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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市規則第14.36 條作出的公告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IMAX CHINA HOLDING, INC.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70)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 4 . 3 6 条 作 出 的 公 告 兹提述IMAX China Holding, Inc. (「 本公司」)於2016年6月15日有关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告 (「 该公告」),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爱麦克斯(上海)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爱麦克 斯(上海)」)与华人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 华人文化」)於2016年6月10日订立股权持有人协 议,成立电影基金(「 基金」)及一间有限责任公司以担任基金顾问(「 顾问」)(「 原协议」)。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用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於2017年1月13日,爱麦克斯(上海)、华人文化及上海华人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上 海华人文化」)订立经修订及重述股权持有人协议(「 经修订协议」),华人文化同意将根 据原协议的所有权利及责任转让予上海华人文化,且上海华人文化同意收购华人文化 根据原协议的所有权利及责任(「 转让」)。签订经修订协议後,华人文化不再拥有顾问的 任何权利、利益或责任,而上海华人文化将成为顾问的股权持有人并受经修订协议的条 款及条件约束。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原协议概无其他重大修订。 上海华人文化为根据中国法律组织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人文化从事影 视业投资、投资谘询、投资管理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转让旨在让顾问向基金提供更专 业的电影业管理、谘询及营运服务。截至经修订协议日期,顾问尚未成立,华人文化亦 未向顾问注资。上海华人文化将承担华人文化根据原协议的所有责任(包括向顾问出资 的责任)。 经修订协议属对先前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公布之交易的条款作出重大修订,因此须根据 上市规则第14.36条作出披露。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根据经修订协议进行的交易仍属於 本公司须予公布的交易。 * 本公告英文版本中,中国实体的英文译名仅供参考,未必为相关实体的官方英文译名。若该等英文译名与中 文名称有任何歧异,概以中文名称为准。 承董事会命 IMAX China Holding, Inc. 公司秘书 Michelle Rosen 香港,2017年1月13日 2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 执行董事: 陈建德 Jim Athanasopoulos 周美惠 非执行董事: Richard Gelfond 黎瑞刚 Greg Foster 独立非执行董事: John Davison 靳羽西 Dawn Taubin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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