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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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Success FinanceGroup HoldingsLimited
(中国集成金融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23)
须予披露交易
新履约担保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 日(交易时段後 ),广东集成融资担保与浙江新东方建设
及吴先生订立新履约担保协议,据此,广东集成融资担保同意担保基础建设工
程总合约的合约金10%,而该金额自新履约担保协议日期起直至佛山万展发出
接纳证书之 日(不得迟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期间不得超过担保金额人民币
19,115,004元(相当於约21,408,804.5港元)。於新履约担保协议生效日期後,广
东集成融资担保将收取费用人民币114,690元(相当於约128,452.8港元)。
鉴於(i)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及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於十二个月期间内完成;及
(ii)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及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由广东集成融资担保与相同订约方
订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23条,订立新履约担保协议须与现有
履约担保协议一及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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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於25%,订立新
履约担保协议连同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及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构成本公司根据上
市规则第十四章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有关披露规定。
新履约担保协议
新履约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订约方: 广东集成融资担保;
浙江新东方建设;及
吴先生。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浙江新东方建设、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及吴先生均为独立第三方。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後),广东集成融资担保与浙江新东方建设及吴
先生订立新履约担保协议,据此,广东集成融资担保同意担保基础建设工程总合约 的合约金10%,而该金额自新履约担保协议日期起直至佛山万展发出接纳证书之日(不得迟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期 间不得超过担保金额人民币19,115,004元(相 当於约21,408,804.5港元)。於新履约担保协议生效日期後,广东集成融资担保将收 取费用人民币114,690元(相当於约128,452.8港元)。
新履约担保协议的标的事宜
基础建设工程主要合约的合约金10%,而该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9,115,004元(相当
於约21,408,804.5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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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广东集成融资担保同意提供资金及技术资助以履行建设责任并弥偿佛山万展因基础建设工程主要合约而产生的亏损。财务资助及弥偿金额不得超过担保金额。
反担保
浙江新东方建设及吴先生各自均向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
代价
於新履约担保协议生效日期後,广东集成融资担保将收取费用人民币114,690元(相
当於约128,452.8港元)。代价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厘定。
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广东集成融资担保与浙江新东方建设及韦新丹先生订立
履约担保协议,据此,广东集成融资担保同意就佛山万瑞(作为发包商)与浙江新
东方建设(作为承包商)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就兴建金域名都第1至6座订立的佛山市
基础建设工程标准主要合约担保10%,而该金额自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日期起直至
佛山万瑞发出接纳证书之日(不得迟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六日 )期间不得超过人民币
23,268,752元(相当於约26,061,002.2港元)。订立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本身不构成
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须予披露交易。
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广东集成融资担保与浙江新东方建设及韦斌良先生订
立履约担保协议,据此,广东集成融资担保同意就佛山龙光(作为发包商)与浙江新
东方建设(作为承包商)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就兴建位於季华北路以西及同济路以南第
1至4号、6号、8号及9号楼宇订立的广东省基础建设工程标准主要合约担保10%,
而该金额自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日期起直至佛山龙光发出接纳证书之日(不得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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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期间不得超过人民币16,393,401元(相当於约18,360,609.1
港元)。订立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及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本身不构成上市规则第
十四章项下的须予披露交易。
订立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及新履约担保协议的理由及利益本集团为一家在中国从 事(其中包括)融资及非融资担保服务、财务顾问服务及融资租赁服务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广东集成融资担保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及新履约担保协议在广东集成融资担保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且预期广东集成融资担保将因订立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及新履约担保协议赚取总费用约人民币375,931元(相当於约421,042.7港元)。董事认为,新履约担保协议的条款诚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及广东集成融资担保的资料
本集团为一家在中国从事(其中包括)融资及非融资担保服务、财务顾问服务及融资
租赁服务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广东集成融资担保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从事融
资担保业务。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浙江新东方建设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建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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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的涵义
鉴於(i)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及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於十二个月期间内完成;及(ii)
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及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由广东集成融资担保与相同订约方订
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23条,订立新履约担保协议须与现有履约
担保协议一及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并计算。
由於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於25%,订立新履
约担保协议连同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及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有关披露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集成金融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3623),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份
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一」指 广东集成融资担保与浙江新东方建设及韦新丹先
生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的履约担保
协议
「现有履约担保协议二」指 广东集成融资担保与浙江新东方建设及韦斌良先
生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的履约担
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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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龙光」 指 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
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佛山万瑞」 指 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
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佛山万展」 指 佛山市禅城区万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
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指 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担保金额」 指 基础建设工程主要合约的合约金额的10%,有
关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9,115,004元(相等於约
21,408,804.5港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
词的涵义)的第三方
「基础建设工程主要合约」指 佛山万展(作为发包商)与浙江新东方建设(作为承
包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就兴建地盘而订立的广
东省基础建设工程标准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吴先生」 指 吴有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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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履约担保协议」 指 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浙江新东方建设及吴先生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的履约担保协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地盘」 指 位於万科金色里程以西第1至9座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新东方建设」 指 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
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告内,所报的人民币金额已按人民币1.00元兑1.12港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惟仅供说明。所
采用的汇率(如适用)仅供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或可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或能否换算。
承董事会命
中国集成金融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张铁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i)六名执行董事,即张铁伟先生、傅洁女士、陈晖先生、李斌先生,徐
凯英先生及庞浩泉先生;(ii)一名非执行董事,即何达荣先生;及(iii)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曾鸿
基先生、区天旗先生、许彦先生及周小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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