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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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在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5)
补充公告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及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服务合同之条款
兹提述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向乔恩柱先生授予购股权,以认购2,956,130股股份(「该授出事宜」)以及委任乔恩柱先生为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澄清并提供有关该授出事宜之进一步资料,载列如下:
1. 购股权可自授出日期(即2016年10月14日)起计直至最长十(10)年的购股权
期间内行使且不得转让。
2. 联交所认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7.01条,该授出事宜与购股权计划类似。因此,该
授出事宜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章项下之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及其他规定。该授出
事宜已获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1)条批准。
3.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条(倘适用)所规定之条款,本公司将适时召开股东大会,
以(其中包括)考虑及酌情批准该授出事宜,及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授出事宜主要条款之通函连同该股东大会之通告将适时寄予股东。
4.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概无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采纳任何购股权
计划。
5. 於行使购股权时拟发行之股份将不会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倘股东於拟召开之股东
大会上批准该授出事宜,则该等股份将会按此而发行。
本公司谨此澄清并提供有关服务合同条款之进一步资料,载列如下:
6. 就买入股份而言,受限於须符合相关适用之法律及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乔恩柱
先生需在2017年1月31日或之前(或董事局同意之该其他日期),应买入一定数
量之现有已发行股份,而此买入股份之总买入价将不少於1,170,000港元。
除上文所述者外,该公告载列之所有其他资料均保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杨小清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局成员包括十一名董事。执行董事为乔恩柱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居伟民先生(主席)、唐子明先生(副主席)、罗宁先生、翟克信先生、JuliusM.GENACHOWSKI先生及殷尚龙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JamesWATKINS先生、李开贤先生、KennethMcKELVIE先生及王虹虹女士。替任董事为庄志阳先生(罗宁先生之替任董事)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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