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 阁下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
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证券,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
主或承让 人,或 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 行、持 牌证券交易 商、注 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
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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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ASYKNIT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8)
主要交易
出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2017年1月18日
*仅供识别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一般资料............................................... II-1
�C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累计出售事项」 指累计出售事项及过往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事项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须予披露交易」 指定义见上市规则
「出售事项」 指本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於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
12月20日期间出售总数12,007,100股工商银行股份,
出售所得款项总额约56,311,000港元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工商银行」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
限责任合资股份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
份代号:1398)
「工商银行股份」 指股份与每股面值1.00港元的工商银行股本
「独立第三方」 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2017年1月16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认其中所载若
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1�C
释义
「主要交易」 指定义见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指定义见上市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往须予披露交易 指本集团於2016年6月23日以总本金金额约30,726,000
出售事项」 港元出售6,920,400股工商银行股份,构成了本公司一
项须予披露交易,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7月
4日之公告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
�C2�C
董事会函件
EASYKNIT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8)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邝长添先生(主席兼首席行政总裁) ClarendonHouse
雷玉珠女士(副主席) 2ChurchStreet
官可欣女士 HamiltonHM11
Bermuda
非执行董事:
谢永超先生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赖罗球先生 香港
九龙
独立非执行董事: 长沙湾
徐震港先生 青山道481-483号
庄冠生先生 香港纱厂大厦第6期
韩谭春先生 7楼A座
敬启者:
主要交易
出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绪言
本集团於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以一连串交易於公开市场出售合共
12,007,100股工商银行股份,按平均价每股工商银行股份4.69港元,出售所得款项总额
合共约56,311,0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出售事项」)。
本集团於2016年6月23日以总本金金额约30,726,000港元出售总数6,920,400股工商银行
股份,构成了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过往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事项」)。
*仅供识别
�C3�C
董事会函件
累计出售事项之详情
出售所得
交易事项日期 股份数目 总购入价 每股售价 款项总额
港元 港元 港元
2016年6月23日 6,920,000 29,998,200 4.44 30,724,800
2016年6月23日 400 1,734 4.39 1,756
2016年12月12日 4,295,000 19,510,037 4.86 20,873,700
2016年12月15日 6,712,000 30,489,260 4.598 30,865,760
2016年12月20日 1,000,000 4,276,420 4.57 4,570,000
2016年12月20日 100 454 4.51 451
总数 18,927,500 84,276,105 87,036,467
由於出售事项在市场上进行,故本公司并不知悉工商银行股份买方之身份。据董事作
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工商银行股份之每名买方及彼等最终实益拥
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1. 出售事项资料
1.1 已出售资产
本集团已出售12,007,100股工商银行股份,根据公开资料,按於2016年11月30日之 356,406,257,089股工商银行股份计算,相当於工商银行已发行股本约0.0034%。1.2 所得款项总额
出售事项之出售所得款项总额约56,311,0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且於结算时
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售事项之价格为工商银行股份於出售时之市价。本集团已悉
数行使出售事项全部所得款项用作偿还银行贷款约56,000,000港元。
2.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益处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物业投资、物业发展、证券投资及贷款业务。
进行出售事项旨在达至一个均衡证券投资组合。由於进行出售事项,本集团预期 将确认收益约2,035,000港元,金额按购入价与出售 价(不包括交易成本)之间之差额计算。
