任何条件於配售协议日期起计两个营业日 内(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可能书面协
定的较後时间或日期)尚未达成,则配售代理可於其後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
止其於配售协议项下的责任,据此,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的责任将立即停止及终
止,而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均不得就此向任何一方作出任何索偿,惟任何有关先前违约
事件的索偿除外。
配售代理的终止权
倘配售代理全权认为,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配售事项的成功将因下列事项而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则配售代理可於配售期间完结前随时向本公司发出通知终止配售协议�U(i)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修订现行法例或法规(或有关司法诠释)或出现其他性质 的情况,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配售事项有重大不利影响;或
(ii) 发生任何地方、国家或国际性的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的事件或变
动,或任何地方、全国或国际性出现敌对关系或爆发武装冲突或升级,或发生影
响当地证券市场的事件,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
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配售事项变成不宜或不智;或
(iii) 市况出现任何不利变 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场的任何
变动、暂停或严重限制证券买卖), 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极有可能对配售事项的
成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令进行配售事项变成不宜或不智;或
(iv) 出现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在不损害其一般性原则下)任何天灾、战争、暴
动、动乱、骚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恐怖活动、罢工或停工;或
(v) 联交所暂停一般证券买卖或本公司暂停证券买卖连续15个营业日以上;或
(vi) 配售代理得悉配售协议内由本公司作出的任何保证出现重大违反的情况。
倘配售代理因发生任何上述事件而终止配售协议,则本公司及配售代理的一切责任将
告失效,且配售协议的订约方概无任何权利,亦不得提出任何索偿,惟该等已於有关
终止前所发生者除外。
债券的主要条款
债券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本金总额 : 最多达50,000,000港元。
面值 : 面值为1,000,000港元及1,000,000港元的完整倍数。
利息 : 年息为6厘,按一年365日为基准每日计息,并须每年支
付两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直至相
关债券到期日为止。
到期日 : 相关债券发行日期的第七周年。
提早赎回 : 债券持有人或本公司可於到期日前随时及不时向债券持
有人事先发出至少十(10)个营业日书面通知,於通知内指
明建议自另一方赎回的总额,并支付不少於有关债券总
额连同截至有关提早赎回日期止的累计利息的100%以悉
数或部分赎回债券,惟须待另一方同意方可提早赎回。
违约事件 : 倘发生债券条款及条件所述的任何违约事件,则债券持
有人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当时未偿还债券本金额
於发出有关通知时已即时到期及成为应付款项。因此,
当时未偿还债券本金额即时到期及成为应付款项。
债券地位 : 债券将构成本公司直接、无条件、非後偿及无抵押合约
责任,债券并无任何优先权,各张债券之间将享有同等
权益,且将於任何时候与本公司其他现有及日後无抵押
及非後偿责任享有同等权益。
可转让性 : 债券可以金额1,000,000港元或其完整倍数的金额(或可代
表其全部本金额的较低金额)转让予任何人士。
除非获联交所同意,否则债券不得转让予本公司任何关连人
士。
上市 : 本公司将不会申请债券於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联交所上市。
进行配售事项的理由以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短期有抵押融资(包括典当贷款及按揭抵押贷款)业务。
假设债券获悉数配售,来自配售事项的最高所得款项净额将达50,000,000港元。配
售事项的最高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成本及开支)预计将约为
49,800,000港元。发行债券的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以下用途:
i. 约 3 9 , 8 0 0 , 0 0 0 港 元(即配售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 约 8 0 % )将用作扩大本集团的贷款
组合;及
ii. 约 1 0 , 0 0 0 , 0 0 0 港 元(即配售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 约 2 0 % )将用作一般营运资金及一
般企业用途。
倘配售事项并无获悉数认购,则上述所得款项净额的应用将按比例递减。
董事会认为,配售事项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配售事项完成受(其中包括)配售协议项下配售代理终止配售事项的权利所限。因此,
配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债券」 指 本公司将以本金总额达50,000,000港元发行於二零二四
年到期的6厘票面息率的非上市债券(各有关债券为「债
券」),於债券的各自发行日期起计满第七周年当日到期
「债券持有人」 指 债券持有人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任何日 子(星期六、星期日
或公众假期除外)
「本公司」 指 霭华押业信贷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且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
人士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促使认购任何债券的任何私人投
资者
「配售事项」 指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按尽力基准配售债券
「配售代理」 指 日发证券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
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持牌公司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
月四日的配售协议
「配售事项完成」 指 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完成配售事项
「配售事项完成日期」指 就各承配人而言,於配售协议先决条件获达成後及於配
售期间内( 或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配售事项完
成发生的其他日期), 配 售代理就完成相关债券部分向本
公司送达完成通知的日期
「配售期间」 指 配售协议日期起计三(3)个月期间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
面协定的其他期间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霭华押业信贷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陈启豪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陈启豪先 生( 行政总裁兼主席)、陈策文先生、
陈美芳女士及陈英瑜女士;非执行董事陈启球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永利
先生、梁兆棋博士及叶毅博士。
霭华押业信贷
01319
霭华押业信贷行情
霭华押业信贷(01319)公告
霭华押业信贷(01319)回购
霭华押业信贷(01319)评级
霭华押业信贷(01319)沽空记录
霭华押业信贷(01319)机构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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