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
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天顺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41)
(认股权证证券代号:1153)
於本通函日期,董事会由下列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林月和女士(主席) ClarendonHouse
王海雄先生(行政总裁) 2ChurchStreet
HamiltonHM11
Bermuda
独立非执行董事: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陈筠�嘞壬� 香港九龙
萧芝荑先生 柯士甸道西1号
萧兆龄先生 环球贸易广场
66楼6601A及
6607-6608室
敬启者:
认股权证所附之认购权有效期届满
天顺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所发行之红利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证券代号:1153()「认股权证」()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可按认购价每股0.10港元( 受限於调整)认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新股份(「股份」))之 持有人(「认股权证持有人」),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构成认股权证之文据之条款及条件,认股权证所附之认购权(「认购权」)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届满。其後,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时正尚未行使之任何认购权将告失效,而认股权证证书就任何目的而言亦将不再有效。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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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认股权证所附之认购权有效期届满而言,本公司已作出以下有关买卖及转让认股权证之安排:
1. 认股权证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最後交易日将为二零一七年二
月八日(星期三),而认股权证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後於联交所终止买卖。认股权证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後撤 销於联交所之上市地位,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提出申请撤销认股权证之上市地位,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起生效。
2. 认股权证之登记持有人如欲行使彼等之认购权,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i) 相关认股权证证书;
(ii) 正式填妥及签署之认购表格;及
(iii) 交付相关认购款项。
3. 尚未以本身名义登记所持认股权证之认股权证持有人,如欲行使其全部或任何部
份之认购权,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按上述地址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处:
(i) 相关经正式签署并缴足印花税之有关转让文据及�u或其他拥有权文件;
(ii) 相关认股权证证书;
(iii) 正式填妥及签署之认购表格;及
(iv) 交付相关认购款项。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後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处之认购表格及相关随附文件将不予受理。
根据行使认购权而将予发行之股份在各方面与当时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根据认股权证文据之条款,新股份将於认购权行使当日起计二十八日内配发及发行。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股份及认股权证在联交所之收市价分别为每股股份0.217港元及每份认股权证0.112港元。
认股权证持有人如对彼等之状况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及�u或其他专业顾问。
此致
列位认股权证持有人
及本公司股东(仅供参考)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天顺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月和
谨启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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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证券一七零二
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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