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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IMAX CHINA HOLDING, INC.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70)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 4 . 3 6 条 作 出 的 公 告
兹提述IMAX China Holding, Inc. (「 本公司」)於2016年6月15日有关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告
(「 该公告」),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爱麦克斯(上海)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爱麦克
斯(上海)」)与华人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 华人文化」)於2016年6月10日订立股权持有人协
议,成立电影基金(「 基金」)及一间有限责任公司以担任基金顾问(「 顾问」)(「 原协议」)。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用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於2017年1月13日,爱麦克斯(上海)、华人文化及上海华人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上
海华人文化」)订立经修订及重述股权持有人协议(「 经修订协议」),华人文化同意将根
据原协议的所有权利及责任转让予上海华人文化,且上海华人文化同意收购华人文化
根据原协议的所有权利及责任(「 转让」)。签订经修订协议後,华人文化不再拥有顾问的
任何权利、利益或责任,而上海华人文化将成为顾问的股权持有人并受经修订协议的条
款及条件约束。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原协议概无其他重大修订。
上海华人文化为根据中国法律组织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人文化从事影
视业投资、投资谘询、投资管理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转让旨在让顾问向基金提供更专
业的电影业管理、谘询及营运服务。截至经修订协议日期,顾问尚未成立,华人文化亦
未向顾问注资。上海华人文化将承担华人文化根据原协议的所有责任(包括向顾问出资
的责任)。
经修订协议属对先前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公布之交易的条款作出重大修订,因此须根据
上市规则第14.36条作出披露。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根据经修订协议进行的交易仍属於
本公司须予公布的交易。
* 本公告英文版本中,中国实体的英文译名仅供参考,未必为相关实体的官方英文译名。若该等英文译名与中
文名称有任何歧异,概以中文名称为准。
承董事会命
IMAX China Holding, Inc.
公司秘书
Michelle Rosen
香港,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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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
执行董事:
陈建德
Jim Athanasopoulos
周美惠
非执行董事:
Richard Gelfond
黎瑞刚
Greg Foster
独立非执行董事:
John Davison
靳羽西
Dawn Taubin
IMAX CHINA
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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