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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988)
持续关连交易
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於2017年1月10日审议批准本公司与安邦保险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协议
条款。本公司与安邦保险同意於2017年1月17日正式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於本公告日期,安邦保险集团持有本公司约17.84%的股份,其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
安邦保险集团构成本公司关连人士,本集团与安邦保险集团之间的交易构成香港上市
规则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应收安邦保险集团的服务费用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
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进行该等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须
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
规定。
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於2017年1月10日审议批准本公司与安邦保险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协议条
款。本公司与安邦保险同意於2017年1月17日正式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订约方之间的关系
於本公告日期,安邦保险集团持有本公司约17.84%的股份,其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安
邦保险集团构成本公司关连人士,本集团与安邦保险集团之间的交易构成香港上市规
则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生效日期: 2017年1月1日
订约方: 本公司及安邦保险
年期: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若双方同意并得到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同意及\或本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视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而
定),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之有限期可以延长。
交易详情: 本公司提供予安邦保险集团的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於代
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类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
理销售证券类产品,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定价准则: 服务费用将按公平基准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计算,并按以下原则厘
定:
(i)依照中国政府的指定价;
(ii)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依照政府指导价;
或
(iii)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依照各方按公平磋商基
准议定的市场价。服务费率将不逊於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向独
立第三方提供者。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将按非独家基准进行。支付条款基
本按照上述定价原则进行,尽管如此,本公司将向其他同类型产品提
供商寻求报价,或参考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型的产品及服务进行的若
干其他同期交易条款,以确定安邦保险集团提供的价格及条款是否属
公平合理及与该等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近。
支付条款: 服务费用将以现金转账方式於期末支付,或由双方议定的其他方式及
按照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不时订立的实施协议所订明的协定时间及
方式支付。
另外,本公司接受安邦保险集团提供的安邦保险产品需经本公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评
审委员会讨论、评估,最终以投票方式(需全票通过)确定。此外,确定产品销量时需经
本公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评审委员会讨论、评估确定,同 时需要参考安邦保险的评级及
在全国保险公司内排名以及保险产品预计发售规模等要素。
过往交易数额及建议年度上限与厘定基准
过往交易数额及建议年度上限如下:
过往交易数额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人民币百万元)
服务费用 341 1,372
建议年度上限
截至2017年
12月31日止
(人民币百万元)
服务费用 6,000
於设定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本公司
与安邦保险集团的持续关连交易的现时及预期营运状况,并考虑到双方计划在合作基
础上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进一步提升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同时,在
厘定年度上限时,本公司亦考虑到本公司未来代理销售保险、金融产品包括在传统银行
保险、其他财务保险一切险、意外保险、创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代销业务及证券
类产品等其他产品代销的预测规模及费率等,销售金融产品的服务费用增长属市场主
导性质。
2016年年度上限与实际交易金额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是:1)2016年本公司代理销售安邦
保险集团的金融产品以类固定收益及万能险产品为主,其手续费相对其他金融产品偏
低。而健康险、年金险、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等手续费相对较高的金融产品种类
未能按预期在2016年与安邦保险集团大幅开展合作;2)2016年本公司代理销售安邦保险
集团金融产品的合作主体仅包括安邦保险集团下属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
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尚未按照预期在2016年与安
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合作。
本公司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服务费用年度上限仍为人民币60亿元,相对於2016年实
际交易金额大幅提升的主要原因是:1)2017 年本公司拟扩大与安邦保险集团代理销售
金融产品合作的产品种类,除类固定收益和万能险产品外,拟增加健康险、年金险、人
身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金融产品种类,其代理手续费普遍高於类固定收益和万能险
产品。因此预期2017年的服务费用相较於2016年将有较大幅度提升;2)除2016年与安邦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 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外,本公司预期2017年将与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代
理销售金融产品合作,因此合作业务量及服务费金额将有较大幅度增加;3)基於2016年
良好的业务基础,双方同意继续深入合作,扩大合作规模。安邦保险集团成立了专门服
务於本公司的渠道部。预期2017年本公司代销安邦保险金融产品的效率与规模将会大幅
度提高。综上,为了保证2017年代理销售安邦保险集团的金融产品业务的顺利开展,预
计服务费用年度上限将维持於人民币60亿元。
持续关连交易的理由
为了积极适应市场变化,本公司与安邦保险的合作有助於本公司拓宽个人客户产品供
应范围,同时与安邦保险集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零售业
务中间业务收入规模。
董事会确认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业务合作框架协议:(i)乃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
过程中订立;(ii)基於一般商业条款(按公平磋商基准议定的条款或不逊於本公司提供予
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及(iii)其条款及建议年度上限乃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
的整体利益。
由於本公司董事姚大锋先生为安邦保险的董事及副总裁,从而被视为与本持续关连交易
存在关连关系,因此其已就批准该等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除以上披露者外,
概无董事於本持续关连交易中涉及任何重大利益,且无董事需要在相关决议案放弃投
票。有关决议案由本公司董事投票表决并已获得通过。
香港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应收安邦保险集团的服务费用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
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进行该等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须
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
定。
关於本公司及安邦保险的一般资料
本公司於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中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
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於中国提供企业及个人银行、库务业务、
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及其他金融服务。
安邦保险是中国保险行业综合性集团公司之一。安邦保险目前拥有财险、寿险、健康
险、资产管理、保险销售、保险经纪等多种业务,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集团。
释义
「安邦保险」 指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 指 安邦保险及其附属公司(就本公告而言,包括彼等各自
的联系人)
「联系人」 指 具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安邦保险同意於2017年1月17日正式订立的《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本公司」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其H股 及A股股份分别於香港联交所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服务费用」 指 本公司根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向安邦保险集团提供的各
项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持续关连交易」 指 本公司与安邦保险於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承董事会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洪崎
中国,北京
2017年1月1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洪崎先生、梁玉堂先生及郑万春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张宏伟先生、卢志强先
生、刘永好先生、王玉贵先生、王航先生、王军辉先生、吴迪先生、郭广昌先生及姚大锋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王立华先生、韩建�F先生、郑海泉先生、刘纪鹏先生、李汉成先生及解植春先生。
持續關連交易 與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金融產品代理銷售業務合作框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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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
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