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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 合 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码:182)
主要交易
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二零一六年
四月六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根据先前采购合同为本集团於中国湖南省、安徽省及
河南省之风电场项目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 交易时段後),天津协和华兴与独立第三方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内容有关为本集团於湖北省荆门市 ( 「 荆门项目」)及湖北省襄阳市之风电场
项目 ( 「 襄阳项目」)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代价分别为人民币 210,144,000元 ( 相等於
约 235,361,280港元)及人民币 207,360,000元 ( 相等於约 232,243,2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先前采购合同、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由相同订约方订立,前述合同项下拟进行之该
等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2条须予合并计算。当该等交易合并计算,有关该等交易之适用
百分比率将超过 25%但少於 100%,因此,该等交易构成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 仅供识别
― 2 ―
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审议及酌情批准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公布日期,供应商并未
持有任何股份及概无股东或彼等之联系人於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
有重大权益。
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有关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之决议案投票。一份载有
( 其中包括)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之详情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
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
背景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二零一六年四
月六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十月十四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根据先前采购合同为本集团於中国湖南省、安徽省及河南省之
风电场项目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天津协和华兴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内容有关为
本集团於湖北省荆门市及襄阳市之风电场项目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供应商为独立第
三方。
采购合同 6
采购合同 6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 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 ( 买方)、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供
应商,独立第三方)
代价: 人民币 210,144,000元 ( 相等於约 235,361,280港元)
根据采购合同 6,本集团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 ( i) 24组每组 2,0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及 ( ii)本
集团发展荆门项目之配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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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金额包括有关 ( 其中包括)采购机器及设备之费用、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援服务之费
用、税款、运输及保险成本等费用。供应商将就供应之机器及设备提供五年保修期。
上述本集团应付之代价金额,乃按正常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以及主要参考采购合同 6所
载构成将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各部份之机器、设备或配件之市场单价及数量後协定。
根据采购合同 6,供应商须於采购合同 6之生效日期起计 15日内支付上述代价之 10%,作为
任何违反其於采购合同 6承担义务之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相关机器及设备之预验收完成
後 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上述代价之 10%须於收取履约保证金按金及有关付款凭证後 35日
内支付。
供应商须运输及安装机器及设备,本集团将按完成阶段 ( 包括根据采购合同 6条款运输及验收
之时间)分期支付代价。代价将以现金或以发出承兑汇票之方式支付。采购将由本集团以内
部资源或借贷拨支。
采购合同 7
采购合同 7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 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 ( 买方)、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供
应商,独立第三方)
代价: 人民币 207,360,000元 ( 相等於约 232,243,200港元)
根据采购合同 7,本集团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 ( i) 24组每组 2,0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及 ( ii)本
集团发展襄阳项目之配套设备。
代价金额包括有关 ( 其中包括)采购机器及设备之费用、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援服务之费
用、税款、运输及保险成本等费用。供应商将就供应之机器及设备提供五年保修期。
― 4 ―
上述本集团应付之代价金额,乃按正常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以及主要参考采购合同 7所
载构成将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各部份之机器、设备或配件之市场单价及数量後协定。
根据采购合同 7,供应商须於采购合同 7之生效日期起计 15日内支付上述代价之 10%,作为
任何违反其於采购合同 7承担义务之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相关机器及设备之预验收完成
後 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上述代价之 10%须於收取履约保证金按金及有关付款凭证後 35日
内支付。
供应商须运输及安装机器及设备,本集团将按完成阶段 ( 包括根据采购合同 7条款运输及验收
之时间)分期支付代价。代价将以现金或以发出承兑汇票之方式支付。采购将由本集团以内
部资源或借贷拨支。
供应商
供应商为中国风电机器及设备之供应商。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
信,供应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进行该等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 ( i)投资风能及太阳能项目;及 ( ii)为风能及太阳能发电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服
务及综合解决方案。
於中国兴建风电场 ( 其中包括位於中国湖北省之有关项目)属於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范
围。根据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向供应商采购机器及设备乃本集团於其风电项目之普通投
资。
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乃於本集团之招标程序後订立。本集团根据 ( 其中包括其他因素)本
集团之规格及需要、供应商之资历及经验、供应商将供应之产品质素、供应商同意提供之服
务、供应商提供之产品保修,及其他供应商向本集团提出之条款,评估合同条款。
董事 (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提出之整体条款乃正
常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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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并计算要求而须予披露之该等过往交易
以下载列天津协合华兴�u浩泰新能源装备与供应商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至本公布日期
期间就采购风力发电设备而订立之主要交易 ( 不包括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之概要。有关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鉴於该等交易由
相同订约方及供应商进行,其性质相似,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2条予以合并计算。
采购合同 1 采购合同 2
采购合同 3
( 附注) 采购合同 4 采购合同 5
合同日期: 二零一五年
七月二十三日
二零一六年
一月二十六日
二零一六年
四月六日
二零一六年
八月二日
二零一六年
九月二十二日
买方: 天津协合华兴 天津协合华兴 天津协合华兴 浩泰新能源
装备
浩泰新能源装备
设备: 24组每组 2,000
千瓦之风力发
电设施
24组每组 2,000
千瓦之风力发
电设施
24组每组 2,000
千瓦之风力发
电设施
24组每组 2,000
千瓦之风力发
电设施
(i) 24组每组
2
,500千瓦
之风力发电
设施;及
(ii) 20组每组
2,000千瓦
之风力发电
设施
代价:
( 人民币百万元)
213.60 213.60 205.44 205.44 428.00
附注:采购合同 3项下之所有风力发电设施已运输及安装。
本公司已公布前述交易以完全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规定。其中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二
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通函,内容有
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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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先前采购合同、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由相同订约方订立,前述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2条须予合并计算。当该等交易合并计算,有关该等交易之适用百分
比率超过 25%但少於 100%,因此,该等交易构成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章项下之
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审议及酌情批准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公布日期,供应商并未持
有任何股份及概无股东或彼等之联系人於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
重大权益。
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有关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之决议案投票。一份载有
( 其中包括)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之详情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
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
释义
「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 本公司」 指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 *),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而其股
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浩泰新能源装备」 指 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 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 仅供识别
― 7 ―
「 千瓦」 指 千瓦 ( 1,000瓦特),量化发电量之常用电力单位
「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兆瓦」 指 兆瓦 (1,000,000瓦特),量化发电量之常用电力单位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先前采购合同」 指 采购合同 1、采购合同 2、采购合同 3、采购合同 4及采
购合同 5之统称
「 采购合同 1」 指 天津协和华兴与供应商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
二十三日之风力发电设备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 2」 指 天津协和华兴与供应商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
二十六日之风力发电设备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 3」 指 天津协和华兴与供应商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
之风力发电设备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 4」 指 天津协和华兴与供应商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
之风力发电设备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 5」 指 浩泰新能源装备与供应商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之风力发电设备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 6」 指 天津协和华兴与供应商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
日之风力发电设备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 7」 指 天津协和华兴与供应商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
日之风力发电设备采购合同
「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港元之普通股
「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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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 指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
「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 天津协和华兴」 指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 该等交易」 指 先前采购合同、采购合同 6及采购合同 7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
人民币乃按人民币 1.00元兑 1.12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参考。
承董事会命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主席
刘顺兴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生 ( 主席)、杨智峰先生及刘建红女士 ( 联席副主
席)、余维洲先生 ( 行政总裁)及桂凯先生 ( 以上均亦为执行董事),高富春先生 ( 非执行董事)
以及黄友嘉博士,BBS,JP、叶发旋先生、尚笠博士及黄简女士 ( 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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