�C4�C
董事会函件
出售事项乃按市价作出,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将提升本公
司之流动资金,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
体利益。
3. 出售事项的财务影响
出售事项增加本集团的现金额约56,311,0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及投资减少
约54,276,000港元;及已确认收益约2,035,000港元,并预期对合并资产及负债无重大影响。
4. 工商银行资料
工商银行是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合资股份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
上市(股份代号:1398)。根据其公司提供在互联网上的简介,工商银行提供公司
和个人金融业务、资金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并提供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及 其他金融服务。
以下乃摘录自工商银行之第三季度报告及年报之资料:
截至9月30日
止九个月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人民币百万元
营业额 484,015 668,733 634,858
除税前溢利 289,866 363,235 361,612
工商银行股份持有人
应占除税後纯利 222,792 277,131 275,811
总资产 23,646,472 22,209,780 20,609,953
累计出售事项
累计出售事项之出售18,927,500股工商银行股份(占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已发
行股份总数约0.0053%)所得款项总额约87,000,000港元。所得款项总额已悉数用於(1)偿还银行贷款约56,000,000港元;(2)偿 还物业发展成本约29,000,000港 元;及(3)支 付营运支出约2,000,000港元。
累计出售事项增加现金金额约87,000,0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 );及减少投资约
84,000,000港元;及已确认收益约2,700,000港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现持有工商银行股权约0.0017%。
�C5�C
董事会函件
出售事项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计算,出售事项涉及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单一出售事项构成了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但当累计出售事项及过往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事项(详情载於本公司於2016年7月4日刊发之公告),该累计将按上市规则成为一项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於有关累计出售事项之
主要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或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提呈上述主要交易以供股东批准,
股东须就批准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股东书面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已取得其主要股东乐洋有限公司及MagicalProfits
Limited(合共拥有46,609,144股股份之权益,相当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约58.69%)书面批准以代替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案批准累计出售事项。乐
洋有限公司持有17,429,664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21.95%),由本公司副
主席兼执行董事雷玉珠女士全资拥有。MagicalProfitsLimited持有29,179,480股股份(相
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36.74%),由温特博森信托有限公司(作为TheMagical2000
Trust之信托人)全资拥有。TheMagical2000Trust之受益人包括雷玉珠女士及除其配偶
以外之家族成员(包括雷玉珠女士之女儿、本公司执行董事官可欣女士)。因此,就上
市规则而言,乐洋有限公司及MagicalProfitsLimited为「有密切联系的股东」。
其他资料
敬希 阁下同时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
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首席行政总裁
邝长添
谨启
2017年1月18日
�C6�C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1.本集团财务概要
以下载列本公司已公布之年报及中期报告之财务资料详情:
截至年度 年报之公布日期 页数
2016年3月31日 2016年7月25日 60�C161
(http://www.easyknit.com/sites/default/files/zh-hant/downloads/report/annual/zh-hant-2015-cw_01218ar-26062016.pdf) 2015年3月31日 2015年7月22日 57�C153(http://www.easyknit.com/sites/default/files/zh-hant/downloads/report/annual/zh-hant-2014-cw_01218ar-29062015.pdf) 2014年3月31日 2014年7月23日 58�C157(http://www.easyknit.com/sites/default/files/zh-hant/downloads/report/annual/zh-hant-2013-cw_1218frp-20140718q4.pdf) 截至6个月止 中期报告公布日期 页数 2016年9月30日 2016年12月22日 21�C52(http://www.easyknit.com/sites/default/files/zh-hant/downloads/report/interim/zh-hant-2016-cw_01218ir-29112016.pdf)2.营运资金
董事经考虑到目前可动用财务资源後认为,在并无不可预见之情况下,本集团有
足够营运资金应付自本通函刊发日期起计12个月期间之需要。
3.债务
於2016年12月31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中所载资料之最後 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有未偿还银行借款约931,000,000港元,由本公司担保并以 本集团之若干物业作抵押。
除上述所披露者及集团内公司间之负债外,於2016年12月31日营业时间结束时,
本集团并无任何已授权或已产生但尚未发出、已发出但尚未偿还或已同意发出之 任何债务证券、银行透支、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承兑负债(正常贸易票据除外)或承兑信贷、债务证券、按揭、抵押、租约融资、租购承担、保证、无保证、有担保 和无担保的借款及债务或其他重大或然负债。
