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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30)
公告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公布本公司於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上 午10时30分假座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四季酒店五层紫禁厅举行的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之临时股东大
会通告(「通告」)及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之通函(「通函」)中所采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I.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临时股东大会於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上午10时30分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四季酒店五层紫禁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张佑君先生主持。临时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并无否决或修改
任何决议案,亦无提呈表决新决议案。
於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2,116,908,400股,此乃有权出席并
可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对所提呈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份总数。除中信集团及其联
系人已放弃就涉及更新本公司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的决议案投票外,所有股东於临
时股东大会上就所提呈的决议案进行表决时,未受任何限制。概无股东获赋予权利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但只可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反对决议案。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 东( 或 其代理人)共157人,共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2,228,254股,占本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出 席的股东(不论为亲身或由代表出席)当中,A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156人,共持有935,105,973股股份,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
H股股东1人,持有707,122,281股股份,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本公司7名董
事、5名监事及部份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中国及香港法律顾问代表、独立财务顾问
新百利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本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正式
召集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票人由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代表以及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共同担任。
关於下列决议案的详细内容,各股东可参阅本公司之通告和通函。
II.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仅适用於A股股东)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股东 票数(%)
类别 赞成 反对 弃权
有关更新本公司非获豁免的持续关连 A股 935,057,073股 48,900股 0股
交易的决议案: 占99.994771% 占0.005229% 占0.000000%
「动议: H股 706,472,281股 0股 650,000股
占99.908078% 占0.000000% 占0.091922%
a) 批准及确认建议更新的证券和金合计 1,641,529,354股 48,900股 650,000股
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条 占99.957442% 占0.002978% 占0.039580%
款及条件;
b) 批准及确认建议更新的证券和金
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
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拟
进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
证券和金融服务交易,以及截至
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
有关该等持续关连交易的建议年
度上限及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向
本集团提供非获豁免贷款的建议
每日最高结余及本集团向中信集
团及其联系人提供非获豁免贷款
的建议每日最高结余;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
公司更新与中信集团的有关协
议,或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签订或执行其他文件或补充协议
或修订,以及进行及采取其认为
可能就使经更新的证券和金融产
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条款生
效而言属必要或适宜的一切事宜
及行动。」
由於上述决议案的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故上述决议案已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对A股中小投资者(注1)就下述决议案的
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弃权
有关更新本公司非获豁免的持续 934,976,073股 48,900股 0股
关连交易的决议案: 占99.994770% 占0.005230% 占0.000000%
「动议:
a)批准及确认建议更新的证券和
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的条款及条件;
b)批准及确认建议更新的证券和
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项下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联
系人拟进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
交易及证券和金融服务交易,
以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
个财政年度有关该等持续关连
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及中信集
团及其联系人向本集团提供非
获豁免贷款的建议每日最高结
余及本集团向中信集团及其联
系人提供非获豁免贷款的建议
每日最高结余;及
c)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
本公司更新与中信集团的有关
协议,或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
规定签订或执行其他文件或补
充协议或修订,以及进行及采
取其认为可能就使经更新的证
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
协议的条款生效而言属必要或
适宜的一切事宜及行动。」
注:
1. 「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於5%(不含)的A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管除外。
2.赞成、反对或弃权比例=A股中小投资者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数�u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A股中小
投资者股份总数。
III.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已见证临时股东大会,并认为本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承董事会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佑君
中国北京
2017年1月19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佑君先生、殷可先生及杨明辉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陈忠先生;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刘克先生、何佳先生及陈尚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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