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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RUIFENGRENEWABLE ENERGY HOLDINGSLIMITED
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27)
有关可能收购事项的第三补充谅解备忘录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可能收购事项的谅解备忘录、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之补充谅解备忘录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之补充谅解备忘录(「第三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背景
诚如第三公告所披露及根据谅解备忘录(经补充谅解备忘录及第二补充谅解备忘录补充及修
订),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订约双方同意:
(a) 延长尽职调查期间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b) 倘未订立正式协议,延长卖方须向本公司返还可退还定金之期间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
日,或订约双方可能进一步约定的较长期间;及
(c) 延长订立正式协议及谅解备忘录项下之排他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或订约双方可
能进一步约定的较长期间。
―1―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以进行尽职调查及磋商可能收购事项的条款(尤 其是可能收购事项之代
价),订约双方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订立第三补充谅解备忘录(「第三补充谅解备忘
录」),以:
(a) 延长尽职调查期间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或订约双方可能进一步约定的较长期间;
(b) 倘未订立正式协议,延长卖方须向本公司返还可退还定金之期间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
日,或订约双方可能进一步约定的较长期间;及
(c) 延长订立正式协议及谅解备忘录(经补充谅解备忘录及第二补充谅解备忘录补充及修订)
项下之排他期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或订约双方可能进一步约定的较长期间。
除第三补充谅解备忘录指明修订者外,谅解备忘录之条文将於所有范畴均维持全面效力及作用。
除有关可退还定金的支付、尽职调查、保密、费用、排他期及规管法例之条款外,谅解备忘录、补充谅解备忘录、第二补充谅解备忘录及第三补充谅解备忘录均不构成订约双方的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可能收购事项须待正式协议签订及完成後,方可作实。
本公司股东及�u或潜在投资者应注意,可能收购事项可能或未必会落实。倘可能收购事项落实,其可能或未必会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公布交易。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张志祥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执行董事为张志祥先生(行政总裁)、宁忠志先生、李天海先生及彭子玮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慧玲女士、屈卫东先生及胡晓琳女士。
―2―
有關可能收購事項的第三補充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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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风新能源
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