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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Greenland Broad Greenstate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
(前称博大绿泽国际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53)
於2017年1月17日(星期二)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的表决结果
兹提述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之通函(「通
函」),内容有关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新股份之主要交易及股份交易(「涉及根据一般授权
发行新股份之主要交易及股份交易」)。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
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1月17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由於列载於日期为2016年12月
30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的普通决议案(「该决议案」)获得的赞成票超过50%,故该决议
案已获股东以一股一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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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该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动议 1,597,919,722 0
(100%) (0%)
(a)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浙江雨林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就买卖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之20%股权
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在岸购股协
议(「在岸购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Golden Spring Landscape
Limited(「离岸卖方」)就买卖National Landscape Limited
之全部已发行股本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
十日之离岸购股协议(「离岸购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
(c)批准、确认及追认根据离岸购股协议按每股代价股份
1.1875港元之发行价向离岸卖方配发及发行35,920,957
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5港元之普通股(「代价
股份」);及
(d)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於彼�u彼等认为就或
有关执行及使在岸购股协议、离岸购股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向离岸卖方配发及发行
代价股份)生效属必要、适宜或权宜时进行一切行动
或事项及订立一切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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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306,616,000股,即赋予股东权利以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并可於会上对该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总数。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以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仅可投票反对该决议案。
由於概无股东於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新股份之主要交易及股份交易拥有与其他股东有别
的任何重大权益,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的股份过户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点票的监票员。
承董事会命
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吴正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2017年1月17日
於本公告日期,我们的执行董事为吴正平先生、肖莉女士、朱雯女士及王磊先生,而我们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戴国强先生、张清先生及金荷仙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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