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ZHUHAIHOLDINGSINVESTMENTGROUPLIMITED
珠海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08)
持续关连交易
委托贷款安排
(1)有关建议年度上限的更新;及
(2)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珠海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
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建议委托贷款安排。除
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建议年度上限的更新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订约方初步建议就(i)集团A公司向其他集团A公司、九洲
港公司或集团B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及(ii)(a)九洲港公司或集团B公司向集团
A公司;(b)九洲港公司向集团B公司;及(c)集团B公司向九洲港公司或任何其他
集团B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各自设立年度上限。为更有效管理及监察框架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持续关连交易」)的金额,框架协议各订约方建议:
(aa)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一七年财政年度」)及截至二
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一八年财政年度」)各年,本集团成
员公司(包括集团A公司、九洲港公司及集团B公司)向本公司相关关连人
士(包括九洲港公司及集团B公司)(视情况而定)提供委托贷款的年度上限
不得超过人民币750,000,000元;换言之,本集团成员公司於二零一七年财
政年度及二零一八年财政年度各年及框架协议年期内不时向本公司的相
关关连人士提供的未偿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750,000,000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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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二零一七年财政年度及二零一八年财政年度各年,本公司相关关连人士
(包括九洲港公司及集团B公司)向本集团成员公司(包括集团A公司、九洲
港公司及集团B公司)(视情况而定)提供委托贷款的年度上限不得超过人
民币750,000,000元;换言之,本公司的相关关连人士於二零一七年财政年
度及二零一八年财政年度各年及框架协议年期内不时向本集团成员公司
提供的未偿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750,000,000元。
根据框架协议,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一六年财政年
度」),(i)由本集团成员公司向本公司相关关连人士提供委托贷款的建议年度
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400,000,000元;及(ii)由本公司相关关连人士向本集团成员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建议年度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290,000,000元。尽管框架协
议於二零一六年订立,并已就二零一六年财政年度建议进行相关交易设有年
度上限内,惟监於框架协议仅在符合所有适用上市规则的情况下方会生效,而
框架协议及持续关连交易於本公告日期尚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获独立股东
批准,为免生疑,二零一六年财政年度并无录得持续关连交易的实际金额,因
此,将不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有关二零一六年财政年度建议年度上限的
决议案以供独立股东批准。
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框架协议、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各
该等建议年度上限的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推荐建议函件及独
立财务顾问意见函件之通函(「该通函」),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或之前寄
发予股东。
由於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该通函的内容,寄发该通函的日期将延
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或之前的日期。
承董事会命
珠海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黄鑫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执行董事黄鑫先生、周少强先生、金涛先生、叶玉
宏先生及李文军先生;非执行董事拿督威拉林福源(林承利先生为其替任人)、
王�聪壬�及郭海庆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许照中先生、朱幼麟先生、何振
林先生及王一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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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控股投资
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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