I�C1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4.本集团之财务及经营前景
如本公司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报告所述,於香港,美国加息步 伐缓慢,及预期息口仍会於一段长时间内维持低水平,对一手及二手住宅物业市 场复苏有所支持。然而,尽管整体住宅市场销售活动回升,惟楼价升幅将受制於 未来数年住宅单位供应大幅增加。鉴於市场气氛转好,本集团将会继续致力销售 位於香港隽珑之余下单位,并将於2017年下旬推出太子道西的新住宅项目。展望未来,本集团将不时检讨其现有业务,并将继续探索其他具有盈利潜力的投 资机会,以扩展其现有业务及多元化其业务,以扩大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5.重大变动
董事并不知悉自2016年3月31日(即最近本公司经审核的综合财务报表之日期)至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有重大变化,除所披露者外
(i) 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17日之公告,有关授予独立第三方FortunateGravity
HongkongLimited之担保贷款100,000,000港元,为期12个月,年利率为12厘;
及
(ii) 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的公告,有关授予独立第三方丁先生之担保贷
款63,000,000港元,为期12个月,年利率为8厘。
I�C2
附录二 一般资料
1.责任声明
本通函所载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 料,董 事就此共同及个
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
所载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骗成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
事实,以致本通函所载之任何陈述有误导成份。
2.权益披露
(a) 董事於股份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及本公司之主要行政人员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
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
有以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条文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
所之权益及淡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之该等条文彼等被当作或被视
为拥有之权益或淡仓),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规定须列入该条例
所指之登记册内之权益及淡仓,或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
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规定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
(i) 於本公司之权益
持有股份数目 权益之
董事名称 身份 (好仓) 持有股份总数 概约百分比
雷玉珠女士 信托受益人(附注i) 29,179,480 46,609,144 58.69%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17,429,664
( 附注 ii)
官可欣女士 信托受益人(附注iii) 29,179,480 29,179,480 36.74%
附注:
(i) 29,179,480股股份以MagicalProfitsLimited之名义登记及由其实益拥有,
该公司乃由AccumulateMoreProfitsLimited全资拥有,而AccumulateMore
ProfitsLimited则由作为TheMagical2000Trust(其受益人包括雷玉珠女士
及除其配偶以外之家族成员)之信托人温特博森信托有限公司(「温特博
森信托」)全资拥有。
(ii) 17,429,664股股份由乐洋有限公司实益拥有,该公司乃由雷玉珠女士全资
拥有。
II�C1
附录二 一般资料
(iii)官可欣女士(为雷玉珠女士的女儿及执行董事)因为其作为TheMagical
2000Trust受益人之一的身份,被视为於股份中拥有权益。
(ii) 於相联法团之权益
高山企业有限公司(「高山企业」)
持有普通股
股份数目 持有相关 权益之
董事名称 身份 (好仓) 股份数目 总计 概约百分比
雷玉珠女士 信托受益人 457,330,692 880,281 458,210,973 29.32%
(附注iv)
官可欣女士 信托受益人 457,330,692 880,281 458,210,973 29.32%
(附注v)
附注:
(iv)於457,330,692股高山企业股份中,93,549,498股高山企业股份及
363,781,194股高山企业股份分别以LandmarkProfits Limited及佳豪发展
有限公司之名义登记并由其实益拥 有,该 等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佳 豪发展有限公司亦於2014年可换股票据获悉数兑换後可予发行之
880,281股高山企业相关股份(可予调整)中拥有权益。乐洋有限公司於
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21.95%之权益而其由雷玉珠女士全资拥
有。MagicalProfitsLimited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36.74%之权益而
其由AccumulateMoreProfitsLimited全资拥有,而AccumulateMoreProfits
Limited则由作为TheMagical2000Trust(其受益人包括雷玉珠女士及除其
配偶以外之家族成员)之信托人温特博森信托全资拥有。
(v)官可欣女士(为雷玉珠女士的女儿及执行董事)因为其作为TheMagical
2000Trust受益人之一的身份,被视为於高山企业股份中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或本公司之主要行政
人员概无於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
股份、相关股份及�u或债权证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
7及8分部条文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任何权益或淡仓(包括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之该等条文任何有关董事或本公司之主要行政人员被
当作或被视为拥有之权益或淡仓),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规
定须列入该条例所指之登记册内之任何权益或淡仓,或根据上市规则
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规定须知会本公司及
联交所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II�C2
附录二 一般资料
(b) 主要股东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或本公司之主要行政人员所 知,於本公司股
