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联合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布仅供参 考,并不构成收购、购 买 或 认购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SparkleRollHoldingsLimited SparkleRollGroupLimited
耀莱集团有限公司
耀莱控股有限公司 *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70)
联合公布
要约已在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
由
为及代表要约人提出收购耀莱集团有限公司
全部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綦先生已拥有及�u或
已同意收购者除外)之强制有条件现金要约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 公司之财务顾问
*仅供识别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要约人已接获涉及合共299,394,700股要约
股份(即接纳股份)之有效接纳 书,接纳股份相当於本联合公布发表日期公司已发
行股本约7.23%。经 计及接纳股份以及要约人、綦先生及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动
之人士已拥有之股份,於 本联合公布发表日期,要 约人、綦 先生及与彼等任何一方
一致行动之人士拥有合共2,323,891,297股股份之权益,相当於公司已发行股份及表
决权总数约56.11%。
因此,要约之条件已告达成,而要约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在所有方面成为无条
件。
延後要约截止日期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5.1及规则15.3,凡有条件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 件(不论就接
纳或所有 方 面 而 言 ),则 该 项 要 约 其 後应维持可供接纳不少於14天。因此,要约截止
日期已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时正延後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
四时正(或可能由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进一步决定及公布并经执行人员同意之其
他日期及时间 )。综 合文件及接纳表格所载要约之所有其他条款一律维持不 变。
兹提述(i)耀莱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及 耀莱控股有限公司(「要约 人」)所刊发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之联合公布(「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其 中 包 括 )要 约 及 收
购事 项;及(ii)公司及要约人就要约所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
综合文件(「综 合文 件」)。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 则本公布所用之专有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涵 义。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要约人已接获涉及合共299,394,700股要约
股份(「接 纳 股份」)之 有效接纳 书,接 纳股份相当於本联合公布发表日期公司已发行
股本 约7.23%。经 计及接纳股份以及要约人、綦 先生及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
士已拥有之股份,於 本联合公布发表日期,要 约人、綦 先 生及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
动之人士拥有合共2,323,891,297股股份之权益,相当於公司已发行股份及表决权总数
约56.11%。
因此,要约之条件已告达成,而要约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在所有方面成为无条
件。
於要约期开始(即 二 零 一 六 十 月 二 十 日 )前,要 约 人、綦 先 生 及 与 彼 等 任 何 一 方 一 致 行
动之人士拥有866,080,000股股份之权益,相当於联合公布发表日期公司已发行股份及
表决权总数约29.06%。於完成後,要约人、綦先生及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
拥有2,027,488,597股股份之权益,相当於本联合公布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48.95%。
於要约期内,截至本联合公布发表日期(包括该日)为止,除接纳股份及代价股份外,
要约人、綦 先生及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概无获取或同意获取任何股份或
有关股份之权利。於要约期内,截至本联合公布发表日期(包括该日)为止,要约人、
綦先生及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概无借入或借出公司任何有关证券(定义
见收购守则规 则22注 释4)。
延後要约截止日期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5.1及规 则15.3,凡 有条件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 件(不论就接纳
或所有方面而言 ),则该项要约其後应维持可供接纳不少於14天。因此,要约截止日
期已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时正延後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时
正(或可能由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进一步决定及公布并经执行人员同意之其他日期
及时间)。综合文件及接纳表格所载要约之所有其他条款一律维持不变。
公司及要约人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按照收购守则规则19.1,就要约之结果
另行发表公布。
要约之交收
如独立股东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或之前接纳要约,则就根据要约提呈之要约股
份应付之现金代价(扣除卖方从价印花税後)汇款将以普通邮递方式尽快支付予该等
独立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惟无论如何会按照收购守 则,於 (a)要约在所
有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之 日;及(b)登记处收到独立股东接纳要约之已正式填妥
接纳书连同所有所需有效文件之 日(以较後者为准 )後 七(7)个营业日内支付。
如独立股东将於本联合公布发表日期後及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时 正(或
可能由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进一步决定及公布并经执行人员同意之其他日期及时间)
或之前接纳要 约,则就根据要约提呈之要约股份应付之现金代价(扣除卖方从价印
花税後 )汇 款 将以普通邮递方式尽快寄发予接纳要约之独立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
自行承 担,惟无论如何会於登记处收到所有相关文件以令根据要约作出之接纳属完
整、有效并符合收购守则规则30.2注释1之日後七(7)个营业日内支 付。
本联合公布内有关日期及时间之提述均指香港本地日期及时 间。
独立股东於决定是否接纳要约前,务 请细阅综合文件所载之资料。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耀莱控股有限公司 耀莱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执行董事
綦建虹 唐启立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於本联合公布发表日期,公司有三名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执行董事为唐启 立 先 生、郑浩江先生及朱雷先生。非 执 行 董 事为张思坚先生、高
煜先生及綦建伟先 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蔡思聪 先 生、林国昌先生及李镜波先生。
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有关要约人或其任何联系人及与彼等任何一方一致
行动人士之资料除外 )之 准确性共同及各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
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联合公布所表达之意见(由要约人或其任何联系人及与彼等
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人士所表达之意见除外 )乃 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且本联合公布
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足 以致令本联合公布所载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於本联合公布发表 日 期,綦先生为要约人之唯一 董 事。
要约人之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有关本集团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之资料除
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
布所表达之意见(由本集团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所表达之意见除外 )乃 经 审 慎周详考
虑後达致,且本联合公布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足以致令本联合公布所载之任何陈述产
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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