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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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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KINGBO STRIKE LIMITED
工盖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2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Kingbo Strike Limited(「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上
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4楼4408室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目的如下:
1. 省览、考虑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黄纪宗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刘炎城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罗晓东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吴伟雄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e)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委任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
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c)分段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
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
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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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於认股权
证、债券及可兑换为股份之债权证);
(b) 本决议案第(a)分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
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後发行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收购建议、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兑换为股份之债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a)分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或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或发行)之股份总
数(不包括根据(i)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或(ii)行使任何认股权
证、优先股、可换股债券或本公司发行可兑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随附
之认购权或兑换权;或(iii)行使本公司根据当时为授予本公司及�u或
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及�u或雇员及�u或其他合资格人士(如
有)收购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之购
股 权;或(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
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v)由
本公司股东(「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授出之特别授权而配发或发行者,
不得超出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且上述批准亦
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ii) 本公司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及法规规定
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本决议案所
赋予董事之授权;及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参与该收购建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
人),按彼等当日所持有关股份(或如适用,有关其他证券)之持股比例
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有权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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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情况下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任何地区之
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
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b)分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
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於联交所或股份可
能上市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所认可之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根据及按照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法例及�u或上
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购回股份;
(b) 本公司获授权根据本决议案第(a)分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购回之股份
总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ii) 本公司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及法规规定
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本决议案所
赋予董事之授权。」
6. 「动议待召开本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後,谨此透过增加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配发之股份总数扩大授予董事根据第4项普通决议案配发、发行及处置
任何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所扩大数额为本公司根据第5项普通决议案
获授出之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惟该等扩大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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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动议:
(a) 待联交所批准根据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其条款载列於注有「A」
字样之文件,该文件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将予配
发及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及采纳购股权计划之规则,并授
权董事授出购股权以及配发、发行及买卖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
股权获行使时须配发及发行之股份以及采取一切彼等可能视为必要
或合宜之步骤实施购股权计划;及
(b) 根据以上(a)段所配发及发行股份之总数,连同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
之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所授予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时所发行之任何股
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之10%。」
承董事会命
工盖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彭荣武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
上环
皇后大道中183号
中远大厦44楼4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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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
出席大会及(在组织章程细则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
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委任代表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出席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倘股东於递交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会议,则其代表委任表
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3. 倘属联名股东,本公司仅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表决(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
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表决一概无效。排名先後视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之联名持股次
序而定。
4. 本公司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
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转让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八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前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
执行董事
彭荣武先生(主 席)
岑有孝先生(董事总经理)
黄纪宗先生
刘炎城先生
非执行董事
谭德华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君佑先生
梁宝汉先生
吴伟雄先生
罗晓东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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