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发布、刊发或分发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将违反任何司法权区之相关法律,则不得於该司法权区作出有关发布、刊发或分发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乃根据并为符合《新交所上市手册》、新加坡收购守则、香港上市规则、香港并购守则以及香港股
份回购守则而编制,并不构成要约购买或游说要约出售或认购任何证券,或要约订立协议以进行任何该等
事项,亦不会视作要约购买、出售或认购任何证券之邀请。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亦不会於有关要约、 邀请、销
售、购买或认购於并无递交登记陈述或可获适用登记豁免或其他豁免之情况下将为不合法之任何司法权区
进行本公司证券之任何销售、购买或认购。
China New Town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s1278
新加坡股份代号�sD4N.si
股东特别大会的投票结果
建议根据有条件现金退市要约
以选择性股份回购方式
自愿撤销於新交所之正式上市地位
及恢复股份交易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法国巴黎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BNPParibas,透过其新加坡分行行事
兹提述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分别於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0月19
日、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8日及2016年12月21日刊发之公告,及公司於2016
年12月21日寄致股东的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建议根据有条件现金退市要约以选择
性股份回购方式自愿撤销於新交所之正式上市地位。除非本文另有界定,本公告内之词汇具通函所赋予的含义。
股东特别大会结果: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宣布,於 2017年1月17日举办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
上,於 2016年12月21 日刊发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退市决议案已根据上市手册第
1307条的规定,按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股东特别大会之特殊决议案投票结果载列如下�s
特殊决议案 投票表决赞成 赞成 反对
和反对该决议 股数 (%) 占该决议的总股 股数 (%) 占该决议的总股
案的总股数 数的百分比 数的百分比
(%) (%)
批准建议根据有条件 824,063,759 809,543,615 98.24 14,520,144 1.76
现金退市要约以选择
性股份回购方式自愿
撤销於新加坡交易所
有限公司之正式上市
地位
截至股东特别大会之期,共有已发行 9,846,119,747 股股份。诚如通函所披露,国开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之日期持有 5,347,921,071 股股份)须於股东特别大
会上就上述退市决议案放弃投票。此外,上置控股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之日期持有1,468,356,862股股份),陈颂国先生(于股东特别大会之日期持有600,000股股份)及李耀民先生(于股东特别大会之日期持有 8,352,672 股股份)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上述退市决议案放弃投票及已向本公司提供不可撤回承诺。施建先生(于股东特别大会之日期持有6,104,938股股份)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上述退市决议案放弃投票。
因此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上述退市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总数为
3,014,784,204股股份。
除上文披露者外,通函并无指示其他任何人士意愿就股东特别上的特殊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概无任何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40 条对股东特
别大会之特殊决议案放弃投赞成或反对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东或彼等连系人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就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特殊决议案放弃投票。
Associates Corporate Services Pte. Ltd为股东特别大会的监票员。
意愿出售其股份的股东请参阅通函附录三及附录四及有关接纳及终止选择性股份回购的程式之相关出售表格。
截止日期
选择性股份回购日期将於2017年2月3日下午4时截止。
其他重要日期
股东还应注意以下重要日期:
新交所股份交易最後日期:2017年1月26日
新交所暂停股份交易日期:2017年1月27日
股份自新交所退出时间:2017年2月17日上午9点
恢复交易
应本公司之要求,於 2017年 1月 17 日下午 1 点起,於联交所暂停交易其股份,并自
2017年1月17日下午1点起,於新交所暂停交易其股份,等待本公告刊发。已向新交所
及联交所申请恢复股份买卖,自2017年1月18日上午8点30分(新交所)及上午9点
(港交所)起生效。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China New Town Finance I Limited(股份代号:
85715)亦於2017年1月17日下午1点起於联交所暂停交易其票据,等待本公告刊发。
已向联交所申请恢复票据买卖,自2017年1月18日上午9点起生效。
承董事会命
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刘贺强
行政总裁
香港及新加坡,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刘贺强先生(行政总裁)、杨美玉女士、任晓威先生及施冰先生;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魏维先生(主席)、左坤先生(副主席)、李耀民先生(副主席)及解轸先生;以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颂国先生、江绍智先生、张浩先生及叶怡福先生。
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 并无载於本公布之其他事实,其中遗漏将使本公布任何陈述具误导性。
董事(包括可能对本公告之编制作出详细监督之人士)已采取一切合理谨慎措施,以确保本公告所述事实陈述及意见属公平准确,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并分别共同承担责任。
凡任何资料已被发表或自公开资料中获取,董事负有全权责任确保通过合理查询,准确地从此类来源中提取或在本公告中反映或转载的资讯(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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