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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本 公 告 仅 供 参 考,并 不 构 成 收 购、购 买 或 认 购 本 公 司 任 何 证 券 之 邀 请 或 要 约。
A8 New Media Group Limited
A8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800)
延 迟 寄 发 有 关
(1)关 连 交 易-根 据 特 别 授 权 发 行 新 股 份;及
(2)申 请 清 洗 豁 免
之 通 函
兹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之 公 告 ( 「 该 公 告」),内 容 有 关
(其 中 包 括)认 购 事 项 及 清 洗 豁 免。除 另 有 界 定 者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词 汇 与 该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诚 如 该 公 告 所 述,一 份 载 有 (其 中 包 括)(i)认 购 事 项 之 详 情;(ii)申 请 清 洗 豁 免 之
详 情;(iii)特 别 授 权 之 详 情;(iv)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致 独 立 股 东 之 意 见 函 件;(v)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致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及 独 立 股 东 之 意 见 函 件;及 (vi)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 之 通 函 ( 「 通 函」)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寄 发 予 股 东。
由 於 需 要 额 外 时 间 (i)落 实 若 干 资 料 以 供 载 於 通 函,包 括 (其 中 包 括)独 立 财 务 顾
问 之 意 见 函 件 及 本 集 团 之 财 务 资 料;及(ii)批 量 印 刷 通 函,故 通 函 之 寄 发 日 期 将
延 迟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或 之 前。本 公 司 已 根 据 收 购 守 则 第 8.2条 向 执
行 人 员 提 出 申 请,以 寻 求 其 同 意 将 通 函 之 寄 发 日 期 由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延 迟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或 之 前,而 执 行 人 员 已 表 示 其 有 意 作 出 同 意。
代 表 董 事 会
A8新 媒 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执 行 董 事
刘 晓 松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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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包 括:
(1) 执 行 董 事 刘 晓 松 先 生 及 廖 本 良 先 生;及
(2)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陈 耀 光 先 生、吴 士 宏 女 士 及 李 峰 先 生。
董 事 愿 就 本 公 告 所 载 资 料 (有 关 认 购 方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士 之 资 料 除 外)之 准 确
性 共 同 及 个 别 承 担 全 部 责 任,并 经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询 後 确 认,就 彼 等 所 深 知,
本 公 告 所 表 达 之 意 见 (认 购 方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士 表 达 之 意 见 除 外)乃 经 审 慎 周
详 考 虑 後 达 致,而 本 公 告 并 无 遗 漏 其 他 事 实,致 使 本 公 告 所 载 任 何 陈 述 产 生 误
导。
认 购 方 之 唯 一 董 事 刘 晓 松 先 生 愿 就 本 公 告 所 载 资 料 (有 关 本 公 司 之 资 料 除 外)
之 准 确 性 承 担 全 部 责 任,并 经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询 後 确 认,就 彼 所 深 知,本 公 告
所 表 达 之 意 见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表 达 之 意 见 除 外)乃 经 审 慎 周 详 考 虑 後 达 致,而 本
公 告 并 无 遗 漏 其 他 事 实,致 使 本 公 告 所 载 任 何 陈 述 产 生 误 导。
延遲寄發有關 (1)關連交易-根據特別授權發行新股份;及 (2)申請清洗豁免 之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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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新媒体
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