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内幕消息�C仲裁更新
本公告乃由庄胜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刊发之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知会庄胜(建材)就中级法院於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发出之民事裁定书,就涟源钢铁提交申请考虑合营协议内仲裁协议之有效性已被驳回。
随後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尽快恢复第二次仲裁申请
(自二零一六年三月暂时中止)之仲裁程序并已获其受理。本公司将向其股东提供任何有关第二次仲裁申请之重大发展。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庄胜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周建和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周建和先生(主席)、张民先生(行政总裁)、周建人先生、向献红先生及雷曙光先生;非执行董事为JorgeEdgarJoseMuizZiches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闻深先生、曹贶予先生及张嘉伟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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