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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1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方正控股有限公司 ( 「 本公司」) 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在香港新界
荃湾海盛路 9 号有线电视大楼 14 楼 1408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 动议:
(a) 批准二零一六年委托贷款总协议 (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之通函);
(b) 批准根据二零一六年委托贷款总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
年度有关之建议年度上限;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全权酌情认为必需或适宜之一切行动或事情,以令二零一六年委
托贷款总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生效。」
2. 「 动议重选邵行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就重选邵行先生为
本公司执行董事而进行一切彼╱彼等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之行为及事宜以及签订一切有关
文件。」
承董事会命
方正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肖建国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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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他人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
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多於一名代表出席大会。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股
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
为已撤销。
2.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
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之人士。倘该等联名持有人中超过一名出席大会,则只有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首位之
人士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
迟须於举行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时间 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新界荃湾海盛路 9号有线
电视大楼 14 楼 1408 室,方为有效。
4.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之规定,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须放弃就上述普
通决议案 1 进行投票。
5. 上文所载之普通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肖建国教授 (主席)、邵行先生 (总裁)、刘建先生、杨
斌教授、左进女士及孙敏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发中先生、王林洁仪女士及冯文贤先生组
成。
* 仅供识别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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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控股
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