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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 KONG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STEEL PIPE HOLDINGS LIMITED
珠 江 石 油 天 然 气 钢 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193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珠江石油天然气钢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
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除文义另有
所指外,本文所用词汇与向股东寄发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的通函所界定
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及交易方就建设加工厂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十八日之建设协议;及
(b) 授权董事在彼等可能认为就令本决议案生效或就此而言属必要、恰当、适宜
或权宜之情况下,为及代表本公司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署及签
立所有有关文件、文据及协议。」
承董事会命
珠江石油天然气钢管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陈昌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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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随函附奉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2. 任何有权出席大会及在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应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作为其受
委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於一位受委代
表,代其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代表个
人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受委代表均有权行使彼或彼等所代表的股东可行使的同等权力。
3. 委任代表的文据须以书面方式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
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高级职员或获正式授权的代表亲笔签署。
4. 委任代表的文据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
的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文据所载人士拟投票的大会或续会(视乎
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 交回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於该情况下,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6. 倘属任何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於任何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
(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的联名
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出席者中只有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方有权
就该等股份投票。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含以下成员:
执行董事: 陈昌先生 (主席)
陈兆年女士
陈兆华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平先生
施德华先生
田晓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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