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条文将须
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在任何情况下有权在本集
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之股东大会上投票之任何类别股本面值10%或以上之
权益,或拥有涉及该股本之任何购股权之人士(「主要股东」)(董事或本公
司之主要行政人员除外)载列如下:
持有股份数目 权益之
股东名称 附注 身份 (好仓) 概约百分比
官永义 i 配偶权益 46,609,144 58.69%
乐洋有限公司 i及ii 实益拥有人 17,429,664 21.95%
MagicalProfitsLimited i及ii 实益拥有 29,179,480 36.74%
AccumulateMoreProfits i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29,179,480 36.74%
Limited
温特博森信托 i及iii 信托人 29,179,480 36.74%
WinterbothamHoldings iii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29,179,480 36.74%
Limited
MarksonInternational iii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29,179,480 36.74%
HoldingsLimited
ChristopherGeoffrey iii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29,179,480 36.74%
DouglasHooper
IvanGeoffreyDouglas iii 受控制法团之权益 29,179,480 36.74%
Hooper
附注:
(i) 46,609,144股 股份中的17,429,664股 股份由乐洋有限公司实益拥 有,该 公司乃由
雷玉珠女士全资拥有。余下的29,179,480股股份以MagicalProfitsLimited之名义
登记及由其实益拥有,该公司乃由AccumulateMoreProfitsLimited全资拥有,而
AccumulateMoreProfitsLimited则由作为TheMagical2000Trust(其受益人包括执
行董事雷玉珠女士及除其配偶以外之家族成员)之信托人温特博森信托全资拥
有。官可欣女士(为雷玉珠女士的女儿兼执行董事)因为其作为TheMagical2000
Trust受益人之一之身份,被视为於29,179,48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官永义先生为雷
玉珠女士之配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被视为於46,609,144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ii) 执行董事雷玉珠女士亦为乐洋有限公司及MagicalProfitsLimited之董事。
II�C3
附录二 一般资料
(iii) 温特博森信托为TheMagical2000Trust(其受益人包括雷玉珠女士及除其配偶
以外之家族成员)之信托人。WinterbothamHoldings Limited(「Winterbotham
Holdings」)及Markso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Markson」)於温特博
森信托分别拥有75%及25%之权益。ChristopherGeoffreyDouglasHooper先生
於WinterbothamHoldings拥有约99.99%之权益。而ChristopherGeoffreyDouglas
Hooper先生及IvanGeoffreyDouglasHooper先生於Markson分别拥有60%及40%之
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 外,於 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据 董事及本公司之主要行政人
员所知,概无任何其他人士於本公司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条文将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在任何情况下有权在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之股东大会上 投票之任何类别股本面值10%或以上之权 益,或拥有涉及该股本之任何购股权。
3.诉讼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涉及任何重要诉讼或索偿, 而就董事所 知,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亦无涉及待决或构成威胁之重要诉讼或索偿。
4.董事服务合约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 将於一年内届满或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可於一年内终
止而毋须支付赔偿(法定赔偿除外)之服务合约外,董事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之间概无订立或建议订立任何服务合约。
5.董事於竞争业务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 无董事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於任何被视为与本集团
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业务中拥有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
之权益。
6.董事於合约及资产之权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所订立而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仍然有效,且对本集团业务而言属重大之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拥有权益。
II�C4
附录二 一般资料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本通函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自2016年3月31日,即本集团最近期刊发之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之结算日以来所 收购或出售或租 赁,或拟收购或出售或租赁之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7.重大合约
紧接本通函日期前两年内,本集团所订立且属於或可能属於重大之合约(并非於
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如下:
(a)高山企业与包销商结好证券有限公司於2015年2月2日签订包销 协 议,以 认
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65港元对506,399,020股供股股份之供股作出包销及若
干其他安排;
(b) 高山企业全资附属公司CherrySkyInvestmentsLimited(作为贷款人)与独立
