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109)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由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本公司」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第13.18条作出。
十五亿元人民币定期贷款额度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就总数为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定期贷款融资
(「该贷款融资」 )与一家银行订立了一份贷款融资协议(「该融资协议)。该贷款融资
自按该融资协议首次提款当日起计为期两年。
有关华润(集团) 有限公司(「华润集团) 须持有本公司股权的规定
根据该融资协议,倘若( i) 华润集团不再为本公司之最大单一股东;( ii) 华润集团不
再持有或控制(不论直接或间接)合共不低於35%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或( iii) 华润集
团实际上不再拥有控制委任董事到本公司董事会的能力,其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於
本公告日期,华润集团拥有本公司约61.27%的已发行股本。
倘发生该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根据该融资协议,贷方可宣布取消提供贷款额度
及/或宣布所有未偿还款项连同贷款额度项下所有应计利息及其他所有本公司需於该
融资协议项下支付的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关於本公司与一家银行所订立之一份十五
亿元人民币定期贷款融资协议。该贷款协议订明(其中包括)华润集团须於本公司
持有之最低股权百份比。
承董事会命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副主席
唐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吴向东先生、唐勇先生及俞建先生;本公司非执行
董事为阎�l先生、杜文民先生、丁洁民先生、魏斌先生、陈鹰先生及王彦先生;以及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石先生、何显毅先生、阎焱先生、尹锦滔先生及马蔚华先
生。
<上一篇 於二零一七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