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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2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华银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谨 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星期 一)上 午十
时正於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29楼291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
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待本公司之新英文名称「Gome FinanceTechnology Co.,Ltd.」及中文名 称「国
美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二名称载入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存置之登记册後,
本公司之英文名称由「Sino Credit 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Gome Finance
TechnologyCo.,Ltd.」及登记中文名 称「国 美金融科技有限公 司」为 本公司之第二名
称以取代其目前仅作识别用途之现有中文名称「华银控股有限公司」,自 本公司新
名称记入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存置之公司登记册当日起生效;及一般授权本公
司董事作出认为就使上述更改公司名称事项生效而言属必须或权宜之该等行为及
事宜以及签立所有文 件(不 论亲笔签署、加盖印章或作为契 据)或 作出有关安排。」
普通决议案
「动议委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以填补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辞任後之空缺,并将留任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及授权本公司
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 金。」
承董事会命
华银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锺达欢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 香港
2ChurchStreet 中环金融街8号
HamiltonHM11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Bermuda 29楼2912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受委代
表代其出席并代其投票。若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
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如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所持
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
别大会,则排名较先之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之投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
投票将不获接纳,而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股之排名先後而定。
3.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须
加盖法团印监,或由负责人、受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并连同据以签署之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其经核实副本,必须不少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
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二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4. 交回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而在此情况,该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会视作被撤销。
5. 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於本通告所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上将予提呈
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於本通告日期,执 行 董 事 为 锺 达 欢 先 生(主 席)、丁 东 华 先生及张军先生;非执行
董事为魏秋立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礼卿先生、李良温先生及洪嘉禧先生。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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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控股
201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