第三方订立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之提供贷款通知书,以借出最多70,000,000 港元,为期12个月。借款人将按年利率8厘就贷款向贷款人支付利 息。贷 款 以股份押记及个人担保作为抵押;
(c) 高山企业与独立第三方(作为认购人)於2015年5月29日签订认购协议,认购
人同意认购由高山企业发行本金总额86,000,000港元及其可按初步兑换价
每股股份0.85港元(可予调整)兑换为101,176,470股高山企业股份之可换股
票据;
(d) 本集团(作为贷款人)与独立第三方订立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之贷款协议,
以借出185,000,000港元,为期12个月。借款人将按年利率17厘就贷款向贷款 人支付利息。贷款以股份押记及个人担保作为抵押;
(e) 日期为2015年8月6日之买卖协议,由PowerBrightInvestmentsLimited(作为
买方)与EasyknitPropertiesHoldingsLimited(「EasyknitProperties」)(作
为卖方)订立有关出售GrowWellProfitsLimited之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代
价为137,770,000港元;
(f)日期为2015年8月6日之买卖协议,由高山企业(作为买方)与Easyknit
Properties(作为卖方)订立有关出售SupertopInvestmentLimited之销售股份
及销售贷款,代价为60,750,000港元;
II�C5
附录二 一般资料
(g)日期为2015年8月6日之买卖协议,由 N ew Pursuit Limited(作为买方)与
EasyknitProperties(作为卖方)订立有关出售GoldenTopPropertiesLimited之
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代价为29,800,000港元;
(h) 日期为2015年8月6日之买卖协议,由FreshSmartInvestmentsLimited(作为买
方)与EasyknitProperties(作为卖方)订立有关出售JansonPropertiesLimited
之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代价为11,680,000港元;
(i) 4份执行条款清单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2015年9月2日、2015年9月21日及
2015年9月22日购买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88)之股票挂
�h票据,总代价为160,000,000港元;
(j) 3份执行条款清单日期为2015年11月13日及2015年12月10日购买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39)之股票挂�h票据,总代价为170,000,000港
元;
(k) 2份执行条款清单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及2015年12月9日购买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98)之股票挂�h票据,总代价为80,000,000港
元;
(l) 3份执行条款清单日期为2015年9月16日、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5日购买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18)之股票挂�h票据,总
代价为119,000,000港元;
(m) 6份执行条款清单日期为2016年5月19日、2016年6月27日及2016年9月29日购
买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88)之股票挂�h票据,总代价为
120,000,000港元;
(n) 2份执行条款清单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及2016年9月30日购买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98)之股票挂�h票据,总代价为93,000,000港
元;
(o) 1份执行条款清单日期为2016年9月21日购买CSOP富时中国A50ETF(股份
代号:2822)之股票挂�h票据,代价为50,000,000港元;
(p) 1份执行条款清单日期为2016年9月23日购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939)之股票挂�h票据,代价为40,000,000港元;
(q)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CharmingFlashLimited(作为贷款人)与独立第三方
FortunateGravityHongkongLimited订立日期为2016年11月17日之贷款协议,
以借出贷款至100,000,000港元,为期12个月,年利率为12厘。该贷款由股份
抵押担保;及
(r)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PlaneticInternationalLimited(作为贷款人)与独立第
三方丁先生订立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之贷款协议,以借出贷款至63,000,000 港元,为期12个月,年利率为8厘。该贷款由股份抵押担保。
II�C6
附录二 一般资料
8.一般事项
(a)本公司之公司秘书为李宝荣先生,自1994年起为执业律师,於法律界拥有
丰富经验。
(b) 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位於Clarendon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
Bermuda,而 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为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481-
483号香港纱厂大厦第6期7楼A座。
(c)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为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d) 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9.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副本自本通函刊发日期起计14日期间之一般办公时间内,於本公司於香 港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481-483号香港纱厂大厦第6期 7楼A座)可供查阅:
(a)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
(b) 本公司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3月31日止3个年度之年报;
(c) 本公司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报告;
(d) 本附录「重大合约」一段所指之重大合约;
(e)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及�u或14A章之规定自最近期已刊发经审核账目日期
以来所刊发之各份通函;及
(f) 本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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