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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ong Kong Finance Group Limited
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73)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1月12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信贷(作为
贷款人)与客户A(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香港信贷同意向
借款人授出本金金额约33,300,000港元之有抵押贷款,为期十二个月。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向借款人所授出财务资助金额之适用百分比率超
过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贷款协议项下授出之该笔贷款构成本
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1月12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信贷(作为贷
款人)与客户A(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香港信贷同意向借
款人授出本金金额约33,300,000港元之有抵押贷款,为期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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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日期 : 2017年1月12日
贷款人 :香港信贷
借款人 :客户A
本金 :约33,300,000港元
利率 :年利率8.0厘及每满一个月支付一次
贷款期 : 12个月(即於2018年1月12日到期)
还款 :除贷款协议另行订明外,借款人须支付每月约
200,000港元之利息,为期12个月,於贷款到期时
利息连同本金偿还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选择於支取贷款日期後3个月随时提前偿
还该笔贷款之全部或部分金额,惟借款人须事先
向香港信贷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书面通知
抵押品 :就一项位於香港之物业及车位作出之一切款项第
一法定押记�u按揭,香港信贷为受益人。独立物
业估值师已对物业进行估值,估值合共约为
48,000,000港元
贷款资金
香港信贷将以本集团内部产生之资金拨付该笔贷款。
有关借款人之资料
借款人为一组商人,由本集团透过其网络关系所接触到。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
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
规则)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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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贷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在香港从事提供物业按揭
贷款之放债业务。
根据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授出该笔贷款乃於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
进行。董事认为,授出该笔贷款乃本公司提供之财务资助(定义见上市规则)。
贷款协议之条款乃经香港信贷与借款人公平磋商,并根据本公司之信贷政策按正
常商业条款订立。考虑到借款人之财务背景及还款能力,董事认为,预期该笔贷
款产生之利息收入会带来稳定收益及现金流。董事认为及相信,贷款协议之条款
及订立贷款协议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向借款人所授出财务资助金额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贷款协议项下授出之该笔贷款构成本公司
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借款人」或 指根据贷款协议作为一组由个人组成之联名借款人,并
「客户A」 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
三方
「本公司」 指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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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贷」 指香港信贷财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持有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注册之
放债人牌照,乃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笔贷款」 指香港信贷根据贷款协议向客户A授出本金金额约
33,300,000港元之有抵押贷款
「贷款协议」 指香港信贷与客户A於2017年1月12日就该笔贷款所订
立之贷款协议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表董事会
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陈光贤
香港,2017年1月12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以下成员: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光贤先生(主席) 陈兆荣先生
陈光南先生 朱逸鹏先生
谢培道先生(行政总裁) 张国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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