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2)
股东特别大会
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提呈有关批准实
物分派之普通决议案已获股东透过股数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谨此提述德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 司」)日期同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通函
(「该 通函」)及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该通 告」)。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采
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提呈有关批准实物
分派之普通决议 案(「普 通决议 案」)已 获股东透过股数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普通决议
案之投票表决结果载列如下:
票数
普通决议案(附 (概约百分比)
注1)
赞成 反对
确认及批准实物分派,并从本公司之实缴盈余及累计溢 1,218,746,820 190
利作出实物分派。 (99.9999%) (0.0001%)
* 仅供识别
由於超过50%票数投票赞成普通决议案,普通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承董事会命
德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甘雪芬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注:
1.普通决议案全文载於该通告内。
2.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合共1,688,282,827股股份,此为赋予持有人权利可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并於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投票之股份总数。
3.概无股份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可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惟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於股东特别大会
上放弃就普通决议案投赞成票。
4.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5.概无人士经该通函内表示有意就普通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表决反对或放弃表决。
6.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点票之监察员。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如下: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国强博士(主席) 卓育贤先生
周美华女士(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李杰华先生
石礼谦,
陈国铨先生 GBS,JP
陈佛恩先生
陈耀麟先生
<上一篇 董事名單與其角色和職能
下一篇> 董事會名單與其角色和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