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并不构於美国或根据任何其他司法权区之证券法未进行登记或获批准而於该等司法权区提呈发售、邀请或销售证券即属违法之情况下要约销售亦非招揽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本公告所述之证券将不会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美国证券法」)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证券不可在美国提呈发售或出售,惟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之登记规定或不受有关规定规限者除外。在美国公开发售证券,均须根据可向本公司索取的发售章程进行,且该发售章程须载列有关本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详细资料以及财务报表。本公司并无计划在美国登记任何部分证券。
UNITED PHOTOVOLTAICS GROUPLIMITED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
二零二零年到期250,000,000美元票息8.25厘之优先票据发行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有关票据发行之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与初始买家已就发行於二零二零年到期250,000,000美元票息8.25厘之优先票据订立购买协议。
票据发行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在扣除包销折让及佣金以及其他估计开支後将约为241,000,000 美元,而本公司拟动用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以偿还本公司之可换股债券项下若干尚未偿还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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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就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获得原则上批准。新交所对於本公告内作出的任何声明或意见的准确性概不负责。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本公司联属公司或票据之投资亮点。票据将不会在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PORTAL市场买卖。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有关票据发行之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与初始买家已就发行於二零二零年到期250,000,000美元票息8.25厘之优先票据订立购买协议。
购买协议
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购买协议之订约方
(a)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
(b) 附属公司担保人;及
(c) 初始买家。
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票据,美林国际及摩根士丹利为联席全球协调人;美林国际、摩根士丹利、野村、招商证券(香港)及中信证券国际资本市场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彼等亦为票据之初始买家。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每名初始买家(除招商证券(香港)外)均为独立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并无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票据依据美国证券法S规例仅在美国境外提呈发售。票据将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或向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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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之主要条款
以下为票据及契约若干条文的概要。此概要并非完整,概要所有内容皆以契约、票据、附属公司担保人提供的附属公司担保的条文为准。
发行人: 本公司
本金总额: 250,000,000美元
发行价: 票据本金额之98.385%
结算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票息率: 年利率为8.25厘,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开始在每半年期末
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七月二十五日支付
到期日: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五日,除非根据票据的条款提早赎回
附属公司担保: 将由附属公司担保人提供之担保
票据之地位: 票据为本公司之一般责任,并由附属公司担保人以优先方式担
保。票据较列明次於票据受偿之本公司任何现有及未来责任享有
优先受偿权;至少与本公司所有其他无抵押及非次级债务处於同
等受偿地位(惟在适用法律下该等无抵押及非次级债务有任何优
先权则另当别论)。票据亦实际次於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之
有抵押责任,惟以作为抵押品之资产价值为限,以及於本公司附
属公司(并非附属公司担保人)之所有现有及未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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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诺
受制於若干限制资格及例外情况,票据、契约及附属公司担保将限制本公司及其若干附属公司进行以下行为的能力,其中包括:
a. 产生或担保额外债务及发行不合格股份或优先股;
b. 就彼等之股本宣派股息或购买或赎回股本;
c. 作出投资或其他订明的受限制付款;
d. 发行或出售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股本;
e. 担保本公司或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债务;
f. 出售资产;
g. 设立留置权;
h. 进行售後回租交易;
i. 订立协议以限制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派息、转让资产或提供公司间贷款的能力;
j. 与股东或联属公司进行交易;
k. 实行整合或合并;及
l. 从事契约所允许业务以外的任何业务。
违约事件
票据项下之违约事件包括(其中包括):
i. 拖欠本金付款;
ii. 拖欠利息付款;
iii. 不履行或违反契约或票据项下任何契诺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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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就本公司或任何受限附属公司拖欠所有有关人士之任何债项合计未偿还本金总额达
10,000,000美元或以上,(a)导致相关持有人宣布其债项於所示到期日前到期及须予偿还的 违约事件;及�u或(b)於本金额到期时有关支付之任何宽限期生效後,无法支付债务之本金、利息、溢价或任何其他有关款项;
v. 对本公司或其任何受限附属公司作出一项或多项最终判决或付款命令,而付款仍未作出
或清还;
vi. 对本公司或任何重大附属公司提出的非自愿破产或无力偿债程序;
vii. 本公司或任何重大附属公司提出自愿破产或无力偿债程序;或
viii. 任何附属公司担保人否认或否定其附属公司担保之责任,或(契约允许者除外)任何附属
公司担保被确定为不可执行或无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具十足效力及效用。
可选择赎回
票据可於下列情况赎回:
於票据到期日前,本公司可随时选择按相等於所赎回之票据本金额100%之赎回价,另加截至赎回日期(但不包括该日)的适用溢价及累计及未支付的利息(如有),赎回全部而非部分票据。於票据到期日前,本公司可随时及不时选择以一次或多次股本发售中销售其普通股之所得现金净额赎回最多达35%本金总额之票据,赎回价为所赎回之票据本金额之108.25%,另加直至赎回日期(但不包括该日)之累计及未付利息(如有);惟每次赎回後须有於原发行日期之已发行票据至少本金总额65%仍未赎回,且任何有关赎回须於本公司股本之相关发售结束後60天内进行。
本公司将发出不少於30天但不超过60天的赎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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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发行之理由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主要从事开发、投资、营运及管理太阳能发电站。
票据发行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在扣除包销折让及佣金以及其他估计开支後将约为241,000,000美元,而本公司拟动用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以偿还本公司之可换股债券项下若干尚未偿还之金额。
上市
本公司已就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获得原则上批准。新交所对於本公告内作出的任何声明或意见的准确性概不负责。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本公司联属公司或票据之投资亮点。
票据将不会在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PORTAL市场买卖。
评级
票据已暂定获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为B1级及获标普全球评级评为B+级。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所载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招商证券(香港)」 指 招商证券( 香港)有限公司,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票据之联
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中信证券国际资本市场」指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票据之联席牵
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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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指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契约」 指 规管票据的契约
「初始买家」 指 美林国际、摩根士丹利、野村、招商证券(香港)及中信证券
国际资本市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美林国际」 指 MerrillLynchInternational,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票据之联席
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摩根士丹利」 指 MorganStanley&Co.Internationalplc,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
票据之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
之一
「野村」 指 野村国际( 香港)有限公司,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票据之联
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之一
「票据」 指 本公司将予发行於二零二零年到期250,000,000美元票息8.25
厘优先票据,惟须受购买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票据发行」 指 本公司发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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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
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买协议」 指 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及初始买家之间就票据发行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之协议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担保」 指 附属公司担保人就票据发行提供的担保
「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 为票据提供担保之本公司若干现有非中国附属公司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美国证券法」 指 经修订之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
「%」 指 百分比
代表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李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李原先生(主席及首席执行官)、卢振威先生、李宏先生及
邱萍女士;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姚建年院士及唐文勇先生;以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关启昌先生、严元浩先生、石定寰先生及马广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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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到期250,000,000美元票息8.25厘之優先票據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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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伏
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