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科实业有限公司
薪酬委员会
职权范围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更新)
创科实业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普通股(股份编号�U669)
第一级美国预托证券收据(代号�UTTNDY)
(本文件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创科实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
薪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组成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设立一个名为薪酬委员会之委员会。
成员名单
张定球先生(薪酬委员会主席)
ChristopherPatrickLangley 先生
ManfredKuhlmann先生
PeterDavidSullivan先生
CamilleJojo先生
宗旨
薪酬委员会的宗旨为协助董事会就制定本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层薪酬,设立及管理公平且具透明度之程序,厘定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待遇并审查及监察本公司整体的人力资源策略。
成员
薪酬委员会须由董事会委任及可由董事会酌情罢免。薪酬委员会的主席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及薪酬委员会的成员(「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根据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本公司的股份上市或报价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其他适用监管当局不时规定的守则、规则及规例的要求,董事会可更改薪酬委员会的组合。
各成员的任期一般不会提前约定。除其他以外,取决於整个董事会及其他委员会不时的组合。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公司秘书」)须为薪酬委员会的秘书。公司秘书可根据此职权范围向薪酬委员会主席咨询转授权力或部份权力予被委任的代理人。
授权
薪酬委员会须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该等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薪酬委员会须向主席及/或行政总裁咨询有关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
薪酬委员会须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薪酬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及对本公司有最佳利益时可将其权利下放予小组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主席。
汇报程序
薪酬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有关其活动、决定或建议(无论以口头或书面),特别於紧接薪酬委员会会议後的董事会会议上。
薪酬委员会会议
次数 薪酬委员会的会议主要由薪酬委员会的主席召开。薪酬委员会应视乎其
正常工作需要而开会,但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薪酬委员会须决定是否及何时要求董事会主席出席会议。当商议董事会主席的薪酬时,董事会主席不能出席薪酬委员的会议。
通告 通告至少须於薪酬委员会会议日期之前十四日发出,除非所有成员一致
同意省免此通告。不论发出的通告有多久,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省免必要的通知期。任何续会会议日期少於十四日将不获发出任何通告。
法定人数 二名成员构成薪酬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而其中一名成员须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
出席 只有成员才有权出席薪酬委员会的会议。然而,薪酬委员会若认为合适
可邀请以下没有表决权的人士列席於薪酬委员会的会议上:
公司秘书;
法律顾问;及
其他本公司行政人员或董事。
决议
薪酬委员会的决议须过半数票通过,亦可以书面决议案一致通过。会议可以亲身、电话及视像会议举行。
会议记录
薪酬委员会的秘书须保存所有薪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之草稿及定稿须於会後一段合理时间内送交全体成员检阅及存案。
薪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当送交予成员时亦会送交予董事会的其他成员。
职责
薪酬委员会的职责须包括以下方面: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
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审查本公司整体的人力资源策略及向董事会提供建议以至在这方面能作
出改变及改善;
向董事会提供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待遇建议,包括,
但不限於,基本薪金、花红、递延补偿、股票期权、股份奖励、实物福利、退休金权利及赔偿(包括任何因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
用条件;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
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
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当有需要时,就任何根据上市规则须获股东批准之服务合约向股东提供有
关意见;
审查薪酬委员会不时适用的职权范围及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可必要
的变更;及
提出及处理由董事会授权薪酬委员的其他事项。
此职权范围的刊载
此职权范围会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页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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