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ROSPER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H.K.) LIMITED
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3)
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
本公布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
及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推荐代理订立推荐协议,据
此,推荐代理同意担任推荐代理,於推荐期间内,竭尽所能向本公司推荐认购
人,认购本公司发行本金总额最多300,000,000港元之债券。
本公布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及
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推荐代理订立推荐协议,据此,
推荐代理同意担任推荐代理,於推荐期间内,竭尽所能向本公司推荐认购人,认
购本公司发行本金总额最多300,000,000港元之债券。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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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发行人 :本公司
推荐代理 :中辰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公布日期,推荐代理及其
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认购债券
根据推荐协议,推荐代理同意担任推荐代理,於推荐期间内,竭尽所能向本公司
推荐认购人,认购本公司发行本金总额最多300,000,000港元之债券。
认购人
债券将发行予身为独立机构或私人投资者之认购人,而认购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推荐费
根据推荐协议,本公司已同意支付推荐费,金额相当於认购人成功认购之债券之
本金总额1%。倘於该月成功完成发行债券,则有关推荐费将於该月之最後营业
日到期须予支付。
推荐费由本公司与推荐代理公平磋商厘定,并已参考(其中包括)规模、目前及预
期市况以及推荐代理可向本公司推荐认购人之时间。董事认为推荐费属公平合
理。
推荐期间
由推荐协议日期起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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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债券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发行人 :本公司
本金总额 :最多300,000,000港元
发行价 :债券本金总额之100%
到期日 :有关债券发行後二十四个月翌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
则随後之第一个营业日),除非先前已赎回或购买及注销
利率 :每年6.5%,按365日基准每日累计,须每满一年支付一
次
形式及面值 :以记名形式及每份面值为500,000港元或其完整倍数
地位 :债券构成本公司之直接、无条件、非从属及无抵押债
务,彼此之间於所有时间享有同等地位及并无任何优先
权。除适用法例可能规定之有关例外情况外,本公司於
债券下之付款责任於所有时间至少与其所有其他现时及
未来之无抵押及非从属债务享有同等地位。本公司不会
申请债券上市。
转让性 :除下列一段所指明者外,债券可按500,000港元之完整倍
数(或可代表有关全部本金总额之较低金额)转让予任何
人士。
除非得到联交所同意,否则债券一概不得转让予本公司
之关连人士。只有在任何债券转让牵涉本公司关连人士
之情况下,本公司始须知会联交所寻求对方同意。
本公司之提早 :本公司可於到期日之前随时发出最少十(10)日书面通
赎回权 知,按相关债券本金总额之100%连同累计至提早赎回当
日止之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债券。
债券之条款由董事会经参考当前市况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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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债券之理由及所得款项之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i)水泥及熟料买卖;(ii)采矿及铁矿石买卖;及(iii)中国房地产投
资。
假设债券获悉数认购,则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扣除推荐费
及其他相关成本及开支後)将分别为300,000,000港元及约297,000,000港元。所得款
项将由本公司用作(i)偿还本集团部分现有贷款;(ii)发展、改善及�u或扩充本集团
业务;及(iii)余额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董事会认为认购事项对本集团而言乃合适集资机会。此外,认购事项不会摊薄现
有股东之股权。
监於上文所述,董事认为认购事项为增强本公司财务状况提供良机,及认购事项
之条款乃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用於本公布时具有下文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债券」 指本公司将予发行本金总额最多300,000,000港元、於二
零一九年到期(视情况而定)之6.5%票息债券,将由
认购人认购
「营业日」 指联交所於香港开放进行买卖之日子
「本公司」 指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803)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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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第三方」 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任何第三方人士或
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推荐代理」 指中辰证券有限公司,根据推荐协议担任债券之推荐代
理
「推荐协议」 指推荐代理与本公司就向本公司推荐认购人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之推荐协议
「推荐期间」 指由配售协议日期起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人」 指推荐代理根据推荐协议推荐认购债券之任何独立机构
或私人投资者
「认购事项」 指认购人根据推荐协议认购债券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主席
黄炳均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黄炳均先生(主席)、毛树忠博士(行政总裁)、黄懿行
女士及邝兆强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刘永顺先生及吴黎康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阮剑虹先生、戎灏先生、陈启能先生及马建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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