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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简称「本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代码:536)
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
宗旨
1. 薪酬委员会应负责就检讨并制定有关董事、董事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参
照下文)的本公司薪酬政策。
2. 其应提供不受本公司管理层控制的公共责任的媒介。
成员
1. 薪酬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多数须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可依其绝对酌情权,罢免薪酬委员会的任何或所有成员。
董事会可按上市规则的规定,不时就薪酬委员会的构组方式进行修改。所有成员应由董事会从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当中委任。
2. 薪酬委员会的主席应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须由董事会委任。
3. 会议法定人数应为两名成员。
会议的次数
薪酬委员会应在主席要求的时间举行会议。
会议通知
1.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其主席或在董事会要求的情况下召开。
2. 除非另行约定,各会议通知应确认地点、时间及日期, 连同一份议程与随附的
委员会文件及拟於会上作讨论的事项,在会议日期前至少三天,发送予薪酬委员会的每位成员,以及必须出席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士;惟经薪酬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放弃要求发送此类会议通知者则除外。
3. 会议决议应经由多数票表决通过,或经由一致书面决议通过。
4. 会议可经由以下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
出席会议
1. 薪酬委员会可要求任何董事、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之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士出席会
议。
2. 公司秘书或其代名人应为薪酬委员会的秘书。
出席周年大会
薪酬委员会主席或(在其缺席情况下)其他一位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出席本公司的周年大会,并应就股东提出的关於薪酬委员会职责及责任问题进行回覆。
权力
1. 薪酬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任何活动作出调查。而其亦获得授
权,可要求任何雇员向其提供其合理需要的信息,以履行其职责。所有雇员必须配合薪酬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
2. 薪酬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由本公司承担费用)委任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
法律及其他独立专业顾问(包括薪酬顾问),以协助薪酬委员会及(在其认为必须的情况下)保证该等专业顾问出席会议,以取得有关其他公司薪酬的可靠及最新资料。薪酬委员会具有充分的权力,委托他人制作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报告或调查,以帮助其履行义务。
3. 薪酬委员会获授权向管理层作出要求,要求管理层提供其为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资
源。
职责
1. 薪酬委员会应具有以下具体职责:
(a) 就董事、董事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总体薪酬所厘定的本公司政策
及架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就建立与制订此等薪酬政策的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参照董事会的公司目标及宗旨,检讨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并就全体执行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福利、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 (B型),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c) 向董事会建议非执行董事的薪酬;
(d) 审视同类型公司所提供的工资、以及集团中各员工的工时、职责及雇用条
件等问题。
(e)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那些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有关的赔偿, 以确保该等赔偿符合有关合约条款;若不符合有关合约条
款,有关赔偿亦须是合理的、且不会对本公司构成过重负担;
(f)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
确保该等安排符合有关合约条款;若不符合有关合约条款,有关赔偿安排亦须合理适当;
(g)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订其薪酬;
(h) 提供构成本公司的年度报告及账目其中一部分的薪酬委员会年度报告;及
(i) 向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其所作出的决定或建议;惟法律或监管规定有所限制
者则除外。
2. 在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框架或董事会政策的过程中,薪酬委员会应考
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及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该政策的宗旨在於确保本公司员工(尤其是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成员)可获得适切的奖励,以鼓励其作出更优质的表现;同时亦确保以公允及负责的方式,就 有关雇员对於本公司所作出的个人贡献给予报酬。
高级管理人员
就职权范围而言,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公司的行政总裁、技术总监、营运总监及财务总监。
报告程序
薪酬委员会秘书应向董事会的所有成员提供薪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以供传阅。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本中文译本只供参考,一切以其英文版本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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